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脚手架工程专业分包合同范本

2024-03-01 来源:汇智旅游网


项目 脚手架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编号:CSCEC4zh-( )-

专业分包

- )

工程承包人: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请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专业分包人: 签约地点: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签约时间:

项目 脚手架工程专业分包合同

工程承包人: (以下简称“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专业分包人: (以下简称“分包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营业执照号码及发证机关: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资质证书号码及发证机关: 专业资质及等级: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安全生产许可证号码及发证机关: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工程所在地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双方就 建设工程的脚手架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分包合同。 第1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项目脚手架工程; 1.2工程地点: 1.3工程规模: 1.4建设单位: 1.5监理单位:

1.6设计单位:

1.7工程质量标准: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工期节点要求施工,确保按国家及相关部门验收标准达到 标准。

1.8安全目标:重大事故“六无”(无死亡、无重伤,无坍塌,无中毒,无火灾、无机械事故)、安全等级创优良。

1.9文明施工目标:确保 市安全文明样板工地。

1.10项目达标管理目标:确保中建CI达标工程及建设单位以及其上级单位标准化工地标准。 1.11确保中建CI达标工程。 第2条 合同工期

2.1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天。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实际开工日期以承包人书面通知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竣工日期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为准) 2.2 控制节点工期:在承包人提供工作面之后的 日完成 工作,或按照如下规定: 2.2.1分包人于 年 月 日完成 工程; 2.2.2分包人于 年 月 日完成 工程; ……

2.2.3分包人必须完全服从承包人及本项目建设单位的工期进度计划安排,随工程施工需要随时调配劳动力,确保在承包人及本项目建设单位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并满足承包人的阶段性节点工期进度要求(承包人的阶段性节点工期进度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 》)有关承包人同建设单位的工期约定同样对分包人有效并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分包人按承包人的工期进行施工,如分包人连续两次没有完成承包人安排的工期进度计划,承包人有权提出终止合同,责令分包人退场,并保留追索赔偿的权利。

2.2.4进度:承包人根据建设单位整体开发计划和项目具体情况制订下发的周、月、总体进度计划,分包人必须签字认可,并进一步细化,制订出详细、可实施的并经分包人项目负责人签字的周、月进度计划,在每周例会时向承包人提交下周进度计划,月末一次工程例会提交下月进度计划,工程进度计划应当内容全面详实,针对工程的全部或分项施工作业和特点提出施工方法、安排、顺序和时间表,并在各节点位置标注有相应的人员配置、工程量及材料消耗量。报承包人项目部审核后组织施工,接受承包人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

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分包人应按承包人的要求提出整改措施,在提交进度计划的同时,必须提交上一进度计划未完成原因分析和采取的赶工措施,经承包人确认后执行。因分包人的原因导致周、月实际进度与周、月计划进度不符,分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并且承担每延期一天 元的违约金,如果分包人采取措施,使工程形象进度达到上述节点工期要求,此周、月进度违约处罚款可返还分包人。如果分包人连续两周进度拖延,并且采取的赶工措施效果也不明显的情况下,承包人有权安排其他施工队伍进场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分包人承担,第三方施工的工程款直接从分包人工程款中按1.5倍扣除。 2.3 工期顺延:

2.3.1出现下列情况,经承包人批准,工期可顺延,但工期顺延期内不计任何停工、窝工的工期费用索赔:

①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延误; ②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延误; ③承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原因。

2.3.2分包人须自上述原因发生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办理工期签证,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后,工期方可予以顺延,否则工期不予顺延。 2.3.3经承包人书面许可可延期开工。

2.4 本项目建设单位对承包人的施工工期要求和奖罚,同样适用于承包人对分包人的施工工期的约束,分包人原因导致工期不能满足建设单位要求的,分包人应赔偿承包人因此向建设单位承担违约责任的一切损失,并按本合同相应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2.5 承包人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要求分包人暂停施工,分包人应当按照承包人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好已完工程。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经承包人书面确认,同意顺延工期,但工期顺延期内不得向承包人计任何停、窝工的工期索赔,分包人可以和承包人一起向建设单位进行索赔。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则分包人应承担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还应赔偿承包人因此而遭受的包括材料费用支出以及向本项目建设单位承担违约责任等在内的一切损失,且工期不予顺延。 第3条 承包范围及工作内容

1、外墙综合脚手架搭拆:包括外墙综合脚手架、悬挑架所需一切费用(含工字钢、工字钢锚

固卡环、钢丝绳、钢丝绳卡扣、钢笆板、安全网、安全网塑料卡扣、水平兜网、以及整改等费用)、卸料平台提供(足额配备不另取费用)、临时施工上下楼梯、施工电梯防护棚、塔吊附着操作平台及防护棚、井架防护棚、安全网、外架的安全通道、楼层标志及层数标志、挡脚板,电梯平台及楼层内“四口”的安全防护。以及宣传标语、临边防护、各种上料平台、钢笆板铺设层数及钢笆板材料选用、架体使用过程中的修复及外架安全防护网的恢复、更换等《*****项目外脚手架搭设施工方案》所注明的一切内容。

2、向承包人提供《各区域》定额中脚手架工程中外架工程除外的其他脚手架材料(钢管、扣件材料、工字钢、型钢、红顶撑及其配件)。

3、所有脚手架用钢管搭设:脚手板采用钢笆网且须满铺(步步铺设)。未铺设钢笆网处按10元/ m2 进行扣除。

特别提示:“必须按照安全文明施工手册及红线管理中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4条 合同价款及承包方式、架体类型(在选择的内容前打√) 4.1架体类型(在选择的内容前打√)

□ 模板支架□ 单排脚手架□ 双排脚手架□ 装修脚手架□ 结构脚手架□ 悬挑脚手架 4.2合同价款及承包方式(在选择的内容前面打√)

□ 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 □ 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单价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 合同总价(暂定)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 最终结算价以本工程承包范围内双方实际结算为准。

□ 可调价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 □ 费率合同,按照 综合取费,费率为: 。

其中人工费按照 元/工日计取;材料价格按照 。 □ 工程总造价暂定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

4.3材料:除承包人提供塔吊电梯设备以及模板木方以外,分包人需提供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要求》的包括并不限于如下材料:钢管、扣件、钢笆、安全网、兜网、工字钢、钢丝绳、U型扣、油漆、吊环、安全网塑料扣、分段分色软带、铁钉铁丝等材料。分包人提供电焊机、焊条、切割机和切割片等。分包人提供外架短管(横杆)长短一致,主杆间距不大于1.5M,横杆1.8M。

4.4内外脚手架综合单价: ¥ 元/平米(建筑面积);(外脚手架搭拆、内堂支撑钢管材料、扣件材料、支撑托材料,以及装饰脚手架、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安全防护所需的一切

钢管材料、扣件材料费包干 (含签证)。

4.5内外脚手架综合单价范围以外另外计费的:外架模板封闭按¥ 元/平米(实际面积),搭拆安全通道、加工车间仓库防护棚按¥ 元/平米(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外架斜挑防护棚按¥ 元/平米(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外架三次搭设部分人工按 元/m2

((材料租金已含在内外脚手架综合单价内,若采用悬挑脚手架,外墙抹灰阶段首道悬排工

字钢以下部分进行第二次搭拆费用已包含在内外脚手架综合单价内),卸料平台安装价格 元/个/层,以上按实际发生办理签证。(安全通道及悬挑防护棚搭拆要求:防护为双层,一层满铺钢笆及安全网,一层为满铺木板或木方。加工车间仓库防护棚搭拆要求:防护为双层,一层满铺钢笆及安全网,一层为模板、木方和铁皮瓦。)

除本合同明确可以计价的的工作内容计取费用外,其他的内外脚手架搭拆(上料平台、依附斜道、护卫栏杆等)等再另行约定费用。

4.6 单价包含并不限于:

