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兰 杜淑芳
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19年第10期
摘 要:目前,检察机关各类检察业务的受理、办理、流转、审批、监督和用印,都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上操作。依托大数据,对某市应用系统中2018年度部分检察业务的法律文书进行了巡查,指出存在问题、进行原因分析,提出对策建议是:树立制作法律文书的规范意识,提高规范水平;适应新型办案需求,固强补弱提升综合业务水平;加强对文书规范的监督把关。
关键词:大数据 检察法律文书 实务分析
2013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在全国正式上线运行,检察机关各类检察业务的受理、办理、流转、审批、监督和用印,都在系统上操作,并实现了四级检察机关互联互通。依托此系统,检察机关也在当前大数据背景下,充分运用大数据系统的人工智能操作完成办案,实现了效率的大提高,智能办案的大进步。本文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对某市检察院系统中2018年度部分检察业务的法律文书进行了巡查,形成具体分析报告,以期指导司法办案实践。 一、基本情况
一是巡查案件类型。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共巡查2018年某市检察院办理各类案件484件,其中侦监业务案件228件,公诉业务案件200件,民事行政检察案件22件,刑事执行检察类案件34件。
二是巡查法律文书类别。《受理案件登记表》《权利义务告知书》《审查逮捕意见书》《公诉案件审查报告》《起诉书》《纠正违法通知书》《民事监督案件审查终结报告》《羁押必要性审查立案报告书》等几十种文书。
三是巡查内容。重点围绕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内网上文书制作使用是否规范、用印是否正确、法律文书公开是否及时等方面进行巡查,共累计发现各类问题近千条。 二、存在的问题
通过巡查案件,发现通知书、告知书等权利保障类文书存在未按法律规定及时制作;个别文书内容不全面、表述不详细、不准确、引用法律司法解释条款错误;自动生成文书信息未进行核实修订;法律文书公开版内容屏蔽不规范;文书未在网上用印打印;部分案件或文书未制作《送达回证》等问题。
(一)应当制作的法律文书未按规定及时拟制
审查逮捕案件,普遍存在《批准逮捕决定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侦查活动监督通知书》等文书的《送达回证》未在网上拟制情形;部分案件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讯问时未制作《讯问笔录》《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提讯提解证》,不捕案件未制作《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表述需侦查机关继续侦查的,未制作《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
公诉案件,普遍存在未制作《审查起诉期限告知书》《延长审查起诉期限通知书》、应当重新决定取保候审的未制作《取保候审决定书》、应当解除取保候审,未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的未制作《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笔录》、补充侦查时仅将补侦内容写入《补充侦查决定书》中,未制作补侦提纲等情形。普遍存在未在网上制作《不起诉决定书宣读笔录》《补充侦查决定书》《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等文书的《送达回证》。部分案件《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虽然拟制时间符合法律规定,但通过上传的《讯问笔录》记录时间推算,权利义务告知时间应当超期。起诉书中提到告知被害人而未制作《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决定不起诉未制作《不起诉决定书宣读笔录》等。
民事行政检察案件,受理阶段文书缺失,没有制作《受理案件登记表》《案件材料移送清单》等文书,有的案件未按照《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规则》相关规定,在确定承办人后及时制作《通知书》,向当事人告知办案人员的姓名、法律职务以及联系方式。确定提请抗诉、提出检察建议的案件,未及时制作《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该案已经提请抗诉或提出检察建议。部分案件存在未制作《送达回证》问题。
刑事执行检察案件,多类案件未制作《受理案件登记表》;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中普遍存在初审阶段未制作《羁押必要性审查立案报告书》,决定立案的未制作《羁押必要性审查立案决定书》,《羁押必要性审查结果通知书》。部分案件存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予以释放)建议书/函》的《送达回证》未制作或制作不及时问题。 (二)法律文书形式、内容制作不规范
文书段落间距、字体、字号不规范、格式未接受痕迹保留,文书套用系统模板不修订,填写不完整,对系统自动生成的相关信息疏忽核对。文书表述不够清晰和条理,引用法律规定和认定事实之间不能很好结合,引用法律条款未使用汉字,所引用的法律未引用全称,未将条、款、项引全。文书落款时间与领导签发时间不符。检察官自己决定的文书中应使用“决定”仍出现“建议”“以上意见当否,请批示。”等字样。文书用印提示不删除。流转签发单中表示“决定”意见时仍用“建议”字样,拟制和签发意见空白或过于含糊。 (三)部分法律文书使用不当
