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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农产品流通体系的比较研究

2021-01-06 来源:汇智旅游网
中日农产品流通体系的比较研究

摘 要:中日两国在农产品供给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流通体系不同。文章通过分析中日农产品保障体系、流通体制与政策、流通组织体系等方面的不同,提出了对我国的启示,即完善我国农产品流通体系的建议。 关键词:中日农产品 流通体系 比较 中图分类号:F25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8)10-102-02

农产品流通是以增值为目的的农产品商品交换活动,是农产品分流通领域的运动过程,包括商流、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等过程。农产品流通在农业社会再生产总过程中处于媒介地位。随着农业生产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农产品流通的范围越来越广,农产品流通对农产品社会再生产总过程的影响将越来越大。我国和日本是邻国,都属于农产品不能自给的国家,研究两国在农产品流通体系上的联系与区别,寻找经验与启示,对改变我国农产品流通体系不畅、农产品成本过高、农产品缺乏竞争力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农产品保障的流通体系比较

1.日本的农产品保障体系。日本是一个典型的人多地少,农产品不能自给的国家。据统计,日本的耕地面积较少,人均耕地为我国的一半。生产的人均农产品产量比我国少3倍左右。日本的农产品不能自给,而且整个日本农产品的自给率也较低。日本政府为了保障农产品的供给,采取了两方面的措施。一方面对农产品不足部分通过出口工业制品获取巨额外汇为农产品进口作后盾,使日本成为头号农产品进口大国。近年来,日本的农产品净进口额达到275亿美元。进口谷物接近国内谷物总产量的2倍。另一方面,日本出于政治和农民收入的考虑,对国内农产品(主要是大米)生产采取“过保护政策”。这种政策的主要目标是力求国家粮食安全和城乡家庭之间的收入平衡。主要手段是价格支持,进口配额和关税。进而使日本虽然是世界上最大的农产品净进口国,但其粮食进口只是保持在一定范围内,并且再出口的数量很少,甚至大米达到国内自给。日本的农业预算30%专用于农产品流通和价格补贴,其他70%通过奖励、技术开发和农民福利等方式直接补贴给生产者,而且,有关价格的财政补贴经过流通运作最终大部分由消费者负担。因此,日本政府通过这种政策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国内主要农产品的供给。尽管日本国内农产品生产满足不了需要,但其对农产品的保障是有效和高效率的。

2.我国的农产品流通保障体系。我国总体上来说同日本

一样,也属农产品短缺的国家,但是由于我国属发展中国家,经济尚不发达,虽说国际市场的有些农产品价格低于国内价格,进口农产品能增进本国及其贸易伙伴国的经济福利,我国同样也可以采取稳定长期大量进口农产品来保障农产品的供给。但是从国际贸易提供农产品(尤其是粮食)的可能性和进口农产品的机会成本以及政治因素来看,我国又不能立足于稳定长期大量进口农产品。鉴于这一认识,我国对农产品供给不能采取像日本的政策――主要依赖大量进口,我国除了应急进口和调剂进口作为补充外,主要立足于自给。为了达到农产品自给,近十多年来,我国主要采取价格支持的做法,即当农产品短缺时,国家采取提高收购价格的方式来刺激农产品生产的发展。然而同日本一样,提价是以增加财政补贴为代价的,但是与日本不同的是:(1)我国的财政补贴主要是由国家承担,不是最终主要由消费者承担;(2)我国的财政补贴不管初始主旨是什么,但操作的结果主要倾向于消费者和经营者,而不是生产者。通过这样的运行结果:一方面使我国农产品除了少量进口外,基本达到自给。就粮食而言,近年来,平均每年净进口500万~600万吨,占粮食总销售量的7%~8%,其余92%~93%的为自给;另一方面又使我国农产品的供给步入提价―增产―卖难―减产―再提价的怪圈。

二、农产品流通体制与政策比较

1.日本的农产品流通体制与政策。农产品流通体制是指组织和管理农产品流通活动所采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方式、方法。其内容上要包括市场主体的确定、流通组织方式、价格形成机制、宏观调控及行政管理方式、流通企业经营方式等内容。长期以来,为了保证进口农产品的货源,日本积极发展与输出国的稳定经济关系,对自给率不高或必须进口的农产品执行比较开放的政策。主要采取多渠道与农产品出口国签定长期贸易合同;建立双边贸易关系与发展中国家建立合作关系或建立自己的生产基地;一种产品多国进口的多边贸易等措施。但是,由于日本经历过数次农产品恐慌,加上日本农产品进口量大,对世界农产品出口国具有很大的吸引力,日本长期以来对农业又实行保护政策。日本对农业的保护,主要偏重于农产品的流通方面,即偏重于国际贸易保护和国内保护。就国际贸易保护而言,主要体现在边境贸易保护上,主要采用直接控制、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等手段。就国内保护而言,主要体现在价格支持和财政补贴上。

战后,日本制定了以土地改革法、农业基本法、粮食管理法为支柱的一系列农业法律法规和制度,并不惜以高额补贴来发展和扶持农业。在日本,各种农产品几乎都受到不同程度的直接价格支持。价格支持成为日本农业国内保护最重要

的手段。日本的财政补贴与价格支持不同,在生产领域内主要是通过一系列补贴制度,如水利建设、农地整治、机械设备、基础设施、农贷利息等补贴制度来减少农产品的生产成本,使农民得到好处,保障供给。在流通领域内,通过采取限制价,控制面积,处理余米,增设渠道等措施来实现国家的宏观调控。