4.7钢管脚手架及附着体、挂安全网(施工过程中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的修复、更换)、出入口通道及外架安全防护棚,施工电梯回顶,挡脚板(必须层层搭设)、挑架工字钢,搭、拆塔吊附墙的架子、室内电梯井架、各种上料台(主体上料平台及装修上料平台)、施工用上、下楼梯(包括铺板)及防护栏杆、楼层的五临边(四口”防护即:在建工程的预留洞口、电梯井口、通道口、楼梯口的防护;“五临边”防护即:在建工程的楼面临边、屋面临边、阳台临边、升降口临边、基坑临边。)、采光井的临边防护搭设和拆除及清理工作、施工电梯门框安装及各层进出施工电梯通道的铺设。

4.8因施工需要增加外架及临边防护、后浇带回顶支撑架、 施工电梯及加固和辅助人工、上、下通道平台搭设、塔吊附着平台和辅助人工、施工出入口及所有水平安全挡板及安全通道、绿黄相间的楼层标志及层数标志、挂安全标志宣传标语等、架体材料场内外运转、因承包人需要进行的局部改架、架体整理、在施工中脚手板、安全网、连墙杆切割、维修、预留预埋钢管及铁件、卸荷、除内脚手架以外的其他所需的所有脚手架(脚手架、各种防护包括每层周边脚手架防护栏杆及其他需要用到架子的)

4.9外脚手架必须步步满铺钢笆,并每三层不超过10米设置硬质隔离防护,外脚手架立面每隔三层设置木质分隔条。悬挑层满铺模板进行封闭,按项目部要求涂刷油漆。外用施工电梯平台架体与外架完全分开,单独设计;裙房以上外架悬挑后进行全封闭。分包人自行负责提供安装卸料平台和工字钢预留洞口模板制作工作。因使用悬挑架而需要采取的措施(如

临边等防护、型钢、安全措施、钢丝绳等)须按承包人施工方案要求办理;分包人脚手架不得因使用悬挑架而影响承包人工程进度。

4.10内支模架、电梯井架、砌筑、装饰用脚手架材料提供,并满足项目部所要求的所有楼栋(及地下室)需求钢管及扣件数量。(单独楼栋标准层不少于3套内支模架材料)

4.11除内支模架及外架内立杆所有钢管均需进场后使用前采用手工涂刷油漆,否则承包人将按5元/m进行违约金扣除。

4.12地下室基坑防护搭拆(含安全网) 元/m (按承包人要求搭设)。 承包单价包括且不限于以下工作内容:

a、按定额要求完成承包范围内工作内容所需的人工费; b、自身承包范围内安全文明施工及工完场清所需的费用;

c、所有钢管(含工字钢)悬挑层封闭模板、硬质封闭模版、施工电梯门框必须刷防护漆(包括除锈),钢管需外刷承包人指定颜色的油漆;塑料扣及手中工具由分包单位负责;

d、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费用(工期可顺延);

e、场内材料二次运输费、施工工具费、超高费、赶工措施费、各工种操作人员进退场费和防暑降温费、保险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等所有完成该工程所需的一切费用。

f、计划生育、治安管理、生活用水用电、暂住证等费用。

g、各种社会保险费、劳动保护费、安全、高层建筑人工降效费用。 h、分包人管理费、医疗保险费、劳动保险金和文明安全施工费用。

j、外架的周转材料、各种安全文明、临设使用的周转材料装卸、归堆(满足承包人要求)、使用过程中的扣件维修和保养、看管、使用前和退场前的归堆、整理。自购材料的检测费用,承包人提供的材料的卸车费用及场内二次转运费。

K、工人滋事、闹事等受开发商或其它单位处罚所需的一切费用;承包人项目经理部管理中的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的罚金,包括建设方、社会部门的罚金;

6、承包人允许分包人按悬挑脚手架搭设(挑架搭设必须符合当地各级政府的有关规定及承包人要求),但因此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均不得调整。

7、合同单价为固定综合单价,不会因市场价格波动而调整,也不得因项目的调整而要求调整单价。分包人须向承包人提供分包人专业分包工程的所有资料(经过年审合格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地税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同时应按项目所在地税务局的要求在本合同签订后半个月之内开立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

第5条 架体材料标准

按方案要求准备各项材料,钢管、扣件、安全网等材料要求全新,必须进行见证取样送检并有检测合格报告,费用由分包人自行承担。统一颜色根据方案要求,防护材料要求做黄黑相间的漆。

1、钢管脚手架钢管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直缝电焊钢管》,钢管采用φ48壁厚3.0mm高频焊接钢管,材质符合《普通碳素结构钢技术要求》GB700—88中的Q235-A钢的技术要求,弯曲变形、锈蚀钢管或者已被打过孔眼的钢管不得进入现场。

2、扣件脚手架所使用的扣件,符合JGJ22—85

《钢管脚手架》的规定,材质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规定。扣件使用前进行质量检查,有裂缝变形的严禁使用,出现滑丝的螺必须更换。

3、钢丝绳(吊索)选用6*19φ17光面钢丝绳,破断拉力>18400KG。旧钢丝绳使用应进行检测,包括钢丝绳、花兰螺丝经技术部门鉴定确认,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工字钢钢梁(16#)、钢梁连墙板材质符合《普通碳素结构钢技术要求》GB700—88中Q235A的钢的技术要求,要进行检测,且钢材表面应无锈蚀、麻点或划痕等缺陷。该材质也要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钢材规格、钢架连接符合方案要求。

5、钢梁连墙螺栓、吊环连墙螺栓以及吊环分别选用φ20、φ22、φ16钢筋制作,钢材要求有出厂质量证明书,符合现行国家规范GB700—88要求。

6、脚手板

脚手板采用钢笆片,钢笆片采用φ10和φ6圆钢点焊制成。一般规格为850*1000mm。且焊点牢靠,无严重挠曲变形或脱焊现象。

7、安全网按市安全部门有关规定,采用全新密目式安全网,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齐全。特别要求现场所有安全网必须是与检测合格的安全网的档次、规格及型号相同,若经承包人随机抽查发现进场安全网送检不合格,则处以20000元/次违约金处罚。

8、花蓝螺丝花篮螺丝选用OO型3.0,允许荷载>30KN。

凡分包人进场的钢管、扣件、安全网等材料经甲乙双方确认,每发生一处/一次未达到承包人要求的,承包人有权罚款10000.00~30000.00元/次。 第6 条 质量及验收标准

6.1工程质量标准: (根据国家颁发的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达到 标准并符合本工程设计图纸、施工说明、设计变更等技术文件的质量要求。分包人必须确保所

施工的工程质量一次交验合格,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且满足建设单位下发的《建筑工程(土建、装修、水电)施工技术标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所规定的条件与程序。

6.2施工及验收采用的标准、规范、技术规程: 。 第7条 双方权利、义务 7.1承包人权利、义务

7.1.1承包人现场代表: ,身份证号码: ,职务: ,权限: 。

7.1.2承包人对工程的实施进行统一管理,并负责与建设单位的联络及总体协调工作。承包人负责就技术问题与设计方和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协调联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分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

7.1.3及时向分包人提供施工图纸、施工进度计划表以及搭设范围等与施工有关的技术资料。 7.1.4组织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行技术、安全交底工作,审批分包人的施工方案。 7.1.5提供上下垂直运输机械设备、电源,并负责建筑物四周素土平整夯实,基本清除施工现场障碍物,使施工现场地平整。

7.1.6对分包人施工的工程质量、安全环境等内容进行检查和验收。 7.1.7承包人按分包合同约定办理预(结)算及洽商签证。 7.1.8承包人负责提供的临建有(在包括的内容前面打√): □ 提供施工现场的施工用临时水源、电源;

