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凸窗栏杆的设计说明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50352—2005》6.10.3第4条——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临空的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80m;
注:1 住宅窗台低于0.9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2 低窗台、凸窗等下部有能上人站立的宽窗台面时,贴窗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应从窗台面起计算。
所以应该在550毫米高的窗台上做0.9米(住宅)或0.8米(其他建筑)高的栏杆。
之所以出现做法混淆,可能和下面这本书的相关条款有关,请参阅。
《2003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 规划·建筑》第121页中,10.5.4条规定:
低窗台防护措施的高度应不小于0.8米(住宅应不小于0.9米)。
1 低窗台的防护高度应遵守以下规定:
1)低窗台高度低于0.5米时,护栏或固定扇的高度均自窗台面起算;
2)低窗台高度高于0.5米时,护栏或固定扇的高度可自地面起算。但护栏下部0.5米
高度范围内不得设置水平栏栅或任何其他可踏部位。如有可踏部位则其高度应从可踏部位起算;
3)当室内外高差小于或等于0.6米时,首层的低窗台可不加防护措施。
2 凸窗(飘窗)的低窗台防护高度应遵守以下规定:
1)凡凸窗范围内社有宽窗台可供人坐或放置花盆等用时,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一律从窗台面起算;
2)当凸窗范围内无宽窗台,且护栏紧贴凸窗内墙面设置时,可按低窗台的规定执行。
因为在0.45米~0.55米高的窗台上安装0.9米高的栏杆后,栏杆距地面1.35米~1.45米,刚好是普通人眼睛的高度,遮挡视线,实在是很难处理。
至于“栏杆高1.05米、1.10米”之说,源自《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6.6.3条“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该条适用于“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室内窗台不在其内。
《民用建设设计统一标准》GB50302-2019规定:
6.11.3 门窗应满足抗风压、水密性、气密性等要求,且应综合考虑安全、采光、节能、通风、防火、隔声等要求。
6.11.4 门窗与墙体应连接牢固,不同材料的门窗与墙体连接处应采用相应的密封材料
及构造做法。
6.11.5 有卫生要求或经常有人员居住、活动房间的外门窗宜设置纱门、纱窗。
6.11.6 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窗扇的开启形式应方便使用、安全和易于维修、清洗;
2 公共走道的窗扇开启时不得影响人员通行,其底面距走道地面高度不应低于2.0m;
3 公共建筑临空外窗的窗台距楼地面净高不得低于0.8m,否则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的高度由地面起算不应低于0.8m;
4 居住建筑临空外窗的窗台距楼地面净高不得低于0.9m,否则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的高度由地面起算不应低于0.9m;
5 当防火墙上必须开设窗洞口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执行。
6.11.7 当凸窗窗台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时,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m;当凸窗窗台高度高于0.45m时,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6m。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