2.我国的农产品流通体制与政策。我国农产品流通方面的政策与日本有着相同之处,但由于我国农产品主要立足于本国自给,因此,在外贸政策方面又有着很大不同。我国农产品流通经历过从统到放的演变过程。从收购体制看,经历了从统购统销到合同定购与市场收购并存的“双轨制”。建国以来我国农产品流通体制与政策的发展同日本有着相似之处:主要是由集中式的计划管理体制向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结合再向市场调节的发展。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目前的农产品流通处在传统的一套机制受到削弱,新的流通运行机制尚未完全建立阶段。

在农产品国际贸易方面,我国进口农产品同日本一样,基本上是作为商品农产品补充国家农产品收支平衡的。但与日本不同的是:我国农产品的出口(主要是初级产品),长期以来主要是出于政治和国家宏观决策上需要,利用农业积累支持国家工业化建设的考虑,依靠紧缩国内消费提供出口的结果。鉴于这样的现实,我国采取的外贸政策主要体现在两

个方面:一是组织运行机制方面,长期以来,我国农产品进出口贸易政策主要实行国家垄断。这种政策虽然为我国工业创造一定的外汇,但是,也由于生产部门和外贸部门之间缺乏直接有机联系,协调欠佳。二是在关税方面,对不同的农产品进口采取免税、低税和高税率的政策。

三、农产品流通市场组织体系的比较

1.日本农产品流通市场组织体系。农产品市场体系是由交易市场体系、市场规则和监督管理体系以及服务体系组成的有机整体。农产品市场按市场形态可分为有形市场与无形市场;按市场功能可分为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按交易方式可分为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按地域可分为全国性市场、全省性市场与地区性市场。日本农产品流通市场组织体系由农村初级市场、各级集散市场、中心市场组成。目前,日本的农产品从农户到消费者手中,除了农村初级市场、各级集散市场外,主要是通过批发市场作为中心环节来运作的。批发市场是日本组织农产品批发的主要流通形式。目前已形成中央和地方二级批发市场,日本的两级批发市场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特点:(1)严格批发市场的审批制度;(2)以政府无偿出资为主,多方筹集为辅兴办批发市场;(3)依法管理批发市场;(4)批发市场通过价格对农产品流通起调控作用。

日本的批发市场上的农产品流通运行主要是依靠农协,通过经营主体,建立流通竞争机制来实现的。此外,日本批发市场还通过审议会制度,间接干预流通企业的做法,在流通产业中起到了参谋作用。

2.我国农产品流通市场组织体系。我国农产品从生产者到消费者手中的流通市场的组织体系同日本一样,也是由多层次的市场组成的,但与日本不同。从目前来看,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发展具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产区批发市场的发展先于销区;二是虽然全国各省区市都有分布,但总数少,且其中大多数批发市场是在集市贸易的基础上自发脱胎形成的。我国目前批发市场的建设很不完善。

四、启示与借鉴

农产品流通必须立足于国际竞争大环境,从战略高度进行定位,着眼于提高农民收入,通过提高农产品质量、保证食品安全来增强农产品的国际国内市场竞争力,逐步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和现代农业发展的“大生产、大流通”的市场流通模式。通过以上日中两国农产品流通体系的比较,我国应做好以下工作:

1.壮大流通主体,提高组织化程度。国际国内的实践证明,单纯依靠分散的农户很难实现与国内外大市场、大流通

的对接,农民的合理利益难以得到保证。农民一家一户单独进入流通,在时间、人力、财力上是很大的浪费。而且在信息、运输等方面受到限制,在市场上会处于不利的地位。如果农民建立起拥有自己销售系统的生产者组织,通过共同出售和合同出售,有利于摆脱各种中间商的盘剥,有利于提高农民在市场上的地位和信誉,有利于进行农产品批发和签订期货贸易合同,改善农产品的交换条件,形成聚集规模经济,获得规模经济效益。

2.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一是鼓励、引导大中城市的大型连锁超市建立稳定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向城镇居民直销农产品。二是要优选和培育一批市场中介主体,可以考虑在条件成熟的区域由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或农协形成直接配送销售系统,或者发展大型物流贸易企业,集农产品生产、加工、运销和进出口贸易于一体,一头连着生产基地,一头连着市场。三是取消农产品批发市场工商管理费,适度降低各种农产品市场的所得税率,减免农产品运输过程中的过路、过桥费。

3.规范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交易与管理。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批发市场仍将是我国农产品流通的主要途径,要加强对农产品批发市场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的建设,在调研的基础上尽快出台《农产品流通管理条例》、《农产品批发市场开业条件》和《农产品批发市场等级划分与评定》等法

律法规与标准,以规范批发市场的设立、交易、监督管理等行为。国家及地方财政要加大对批发市场基础设施、检验检测设施、信息收集与发布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农产品批发市场要增强服务意识,规范内部管理,努力降低经营成本,为农产品流通搭建一个良好的信息与服务平台,真正发挥其产品的集散功能、信息传输功能的作用。

4.必须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要逐渐发展形成专业市场和农产品批发市场。考虑到农产品批发市场作为地方政府综合性市场的设施规模和交易比重,应实施专门化的管理。为保证业务的专门化和效率化,管理机能和商业活动必须分离,由不同的组织独立进行。商业活动全部由个体、集体商人和生产者组织完成。管理组织必须执行保证交易的公平性和效率性机能。特别是对流通信息、商品规格化、定级、包装改善、保鲜维持等方面加强引导。

5.调整农产品竞争策略,提高我国农产品国际市场竞争能力。将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作为最重要的竞争手段,努力提高我国农产品国际市场竞争能力。农产品质量安全不仅直接关系到城乡居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且影响到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国际市场农产品的竞争已不再是低水平的价格竞争,已上升到价格、质量、服务与品牌的综合竞争。单纯的低层次的价格竞争已不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新形势。因此,我国农产品生产与经营企业急需转变观念,调整竞争

策略,高度重视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作者单位:哈尔滨商业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黑龙江哈尔滨 150076) (责编: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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