□ 提供工人宿舍 平米并提供床铺,床上用具及其它用品由分包人自备; □ 提供办公室 间;提供现场围墙及临时道路;

□ 提供分包人现场材料堆放场地、加工场地等用地,现场加工棚及相应的临时围挡的搭设由分包人承担; □提供食堂 间。 ……

7.2分包人权利、义务

7.2.1分包人现场代表: ,身份证号码: ,权限: 。未经承包人批准不得更换。分包人现场代表应保证每月在施工现场全日制工作不少于 天。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更换其认为不合适的分包人现场代表。分包人现场代表全面负责

分包人施工现场管理,代表分包人行使与本合同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并与承包人保持通畅的通讯联系和现场配合,分包人对该现场代表所有基于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7.2.2分包人具备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并在其资质范围内承接本项目脚手架工程的施工。 分包人必须持有效的“五证一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法人委托书),并向承包人提供进场人员名单、个人照片、身份证复印件、有效特种工种操作证、体检证明,并应确保进场人员技术素质、身体素质能满足所承担工程的需要。

7.2.3分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分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分包合同有约定时)、施工、竣工验收和维护。分包人在审阅分包合同、施工图纸及相关文件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承包人。

(2)分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全面、准确、按时地履行合同,应对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用性、可靠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

(3)分包人服从承包人的总体部署,接受承包人的指导和督促。未经承包人许可,分包人不得与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分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日内,向承包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经承包人批准后,分包人方可执行。 (4)分包人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配备专职、兼职质检员,认真执行自检、互检、工序交接检验制度,做好隐蔽工程的检查,配合各项验收工作。

(5)分包人必须确保搭设高度超过施工层一步,同时铺设安全网或跳板、挂设安全密目网。 (6)分包人应当做好成品保护工作。若出现架体和防护被损坏(如连墙点破坏、安全网拆落等),分包人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做好修护工作,确保架体及防护安全。

(7)分包人应遵守政府有关安全的法律、条例和安全操作规则,建立安全保证体系,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按要求提供照明、警卫、围栏、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分包人应承担由于其安全措施不得当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的责任和费用。

(8)分包人应采取适当措施保护环境,妥善处理废弃物,降低施工噪音。分包人应承担因违反此类规定而造成的不利后果和经济责任。

(9)分包人应按承包人要求及时提交各类报表、施工记录、试验、质量检验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10)分包人在本工程实施期间(包括缺陷责任期)应与其雇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将复印件交承包人备案,并及时为其雇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为运抵现场的分包人装备办理财产保险。承包人对分包人雇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的损失不予赔偿,也不对与此有关的索赔、赔偿及诉讼等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

(11)分包人负责自用架子的搭设、拆除及安全使用,并承担相关费用。

(12)分包人在施工中应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避免损坏邻近的建筑物、道路、光缆、水电管线、已完的工程成品及其他公共设施等。如果引致任何损坏,分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所有费用及可能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13)分包人负责自用临时设施的建设、配套、安装、使用、维修和拆除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14)分包人在施工现场负责看管好自己的材料、设备等,如有丢失、损坏等由分包人自行负责;分包人不得非法侵占、破坏其它方财产,如发生类似事件,分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15)分包人应允许承包人、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分包人应提供方便。

(16)脚手架的搭设必须严格按经监理工程师或承包人现场工程师审批后的脚手架施工方案进行搭设。

(16)分包人应按时发放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并随时接受承包人对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一旦出现克扣、拖欠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等投诉,承包人将向农民工直接支付劳务费和工资,并从分包人相应款项中扣除此代付费用。

(17)在工程施工期间以及质量保修期内,急需进行补救以确保工程安全,在接到承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通知后应立即进行紧急补救,如分包人不及时进行补救,则承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实施该项工作,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

(18)分包人应全部承担脚手架工程施工的各项备案手续及费用(如果有)。

(19)分包人的保密义务:分包人须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有关分包工程以及承包人的任何资料和信息(含工程款的支付、施工技术方案、图纸等信息)。

7.2.4分包人以下人员,经承包人同意,必须在24 小时内调离本分包工程范围,否则每人次扣除分包人人民币 元;同时,分包人应在 天内用承包人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任何人员。

(1)分包人确认无法胜任工作者,包括: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等; (2)不能积极配合分包人正常工作者; (3)违反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4)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

(5)身体有疾病者或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若造成经济损失或工期延误,将由分包人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责任)。

7.2.5分包人负责提供的临建有(在包括的内容前面打√) □ 分包人须在承包人划定区域内自行搭设临时物料储存仓库;

□ 按当地政府及承包人要求在自身作业区域、自设仓库、材料堆放区及生活区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消防设备等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消防箱等);

□ 经承包人同意后在承包人提供的水源点和电源点上自行接驳配置施工所需的各级水管及电箱、照明、动力机具器械等,并符合规范及承包人要求; ……

7.3合同双方应以合同附件形式签订《廉政协议书》。 第8条 变更与调整

8.1承包人根据建设单位代表、监理工程师的通知有下列情况要求的,分包人应无条件予以执行:

8.1.1增加或减少工作内容(合同内或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增减不构成变更); 8.1.2改变工作的性质、质量、规格和技术要求; 8.1.3改变工程的标高、线形、位置和尺寸; 8.1.4增加工程所需的附加工作; 8.1.5改变工程的实施顺序或时间安排。 8.2 变更工程的价格确定:

8.2.1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价格,则采用合同中(工程量清单)的价格; 8.2.2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的价格,则以此价格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格;

8.2.3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的价格,按下述办法计算确定: 。 8.2.4涉及合同变更的,在工程竣工结算后支付变更价款。

8.2.5涉及合同变更事宜,分包人(分包人代表)必须书面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签字确认,否则承包人不予确认。变更材料需经建设单位、监理书面确认,并经授权范围内承包人书面

授权的代表签字确认才能生效。 第9条 工程量计量

9.1计量依据:本分包工程承包范围内经本合同双方确认的施工图纸、图纸会审、工程签证单、会议纪要或补充协议、工程量清单等。

9.2计量采用的定额或规则: 。 9.3计量周期: 。 9.4计量的报送与审批: (每月的 号前报送至承包人商务合约部,若分包人逾期呈交或呈交格式不符合承包人要求,则承包人有权拒绝对分包人所呈交的计量资料进行审批,并不予支付进度款,分包人对此不得有任何异议) 第10条 工程款支付

10.1本工程无预付款,承包人根据分包人每月完成并经确认的工程量按月支付进度款。 10.2工程进度款的申请:分包人应当按照承包人指定格式和程序,在每月 日前向承包人呈交《月度进度款请款单》,提出中期付款申请。《月度进度款请款单》须附分包人上月 日至当月 日期间已完成的《项目已完工工程量签认表》以及承包人要求的其他资料一起按时呈交,若分包人逾期呈交或、呈交格式不符合承包人要求,或其所提交的报告未按承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对分包人所呈交的请款申请资料进行确认,并视为分包人放弃当期支付请求,若无《项目已完工工程量签认表》的,承包人有权不予支付工程款。

10.3工程进度款的确认:承包人应在 天内完成对分包人呈交的《项目已完工工程量签认表》进行审核确认,并通知分包人派人参加计量,分包人应当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分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中期付款依据。对分包人超出承包范围和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承包人不予计量。如过程中有异议,应以承包人与建设单位核定的工程量为准。

10.4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施工期间承包人每月向分包人支付当月计量总额的 %。承包人每期向分包人支付款项时均应扣除:(1)承包人向分包人所供材料费用、机械使用费用;(2)分包人向承包人所借的费用;(3)承包人向分包人开据的罚款、违约金票据金额;(4)合同规定应扣除的其他款项。