巡查中发现,《纠正违法通知书》使用不当。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66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于情节较轻的,可以由检察人员以口头方式向侦查人员或公安机关负责人提出纠正意见……,對于情节较重的,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在某些公诉案件中,因要求侦查机关补充证据,如因案卷材料缺少前科材料、户籍证明、在逃人员信息表等而错误制作《纠正违法通知书》,不符合规定。在同一案件中,因同一办案机关的同一种违法行为,发出多份《纠正违法通知书》。部分审查逮捕案件存在以《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取代《讯问笔录》、部分审查起诉案件存在补侦时将补侦内容写入《补充侦查决定书》中,未另外制作具体的补侦提纲、一些补侦提纲仅为调查犯罪嫌疑人的党组织关系、法院指定管辖尚未批复、完善人身安全检查笔录签字、调取相关人员的处理情况等不恰当的退补侦查理由,做出《补充侦查决定书》,退回补充侦查。 (四)依据系统模板生成的法律文书应当修正而未进行修正
文书套用系统模板后,叙述、填写不完整,对系统自动生成的相关信息未进行核对修订。一是文书名称未修正。民事监督案件中的《关于XXX一案的审查终结报告》、上诉或抗诉案件中的《抗诉(上诉)案件出庭检察员意见书》;刑事申诉审查案件流程中的《关于XXX申诉案的答复函》《关于XXX刑事申诉案复查终结报告》等,文书名称未进行修订。二是对文书中系统自动生成的相关信息疏忽核对。审查逮捕案件中,《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落款“犯罪嫌疑人”签字***未修正;公诉案件中,《换押证》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案人)”“院(局)”等原有文书样式未修正;《公诉案件审查报告》多数未对模板的提示信息进行修订,如“侦查机关(或部门)”“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或者主诉检察官决定)”等未修订,《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简化版)中“需要说明的问题”只照搬保留模板中“羁押必要性审查等问题。”的提示,未进行修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审批表》中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时间未写明,仍保留模板中“时间从(办案期限次日)至(办案期限+15日)”。抗诉案件中,《撤回抗诉决定书》中“此致***人民法院”未修正。民事行政案件中存在有的案件《终结审查决定书》完全没有修正自动生成的内容、《检察监督案件处理结果审查登记表》内容几乎全为空的情况。刑事执行检察案件中,《受理案件登记表》未修订“刑事执行情况”“案件来源”的文书模板内容;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中,《羁押必要性审查立案报告书》中初审“依职权/依申请”未修订。 (五)法律文书应当上传至系统的没有进行上传
一是应当进行外来文书登记的文书未登记并扫描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如公诉业务中的《同意延期审理裁定表》《强制医疗决定书》《撤案决定书》《延期审理通知书》《出庭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函》。侦查监督业务中的执行类回执《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说明书》《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公安机关立案理由说明书》《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决定书》。民事行政案件的《判决书》《裁定书》、函、《出庭通知书》、其他外来文书。以上文书应当经扫描,通过案件受理员的“外来文书登记”功能,上传给对应的案件。
二是诉讼参与人签收后附卷的通知书、告知书等,应当由承办检察官上传到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备查,但未扫描上传。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8月印发的《人民检察院案件流程监控工作规定(试行)》第16条规定第2款,对诉讼参与人签收后附卷的通知书、告知书等,应当上传到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备查。但办案系统中,存在大量需要上传的文书未上传的问题。 (六)法律文书公开不规范
一是应当公开的文书未及时公开。《起诉书》《刑事抗诉书》《不起诉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符合公开条件的存在未及时公开问题。二是公开文书时,使用文书公开辅助系统生成的文书,退出辅助系统后应当接受修改但未接受,导致文书留有大量批注而直接入卷。三是公开法律文书内容屏蔽不规范,未对文书公开辅助系统生成的内容进行核对修订,存在屏蔽错误问题。四是公开文书的名称不规范。公开文书名称后面括号内的表述格式为:姓名+犯罪行为+案。如,“张某某+盗窃+案”(不写“涉嫌”二字)。 三、原因分析及改进建议
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虽然已运行多年,但法律文书在系统中的制作仍然存在诸多问题,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公开透明逐渐成为司法办案的常态,就前文对文书的巡查来看,检察法律文书的制作及使用仍亟待规范。笔者作出如下原因分析及改进建议。 (一)树立规范意识,提高规范水平
对检察法律文书制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是导致文书制作质量不高的重要因素之一。部分检察官把内部文书作为办案工作的附属环节和纯工作记录需要的手段,认为审查结论准确的意义远大于对结论解释和说明的意义,因而常常在该类型文书中忽视其规范性。为此,应当引导检察官树立规范意识,提升释法说理能力。 (二)适应新型办案需求,固强补弱提升综合业务水平
员额制实施以来,遵循谁办案谁负责原则,这需要检察官转变以前层报审批、集体负责的办案思路,不断学习新的业务内容。部分问題的存在与承办检察官对某项业务熟悉不够、对新开始办理的业务流程还未形成完整规范的办案习惯有一定关系。对此,检察官要有重点地进行业务学习和能力提升,固强补弱,扬长补短,避免出现文书结构不完整、分析不具体、制作不规范的问题。
(三)加强对文书规范的监督把关
对拟制的文书,检察官应注重加强对论证分析等释法说理方面内容是否充分到位的自我把关;部门负责人应进行文核法核、院领导审批案件时应加强对文书释法说理方面内容的把关、核阅,确保文书使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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