10.5结算工程款及支付: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个工作日内,承包人付款至已确认工程量的 %。分包人报送工程结算资料,承包人在收到该结算资料后 天内予以审核,结算资料经承包人代表签字确认后生效。分包人未按时提交决算书,承包人有权单方办理决算,并送达分包人。分包人收到决算书 天内未书面向承包人提出异议,视为认可,并承担决算总价千分之五的编制费,在工程决算造价中自动扣除。承包人未对该结算资料提出意见不能视为默认,仅在承包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同意后,结算资料方视为认可。双方办理结算完毕后的 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价款的 %,剩余 %作为质量保证金,按照有关条款进行退还。

10.6付款方式:承包人以转账支票、银行汇款等方式支付工程款,如以承兑汇票方式支付的,贴息费用由 承担。分包人指定以下帐户为收款帐户,工程款转账均需通过该帐户。如分包人须变更收款帐户,应提前十五天以上书面通知承包人,否则造成资金流失的损失由分包人自行承担,与承包人无关。合同签订后,分包人必须出具经分包人法人代表签署的收款人委托书、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和到承包人办理财务手续必须的印签样模备案。如分包人在申请资金时提供的上述资料与备案资料不一致或申请人与委托人不一致,承包人有权拒绝付款,提供的银行账户名称必须与合同签约单位一致。

开 户 行: 开户名称: 账 号:

10.7发票:分包人收款前必须按国家规定提供合法有效发票,否则,承包人有权不予支付工程款;因分包人不提供发票或提供虚假发票,由此因引起的责任由分包人承担,如因此造成承包人损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所有损失。因国家和当地税务政策变动,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按变动后的政策办理相关税务业务,分包人无条件接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特别是鉴于国家正在对建筑行业税收制度改革,将采用增值税相关制度征收建筑业税款,分包人必须在税金的缴纳、发票开具方式和时间等方面,无条件满足新的税收征收法规和制度要

求,并配合承包人提供满足新税收制度所需的相关资料,否则,分包人应当承当由此引起的责任。

10.8双方约定:承包人对分包人的付款以本项目建设单位对承包人的付款为前提,若因本项目建设单位拖欠承包人工程款而导致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时,不视为承包人违约,分包人必须保证工程施工的正常进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停工或采取其他任何未经承包人同意的做法;若因分包人原因未收到承包人工程款,分包人亦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停工或采取其他任何未经承包人同意的做法。因此引起的责任由分包人承担,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分包人承担承包人所有损失。

10.9配合承包人与建设单位的结算:承包人若要求分包人就工程结算事宜,与工程监理、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审查单位共同核实时,不论与分包人的结算价格是否直接相关,分包人均须按承包人的要求予以配合。若分包人未予以配合的,造成承包人与建设单位结算中未能获得相应价款的,分包人在合同价款的结算中不得计取。 第11条 材料设备的供应 和检验 11.1材料设备的供应

11.1.1承包人有权决定选用任何一种工程材料或变更选用材料,并可根据工程需要增、减工程内容,但以不妨碍分包人正常施工计划为前提,必要时双方协商解决。

11.1.2承包人有权限定主要材料的品牌,分包人必须在承包人限定的品牌中选择实际施工使用的主材。承包人限定材料的材料费已包含在合同造价中,分包人必须按承包人签字确认的品牌、产地、规格型号自行采购材料,所发生的相关采购、运输、保管等所有相关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

11.1.3合同工期内如承包人限定的品牌材料或设备缺货,分包人可选用同等或以上档次的其他品牌,但需经承包人、监理工程师书面同意后方可使用,材料价格高于原约定价格的不再予以调整,材料价格低于原约定价格的材料价格作出相应调整。

11.2材料设备的技术指标与质量标准:分包人保证所供之材料设备全部为合格产品,达到国家质量、安全、环保、消防等各方面的合格标准及合同约定的各项要求且应具有供应商的生产许可证及产品合格证。 11.3材料设备的检验

11.3.1分包人应在任何材料、设备用于工程之前,按国家标准规范、设计、承包人的选择和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均视为已含在分包工程价款中,不再另行增加。分包人对于工程的材料、设备未进行检验试验或检验试验不合格仍用于工程的,分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法律责任。承包人具有随机抽检和对本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设备的品质、品牌、型号、等级的审查权。

11.3.2分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要求不符时,分包人应按承包人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对于必须修复或拆除的,由分包人实施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同时,分包人应赔偿承包人因此质量问题而引起的全部损失。

第12条 质量保证与检验、验收

12.1分包人应保证分包工程材料及施工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分包人应对由于本分包工程材料或施工缺陷而引起的质量事故负责。

12.2工程质量应达到设计图纸要求及国家、当地政府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如图纸、承包人指令和国家、当地政府施工验收规范、标准之间有差异或不一致,分包人应以质量要求较高者为施工依据。

12.3分包人在施工中所使用的材料必须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部门的认定的安全产品,特别钢管、扣件、工字钢、槽钢、密目网等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并经有关部门检测合格,确保工程质量。分包人应严格按照标准、规范、施工图纸和设计的要求以及承包人的指令进行施工,随时接受承包人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活动提供便利。若由于分包人未按上述要求造成质量未达合同约定的标准,分包人应按承包人指示的时间对不合格工程返工或进行补救处理,直至达到合格标准,并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等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赔偿承包人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及费用。

12.4分包人的架体搭拆施工必须符合相关的技术规范,并且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架体搭设完毕须经承包人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但承包人的验收确认并不能免除分包人对其架体搭设方案的合理性及所搭设架体的质量、安全应当负的责任。

12.5 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分包人应按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工程验收的相关规定及承包人/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的有关要求,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提交完整竣工资料、验收报告和竣工图纸,承包人在接到通知且收到完整竣工资料后 天内组织验收。竣工资料未提交承包人之前,承包人有权在应付分包人工程款中保留一定金额作为

竣工资料移交抵押金。

12.6分包人应当无条件配合项目管理人员抽检工程安全、质量及材料等内容,对于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工程应当及时返工;对于不符合工程质量、安全及其他要求的材料应当无条件退场。 12.7维护责任

12.7.1脚手架工程维护期:自本脚手架工程搭设完毕并验收合格之日起至本脚手架工程拆除完毕并验收合格之日止。

12.7.2脚手架拆除之前,分包人应确保脚手架工程的质量。该工程在维护范围和维护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分包人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在 小时内给予书面答复,及时修复工程存在的缺陷,并承担相关修复、处理等费用。如果分包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缺陷的修复,则承包人有权安排他人进行此项工作,由此增加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不足以扣除的,分包人负责赔偿。因分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分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2.7.3任何承包人已经批准的验收记录均不能解除分包人按照建设单位或监理工程师的指示进行再次整改的义务,且不排除分包人对潜在的质量缺陷承担相应的责任。

12.8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在分包工程还没有经承包方验收合格以前由分包方负责对成品进行保护,承担保护费用,并无条件对由自身成品保护工作不力而造成自身或其他施工部位的损坏予以修复或赔偿损失。该分项工程在被隐蔽之前,分包方应有专人对下道工序的施工进行监督。验收合格以后由承包人负责对成品进行保护,施工中损坏部位分包方应予以修复。

第13条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与文明施工管理

13.1分包人应遵守国家及工程所在地有关工程建设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的管理规定,严格按照相应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承担由于自身劳动保障措施不完备而造成的罚款和支出的费用。

13.2分包人应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并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专兼职安全员,要求成立职业健康安全组织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专兼职安全员,并应有风险源识别、评价及风险防控措施。 13.3分包人应严格服从承包人的统一指挥,遵守承包人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3.4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的要求搭设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

全防护措施施工时,分包人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承包人批准后实施。

13.5分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所在地有关工程建设文明施工的各项规定,并满足中国建筑CI标识和施工形象要求,做到文明施工。 第14条 竣工结算

13.1全部架体拆除并将所有分包人材料撤出场后 日内,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分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提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的,承包人有权以承包人结算主管部门出具的结算资料为依据,进行最终结算。 13.2承包人收到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及时进行审核确认,承包人对结算资料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分包人进行修正和资料补充。承包人对结算资料无异议的出具最终结算单,最终结算单经承包人结算主管部门加盖印章及承包人授权范围内的 (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项目经理”或“商务经理”等岗位人员)签字方为有效。 第15条 保险

15.1合同双方各自负责办理自有人员、物资材料的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分包人应当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15.2保险事故发生时,承包人和分包人均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15.3因分包人未办理保险或者因其原因未及时避免损失发生的,应当由分包人就损失赔偿问题负责。承包人代为赔偿的,可将赔偿额从任一期工程款中扣除。 第16条 工程保证金及劳资保障管理

16.1为保证工程施工正常进行及乙方信誉,乙方同意向甲方交纳分包保证金(包括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安全保证金)共 万元(大写: )(以下简称分包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安全保证金各占分包保证金总额的20%、40%、40%。

16.1.1合同签订后 5天内,乙方必须向甲方足额缴纳分包保证金,该款项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取的管理办法,我司分包保证金指定账户名: ,账号: ,开户行: ,未将分包保证金打到以上指定账户,甲方不予认可,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在收到分包保证金后,甲方开具专用收款收据,乙方凭此收据办理退还分包保证金业务,否则,甲方有权不予办理。

16.1.2工程施工过程中,如乙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甲方有权扣留分包保证金不再退还给乙方,乙方对此无异议:

(1)乙方不按规定时间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或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核实,甲方可直

接使用乙方交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予以支付。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正常履约,导致出现包括但不限于工期、质量等违约情形,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可直接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3)乙方如出现安全管理问题或安全事故,甚至触及媒体影响甲方声誉的或乙方雇佣的劳务人员出现打架斗殴及其他纠纷,甲方有权视情况从乙方交纳的安全保证金中扣留; (4)其他违约情形。

若乙方缴纳的分包保证金不足以支付的,甲方可在其他应付乙方的款项中直接扣除。 16.1.3任何情况下本合同约定的分包保证金出现不足的,乙方应在15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乙方应按照合同额 5 %每日的比例向甲方支付延期交纳违约金;同时,甲方亦有权从其他应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除相应金额补足分包保证金。 16.2分包保证金的返还:

(1)竣工结算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若乙方没有上述违约行为,或有部分违约行为但已按照合同条款处理完毕扣除相应保证金的,将剩余部分无息返还乙方。

(2)返还流程:乙方应将《分包队伍保证金返还申请表》书面申请提交至项目部,经项目部及甲方公司主管领导审签后无息返还。

16.3劳资保障管理

1、分包人必须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应约定工资标准及支付时间,并在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复印件(包括备案资料)交承包人备案;

2、分包人应积极配合承包人实施当地区县相关部门对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管理制度,农民工工资通过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支付。承包人将建设单位划入农民工预储账户并通过银行发给农民工的工资视为给分包人的付款;

3、分包应实行《劳务实名制管理》。分包人应服从及当地区县相关部门对农民劳务实名制的规章制度,实现农民工工资“月清月结”。分包人每月要把“分包人员考勤及工资明细表”原件(盖分包单位章)及所有“工资支付结算单据”的复印件送承包人备案;

4、分包人应保证足额支付民工工资,并为工人购买法律规定的各类保险。因分包人原因造成民工工资拖欠,发生影响社会稳定事件时,承包人有权动用履约担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先行发放民工工资,并从结算款中扣除。同时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补足履约担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5、若分包人雇佣的工人以劳资纠纷、工伤等为由向劳动部门或人民法院对承包人提起仲裁或

诉讼,要求承包人支付有关款项的,承包人有权将所支付的款项从分包人所完工程款、履约担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等额扣回,不足部分,承包人有权继续向分包人追偿; 6、分包人必须保证工人持证上岗,进场同时向项目部提交进场人员岗位证书(如:劳务负责人证件、安全员证、特殊工种证、技能证书等),按照要求满足特殊工种100%,普通工种60%以上的持证上岗率。如不达标,分包人应积极整改,或者由分包人提出培训计划,承包人负责组织的培训,分包人承担相应的培训费用;

7、签订分包合同的一方必须是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授权的现场的劳务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应报承包人备案;

8、分包人必须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的现场劳资员,该劳资员负责履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等相关劳务管理职责。劳务分包队伍进场前把本队伍的“现场劳资员授权委托书”交与项目部; 9、分包人必须做到现场实际人数与每日进入现场打卡考勤人数相符;

10、所有进场人员必须建立花名册并附有身份证复印件,花名册与身份证复印件一一对应; 11、分包人必须要明确生产区、员工生活区、宿舍区、食堂、厕所、淋浴室、盥洗池、治安、用电、消防安全。各类设施的卫生责任人、负责人,并严格遵守承包人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12、分包人食堂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体检,持健康证上岗,各劳务队伍食堂开业后必须尽快办理卫生许可证(不得拖延过本月),并要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13、分包人积极组织有关人员参加承包人组织的农民工夜校等各项培训活动; 14、如有违反上述任何条款,视情节严重程度作 元的罚款。 第17条 违约责任 17.1承包人违约

当承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情况发生时,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分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当发生下列情况时,视为承包人违约:

17.1.1因承包人原因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超过 个月,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分包人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作为承包人延期付款的违约金额。若因建设单位不能按时支付给承包人工程款而导致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时,不视为承包人违约,分包人必须保证工程施工的正常进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停工或采取其他任何未经承包人同意的做法。

17.1.2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和责任的其他情况。 17.2分包人违约

如果分包人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则视为分包人违约,分包人应按相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由此违约造成的任何责任、费用、索赔和诉讼: 17.2.1未经承包人许可,分包人与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每发生一次应按照分包合同价款的 %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17.2.2未经承包人许可,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再分包或变相转包分包的,应按照分包合同价款的 %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17.2.3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工期节点及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每逾期一日,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价款的 %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17.2.4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分包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质量目标,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价款的 %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17.2.5未经承包人许可,分包人擅自更换分包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或其它主要管理人员,每发生一次,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价款的 %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17.2.6分包人不执行承包人的指令或违反承包人关于现场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办法,每发生一次,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价款的 %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17.2.7分包人出现拖欠施工工人工资,引发纠纷致使承包人受到影响或损失,每发生一次,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价款的 %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17.2.8当承包人对分包人已用于分包工程提供的脚手架材料质量及搭设方法发生怀疑时,分包人应无条件更换。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17.2.9由于工程需要且属分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内容及义务的分包人不履行或甩项施工,承包人有权直接分包,分包工程款承包人可从分包人工程款中三倍扣除,分包人必须无条件认可,并承担相关义务和责任;

17.2.10分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和责任的其他情况。

17.3分包人违约后,承包人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时,分包人承担上述违约责任的同时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17.4若分包人的质量、进度、安全施工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承包人有权减小分包人的分包范围,严重违约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无条件退场。

17.5分包人违约后,如承包人要求分包人改正,而分包人没有在承包人要求期限内及时改正,则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退场,且分包人必须在承包人要求的期限内退场,如在上述期限内分包人没有退场,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价款的 %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17.6违约金支付方式:上述违约金产生后,承包人有权在任何一期工程款中扣除。如果工程结算完毕,承包人有权通过扣除质保金或另行要求分包人支付违约金的方式追索违约金。 第18条 索赔

18.1分包人认为应当追加付款或延长工期而向承包人提出索赔的,应遵循如下程序: 18.1.1分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日内(根据工程量自行约定,建议不超过10日),向承包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分包人未在 日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18.1.2分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日内(根据工程量自行约定,建议不超过7日),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8.1.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分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18.1.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 日内(根据工程量自行约定,建议不超过10日),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8.2承包人根据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向建设单位递交任何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要求分包人协助时,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方面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相关通知或其它资料以及保持并出示同期施工记录,以便承包人能遵守总承包合同有关索赔的约定。分包人未积极配合,使得承包人涉及到分包工程的索赔未获成功,则承包人可在按分包合同约定应支付给分包人的金额中扣除上述本应获得的索赔款项中适当比例的部分。 第19条 争议解决

19.1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或者调解不成时,可依法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19.2在争议或仲裁未有结果之前,分包人无权停止施工或有阻碍项目施工正常进行的行为。 第20条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20.1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分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及监理人、

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监理人、承包人和分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建设单位承担。分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施工过程中发现影响工作的地下障碍物时,分包人应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同时提出处置方案,承包人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报告监理人、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监理人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改方案,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建设单位承担。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承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第21条 不可抗力

20.1不可抗力的确认: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

21.2 分包人处理不可抗力事件:如果分包人认为某一事件已构成不可抗力并可能影响其正常履行义务,则此事件发生时,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并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48小时内分包人向承包人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分包人应每隔7天向承包人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7天内,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费用及工期延误责任承担方式

21.3.1承包人、分包人各自承担自有人员伤亡、机械设备和材料的损坏、停工等造成的损失。 21.3.2在得到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对整体/分包工程的工期顺延许可后,分包工程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1.3.3 工程自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伤亡、工程清理维修费等问题由分包人配合承包人与建设单位协商处理。

21.4不可抗力对分包合同的影响:分包合同生效后如因不可抗力阻止分包合同的履行,则承包人或分包人不应被认为违约或毁约。

21.5 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责任: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迟履行方的相关责任。 第22条 合同解除

22.1基于下列原因,可以解除合同:

22.1.1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

22.1.2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并经监理、建设单位、承包人确认的; 22.1.3因合同一方违约,出现本合同第17条中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22.1.4承包人与建设单位之间的总承包合同解除时,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分包合同同时无条件解除。

22.2合同双方一方依据上述合同解除的条件约定解除合同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22.3分包人违约,承包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分包人合同即告解除,造成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22.4合同解除后,一方有过错的,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余款等条款的效力。

22.5合同双方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应采取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经协商仍存在争议的,根据本合同第19条争议解决的约定解决。 第23条 合同生效与合同终止 23.1合同生效

23.1.1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23.1.2合同订立地点: 23.1.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3.2合同终止:合同双方履行合同全部责任、义务和权力,工程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

23.3后合同义务:合同双方应在合同终止后,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24条 合同备案

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的,分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负责至相关行政部门办理分包工程合同备案手续,承包人给予必要的协助。办理备案手续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未能办理备案前,承包人有权不支付任何合同价款。若本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分包人应当自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完成后,变更协议生效。分包人应将交易备案注册证书复印件报项目部备案。 第25条 合同份数

24.1本合同 一式 份,承包人执 份,分包人执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26条 补充条款

26.1合同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各项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26.2联络

26.2.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合同双方均应采用书面形式联络,并指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 联络电话: 电子邮箱: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邮政编码: (若有涉及金额超过50万元及其以上的经济类函件,接收地点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工业西路龙胜时代大厦17层法务部 ,邮编: 518000 。)

(2)分包人指定的接收人: 联络电话: 电子邮箱: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邮政编码: 26.2.2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在实际变动前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代表签字确认)通知对方。若无变更通知则按以上地址发送的函件,视为收悉。 26.2.3承包人和分包人在合同约定的送达地点收到约定的送达接收人来往信函应当及时签收。拒不签收的,送达方可以采用特快专递或公证方式送达,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费用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26.3本合同一方对其他方的任何违约及延误行为给予任何宽限或延缓,不视为该方对其权利的放弃,亦不损害、影响或限制该方依据本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应享有的一切权利。 26.4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无效、失效和不可执行不影响或不损害其他条款的有效性、生效和可执行性。

26.5本合同内容的任何变更均须经合同各方协商同意并签署书面文件,协议各方依照变更后的内容执行。

26.6本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各方经协商一致可签署补充协议予以完善。

26.7本合同的附件、变更文件、补充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书面变更文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书面变更文件、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

26.8双方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任何一方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27条 附件:

附件一:分包工序单价表 附件二:廉政协议书 附件三:防范欠薪承诺书

附件四:临时用电施工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附件五:建筑税金缴纳补充协议 附件六: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书 附件七: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八:施工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附件九:签证、零星用工及机械审核流程协议 附件十:分包队伍保证金返还申请表

承包人(公章) 分包人(公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件一:分包工序单价表 序分部分项工程名单号 称 一 租赁费用 位 单价 做法说明 计量规则 备注 包括材料、安全挡板、外脚手架周转材\\防阻燃安全网,临时 综合外脚手架搭拆(包括材料、安全挡板、外脚手按2003深圳市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标准规定的工程量规则计算。(包括阻燃安全挑网、电梯井架、附属人行通道) 包工包料包损耗 1 架周转材\\防阻燃安全网),地下室部分 M2 防护只计算材料费,地下室部分。 其中防阻燃安全网 元/M2 安全挡板 元/M2

按照 个月计算,从开始搭设计算(由于自身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综合外脚手架搭拆(包括材料、安全挡板、外脚手的,延误期间的费用自理),按M2 其中防阻燃安全网 元/M2 安全挡板 元/M2 2003深圳市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标准规定的工程量规则计算。(包括临边及洞口等安全防护、阻燃安全挑网、卸料平台、电梯井架、附属人行通道挑架封闭层等方案要求的内容) 包工包料包损耗 2 架周转材\\防阻燃安全网),地上部分 3 4 外架延期或提前租赁费 ㎡.月 地下部分:钢管650吨按月计(按每月未拆除的面积计算) 包工包料包损耗 支模架体租赁费 M2 x120x3=234000;扣件95000x0.21x3=59850;顶托地上部分:钢管300吨x170x3=153000;顶托10000个x1x3=30000,扣件按照建筑面积计算 包工包料包损耗 5 6 7 8 9 10 防护棚、安全通道(双层) M2 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包工包料包损耗 包工包料包损耗 包工包料包损耗 包工包料包损耗 包工包料包损耗 单排架搭拆 M2 按照搭设长度乘以高度以平方米计算 按照搭设长度乘以高度以平方米计算 双排架搭拆 M2 防护棚整改 M2 按现场实际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电梯基座处回顶 个 按现场实际以个数计算 与外架有关的临时平台、11 卸料平台及溜槽的搭拆、施工电梯的各层连接平台、塔吊安装及拆除的附着平台等搭拆 个 按现场实际以个数计算 包工包料包损耗 12 税金 4.89% 元 (1~11)相加×4.89%

附件二:

廉政协议书

为了在工程建设中保持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和有关工程承发包和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结合工程建设的特点,特订立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应当共同自觉遵守国家和当地政府关于建设工程承发包的各项规定以及 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应做到

(一)承包人工作人员(含家属、子女,下同)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索要赞助和收

受回扣等好处费。

(二)承包人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分包人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分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向分包人索要(或接受)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及高档办公用品,不得在分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承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四)承包人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分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提供方便。

(五)承包人工作人员不得以考察、参观等名义参加分包人安排的国内外旅游活动。 (六)承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向分包人介绍家属或亲友从事与承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

三、分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做到

(一)分包人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对业务工作,不得为获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承包人工作人员(含家属、子女,下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

(二)分包人工作人员不得为谋取私利擅自与承包人工作人员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设备供应、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三)分包人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经济协议等为借口,邀请承包人工作人员外出旅游或进入营业性高档娱乐场所。

(四)分包人不得为承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及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四、分包人如发现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应当向承包人领导或者承包人上级单位举报,承包人不得找任何借口对分包人进行报复或刁难、延误工作。

五、承包人发现分包人有违反本协议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贿赂承包人工作人员,承包人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分包人合同造价1%-5%的违约金,由此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均由分包人承担,分包人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非法所得由承包人单位予以追缴。

六、本协议作为工程承包合同的附件,经协议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承包人: 分包人: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

附件三:

委托代理人:

防范欠薪承诺书

致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法规规章的要求,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杜绝拖欠民工工资的指示精神,保证总包合同正常履约,确保实现工程质量和工期目标,我司特向贵司承诺:

1、我司保证每月及时足额支付施工人员(包括农民工)当月工资,不以任何借口拖延,并接受贵司的监督和检查。

2、贵司一经发现我司存在拖欠参加工程项目施工的民工工资的行为,我司保证将无条件筹集资金立即发放所拖欠的民工工资,并愿意接受贵司的任何针对性的惩罚措施。

3、我司承诺一旦发生拖欠民工工资的情况,我司将无条件接受贵司代扣本工程项目的进度款直接支付给民工的权力,并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4、本承诺书自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总包合同有效期满结束。 5、本承诺书一式陆份,承包人执肆份,分包人执贰份。

承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附件四:

临时用电施工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为确保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人生及设备安全,施工单位进场使用机具及三级开关配电箱作以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 进入施工现场电气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效操作证上岗,在施工作业前必须熟悉临时用电施工方案,按方案要求布设临时用电线路,并按照规范要求布置配电箱及设计要求的电缆,严格遵守JGJ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中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相关要求执行。

2、各种固定机械,三级配电箱必须有重复接地,接地应采用角钢,圆钢,圆钢的直经不小于12mm,不得采用螺纹钢,配电箱内必须清洁,各部件无损坏,配电箱必须有锁,有防雨措施,所以用电设置开关箱必须符合‘一机,一闸,一漏,一箱’标准,。

3、配电线路,移动三级配电箱配线长度不得≥30M,必须使用五芯线,不得使用老化,绝缘破坏的电缆线作为三级配电箱的电源线。开关箱离设备不得 ≥3M,箱体架设高度中心点离地面不得小于80CM,严禁把电缆绑扎在钢管和金属上。需要绑扎,必须要加绝缘子。

4、小型机具的线路一律采用软质三芯橡皮线。严禁使用花线,护套线作为移动照明,小型机械的配线,架设高度不得小于2.4M,必须加套管保护,移动照明的金属外壳必须接地。严禁用其它金属丝代替保险丝,各种施工机具,灯具的电源线严禁无插头裸线直接插入插座,

保护线不得进入开关,工作零线和保护零线不得混接。

5、在潮湿场所必须使用安全电压小于36V以下。变压器采用隔离行灯变压器,禁止使用自耦变压器。

6、小型机具进入施工现场,要向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管理部门将对进场的机具进行检查,合格后才能进入工作,要保证机具完好无损,定期做绝缘电阻测试,做好测试记录,手持电动工具绝缘电阻必须达到规范要求。在潮湿场所使用时必须采用漏电开关,漏电电流小于15MA,漏电动作时间为0.1S的漏电开关进行保护。

7、移动电气设备,必须配设三级配电箱,开关箱致电气设备之间电源线不得大于3M。禁止使用倒顺开关,必须有保护接地保护接零,电焊机在使用时严禁使用刀闸开关‘必须使用漏电开关,电焊机电源线不得超过5M。必须加装二次降压保护器,二次线路不得超过30M.中间严禁有接头。

8、现场电工必须遵守安全生产六大纪律,经常定期不定期检查现场使用中的电缆、配电箱、设备。认真配合好各级安全组检查,对检查出来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并认真做好巡检整改回复记录各级作业人员按相关规范对漏电开关测试记录,安装拆出记录,绝缘电阻测试记录等资料。每月资料要定期上交项目指挥部水电组存档备查。

9、施工场地所有带金属外罩的电器必须接地,同时安装漏电保护器。施工照明行灯在潮湿环境下采用低压(36V)线。严禁私接电源、私接电线。

10、使用的电气设备要符合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安装电气设备,进行电气切割作业等,须由合格的焊工、电工等专业技术人员操作。

必须服从项目((施工用电违章处罚条例))中相关规定。

承包人: 分包人: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附件五:

建筑税金缴纳补充协议

为了明确合同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相关工程税金的权利和义务,认真执行国家各项税务法规和原则,保证工程及其他衍生税金的全额缴纳,签订如下补充协议:

1、本合同工程的税金由分包人按有关相关税费规定原则,由分包人按建设方确认的结算工程款总额全额缴纳。承包人负责办理相关纳税手续,并提供应由承包人提供的纳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外出经营许可证”等),分包人应提供的纳税资料由分包人自行负责提供。由

于提供资料的原因而被动多缴纳税款,多缴纳部分由不能按规定提供资料的分包人承担;

2、考虑到国家税制’营改增”即将实施,如果本合同项目符合营改增税务政策要求,则在上述本合同条款不做变更的前提下,分包人在执行税收政策和实际操作过程中必须满足一下要求:

(1)、按照国家税收营改增的要求,分包人在选择材料、设备等供应商时,必须选择一般纳税人提供供应业务,并开具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

(2)、分包人日常办公费用或其他生活费用支出,均需由分包人指定一家材料供应商,以材料供应形式开具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发票报销领取;

(3)、为了满足承包人纳税时限的要求,分包人在提供纳税发票过程中必须配合承包人纳税的总体要求;

(4)、承包人有义务帮助分包人培训专业纳税人员,传授系统纳税知识,分包人应予积极配合,并指定专职财务人员与承包人沟通纳税事宜;

承包人: 分包人: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附件六: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书

工程承包人: (以下简称承包人) 专业分包人: (以下简称分包人)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明确施工过程中合同双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生产的安全,按规定作好安全防护措施,把安全生产落到实处,因此,双方特签订本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责任状:

一、分包人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1、严格安全管理,认真组织落实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建立统一规格的安全警示标牌,做到文明施工。

2、必须配置专职安全员,如检查后发现没有配置,勒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配置,取消合作关系。

3、若分包人没有专职安全员,可以从承包人借调,但工资必须由分包人承担。 4、分包人必须为施工人员提供必备的安全防护用品,加强施工中的劳动保护。 5、带领所属工班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例会,认真开展每周一次安全日活动,对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表,经常检查生产现场的安全管理,认真查出事故隐患,制定各种安全技术措施,确保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

6、认真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新进项目分包人严格执行班组(第三级)安全教育,组织学习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工人遵章守纪和正确使用安全防范设施和防护用品;对特殊作业人员证件进行登记管理,负责对特殊作业人员落实培训、换证等申报工作,确保特殊工种持证率100%。

7、督促指导班组严格按工艺规程和安全操作,制止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的行为。 8、现场脚手架和机电设备搭设、安装完成后,验收、交底记录和签字手续齐全,方能使用。

9、对工地不安全隐患,由公司、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所发出隐患通知书必须签字,并按通知限期整改。

10、发生工伤事故尤其重大伤亡事故、重大未遂事故,要保护现场,立即报告项目经理或项目安全部。不得隐瞒不报、虚报或有意拖延报告,更不能擅自处理。

11、建立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防火措施,督促作业人员做好施工过程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二、安全奖罚条例:

1、分包人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保证认真贯彻执行劳动法、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及公司、项目部等一系列安全规定、规程及法规、法令。严格遵守一切安全指令,严禁违章作

业,按照《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标准化图集》标准要求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

2、分包人工地在主管部门或公司安全检查中出现安全不合格时承包人对分包人处2000~4000元违约金。

3、分包人工地在地方安全部门、业主、监理或公司、项目部安全检查中发现安全防护设施缺项或不合格,同时,经过一次限期整改后复查都不合格的,承包人对分包人处以3000~5000元违约金。

4、工地发生工伤事故,不上报相关单位,而且没有妥善处理好,工伤者投诉到有关主管

部门,有损公司形象和声誉者,承包人对分包人处以50000元以上(包括50000元)违约金。

5、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未正确佩戴安全帽的,每人次处以20元违约金;

6、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在无防护状态下未正确使用安全带,每人次处以100元违约金; 7、作业人员违章作业的,每一处处以100元违约金; 8、蓄意损坏安全防护设施和装置的,处以1000元违约金; 9、穿拖鞋进入施工现场的,每人次处以20元违约金;

10、酒后进行施工作业或进入施工现场的每人次处以500元违约金; 11、不服从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管理的每人次处以100元违约金。 12、分包人工地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而产生的赔偿费用,均有分包人承担。

承包人: 分包人: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附件七:

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承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承包人) 专业分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分包人)

承包人、分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项目主体工程中分包人指定范围内的 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分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 项目主体工程中 工程专业分包合同规定的招标范围以及答疑纪要、设计修改通知、招标文件补充通知所示全部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第80号令)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5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分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后2天内派人修理。分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承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的,分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分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承包人组织验收。 四、质量保修费用及返还

若在质保期内,分包人未出现违约情形,质量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后,承包人在收

到分包人的申请手续后14天无息退回给承包人。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无。

本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承包人、分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

分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

附件八:

施工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确保施工质量达到合同要求和对业主的承诺,保证质量等级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等级要求,并按期竣工向业主交付。特制定本质量管理条例,望项目部及各分包单位遵照执行。

1、检验批工程

工程检验批质量的保证项目、一般项目必须达到相关的国家验收标准。不合格的分包单位必须返工,一些损失由分包单位自负。项目部对不合格检验批另外处以违约金100至1000元,并在生产会上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分包单位,予以清除。

2、具体质量问题处罚: 第

1.1 所有材料设备进场前须向监理报审计划,并呈报相关质保资料证明,材料进场提前一天 通知监理,及时报验及送检,如进场不及时通知监理检查,不及时送检(进场三天内)或由 此 影响 正常施 工使 用的或影响 土建主体进度的,除按合同承担相应 责任外,并处

以违约金 1000-3000 元。

1.2 材料设备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及时退场(要求时间内)退场时未通过监理见证的以每拖欠一次处以违约金 500-1000 元。

1.3 材料半成品三证不齐全, 未经送检(报审)验收合格就擅自上楼使用的,处以违约金500-1000元并无条件卸下楼,每拖延一天整改处以违约金500元,处以违约金总额累计。

1.4 为加强现场验收的严肃性,验收项目第一次不合格,对监理提出的问题整改后进行第二次验收。凡第二次验收不合格项目,其中以存在第一次报验的质量问题未落实整改的,给予 200-400 元违约金处理,施工过程中不按要求加强自检,达不到规范要求,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情节严重的,每次处以违约金500 元。

1.5 施工未按设计要求施工,经检查如属于偷工颜料的每次处以违约金 500-2000 元。 1.6 施工中,未进行报验或报验未合格,就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每次罚处以违约金 500-1000 元。

1.7 所有施工项目所用材料必须符合设计及合同要求,且规格检测合格,否则每发现一次第

,二

罚:

管款

线

1000

元护

。 :

2.1 加强工序交接管理,抓好水电和土建间相互交接的书面手续,同时施工员和监理人员要 在事前做好交底和监督检查。

2.2 在清理楼、地面时严禁碰、砸已作出明显标记处的管线,在墙面上贴瓷时严禁打砸已预 埋的管线或管件。

2.3 砸坏、钉坏给排水管线的施工班组,处赔偿返工损失外,每处应处以 1000-5000 元违约金。

2.4 水电施工单位如未按本规定预埋并准确作出明显标志而造成损坏的,责任自负并赔

偿第

土 三

返工

的损进

失。 度

3.1 若项目部每周下发给劳务队的进度计划未能完成,则每拖延一天处以违约金1000 元。

3.2 若项目部每月下发给劳务队的进度计划未能完成,则每拖延一天处以违约金1000 元。拖延时 间内所有周转材料、设备租金、现场水、电费及管理费由劳务队另行承担。

3.3 若劳务队周进度计划未能如期完成,但月终通过赶工仍能完成本月月进度计划,则将本、月周进度违约金的80%返还给劳务队。

3.4 每周、每月的进度计划均能满足要求,则不奖不扣。 3.5 总进度计划未能满足,按专业分包合同处罚条款执行。 3.6 如由于项目部原因,必须办理相关签工手续。

3.7 各种材料计划必须提前七天以上报项目部,所报材料计划必须根据施工进度要求上报, 不得多报,错报,否则每次处以违约金 100-500 元。

其他 经教育,以上同类错误犯 3 次以上者,予以退场处理。 3、 质量整改

(1)经检查发现的问题,分包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限期整改,否则,项目可安排其他人员按照项目部确定的价格进行处理,所有费用由原分包单位承担。

(2)所有施工班组在施工过程中均不得对已完工工程造成破坏或污染,否则每次处以违约金50至100元。

(3)如分包单位未按图施工,或不按施工管理人员技术交底施工,或不按现行国家规范施工造成的质量事故,分包单位应自行按规定返工,赔偿项目材料及机械费用,并承担建设单位处罚,同时还应当赔偿项目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本单位已阅读并领会上述《施工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称“本条例”)的全部

内容,并员自愿按照本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此协议作为分包合同附件,与分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承包人: 分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附件九:

签证、零星用工及机械审核流程协议

为加强承包人的分包结算工作的管理,促使分包结算签证工作合理有序的运行,承包人特制订分包结算签证审批流程,具体流程如下:

1、签证发生前须由分包人填写《分包方现场零星工程指令单》,经承包人现场施工员、现场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项目领导审批后实施。

2、签证现场确认时必须由三个以上相关部门及分包授权负责人到场,如施工部、合约部、质量部、物资设备部、安全部等,做到计量准确、质量安全合格。签证确认资料必须现场签认《现场签证记录表》(详见项目管理制度),确认施工内容、数量、质量等,同时保留必要的影像资料。签证实际发生后必须于当日内将《现场签证记录表》、《现场签证确认单》,及相关签证资料提交合约部审核。(必须报送原件,复印件无效)。

3、原则上不允许零星用工及零星机械台班使用,如有特殊情况发生,需严格按照“先请示后使用、谁使用谁签字”的原则,使用前由使用人填写《零星用工、机械报审表》,经项目领导批准后实施。

4、零星用工及零星台班使用后由经办人按要求填制《零星用工/机械签认单》,并现场签认,于当日前将原始签单提交项目合约部(必须报送原件,复印件无效),合约部根据提交的原始单据填制计价资料。

5、分包人报送《分包方现场零星工程指令单》、《现场签证确认单》、《零星用工/机械签认单》至项目合约部后,合约部报送相关部门及项目领导审核,按照合同要求和各部门办理意见进行结算进行验工计价,审核完毕后七日内上报承包人商务部、承包人总经济师对量、价、签证范围进行审核,逾期未签认或未递交的,过期不予认可计价;当月签证、零星

用工及机械台班必须随当月结算单上报,逾期未上报不予认可。项目必须按照合同严格控制签证、零星用工及机械台班发生数量及金额,同时分包签证将作为项目及项目经理、生产经理、商务经理绩效考核指标。

承包人: 分包人: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附件十:

分包队伍保证金返还申请表

分包项目 分包名称 保证金缴纳时间 保证金缴纳金额 (万元)大写: 保证金扣留情况 (以下可填写扣留总额,具体扣留次数及日期可用清单附后) 申请返还金额 保证金余额 (万元)大写: (万元)大写: 分公司审核意见 项目商务经理 签字:

日期: 项目经理 签字: 日期: 分公司总经 签字: 日期: 分公司总会 签字: 日期: 分公司总经理 签字: 日期: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