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侦查中现存的困难\\原因及突破探析
作者:赵显浩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4期
摘要贪污贿赂作为腐败问题的主要表现,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和谐社会的建设构成了极大的威胁,是社会不稳定的重要隐患。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党和国家反腐败斗争的一支重要力量,尤其是在当前腐败问题易发、高发、多发的关键时期,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然而,在实际的职务犯罪侦查中却存在着很多的困难和问题,这给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开展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严重影响了反腐败斗争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贪污贿赂 反腐斗争 检察机关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5-126-02
一、现存的问题及原因
1.现行法律传唤、拘传12小时的时间规定过短,对于反贪侦查部门在较短的时间内突破案件十分困难。《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要在12小时突破嫌疑人心理防线的难度相当大。
2.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情况时有发生。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的精神,对证据的把握比较严格,但这也给反贪工作增加了极大的压力。贪污贿赂类犯罪尤其是受贿犯罪与其他类型的犯罪明显的不同就是物证、书证较少,基本上不存在鉴定结论、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主要的证据是行贿人的证言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据较为单一,这些证据主观随意性强,客观稳定性差。这给了犯罪嫌疑人产生侥幸心理的余地,自认为只要翻了供,就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3.证人翻证或者不作证的问题经常存在,成为影响案件进展的一大障碍。很多情况下,取证工作的难度远远大于审讯突破的难度,而现行法律有关证人作证的义务性规定过于笼统,模糊,没有规定侦查机关的强制取证权,对于证人拒证的法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这给实际侦查取证工作造成了困难。有不少案件尤其是贿赂案件由于证人不愿作证而减轻犯罪嫌疑人法律责任,甚至使犯罪嫌疑人逃脱法律的制裁。证人翻证、不作证的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1)担心找麻烦、引火烧身。认为犯罪嫌疑人反正没拿自己的钱财,和自己没有一点关系。即使行贿,人家也给自己办事了,没有“白搭”。由于行贿也违法,也存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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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没必要冒风险来作证。行贿人本能的出于保护自己而拒绝作证。(2)担心影响自己今后的发展,甚至担心遭到打击报复。尤其是让涉案单位的员工来做证人,他们在作证时更会有顾虑,一是觉得面子上过不去,二是担心自己作证会失去领导对自己的信任,今后别的领导也不会再信任自己、重用自己了,今后自己在单位就很难再有发展。有的甚至担心自己或者家人受到伤害。(3)担心影响了感情,面子上过不去。对于那些平时关系不错,或者通过亲戚朋友认识的犯罪嫌疑人,证人虽然也给这些人送过钱物,但他们都给自己办事了,如果这个时候作证,觉得自己有落井下石之嫌,在心理上、面子上都过不去。(4)担心影响自己今后的事业发展,这主要是那些进行行贿的个体户或公司企业的负责人。他们担心因为自己的作证而在社会上被一些人认为不够朋友和不讲义气,见利忘义,在关键时候会出卖朋友。
4.案件线索主要依靠群众举报,来源单一,真实性、可查度较低,线索质量不高。当前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的线索来源主要是群众举报,这些线索数量较多,但往往比较模糊,不具体,与事实情况出入较大。有不少线索是花费了很大的精力去查询,结果发现没有可查价值或者不属实,浪费了大量的警力,也影响了正常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大多数线索的举报人并非案件的当事者,有的甚至是道听途说,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情况并不了解。能身为会计、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贪污贿赂类案件的亲历者或重要见证者的举报人较少,言词类线索多,证据价值较高的物证、书证类线索很少。
5.有专业特长的侦查人员太少,侦查能力有待提高。这几年交通建设、金融以及征地拆迁、涉农等领域的职务犯罪呈高发态势,这些案件,不仅需要侦查员具有良好的法律知识,还要懂得财经、金融、工程建设及造价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对复合型人才的需要越来越迫切。同时,职务犯罪是智能型的犯罪,最近几年呈现年轻化、高学历的发展态势,这些犯罪嫌疑人智商高、工作经验丰富,有着较强的反侦查能力。这些都对侦查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二、突破
1.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法律,强化职务犯罪侦查权能。第一,鉴于当前职务犯罪仍处于高发、多发的现实,建议有关部门修改完善传唤、拘传“12小时”的规定,确立较为科学、合理、实际的职务犯罪拘传、传唤时间。我们在充分保障人权的同时,也应当考虑侦查办案的实际。拘传、传唤时间不宜过长,也不宜过短,应该与职务犯罪侦查实际相适应。第二,赋予检察机关强制取证权。对负有作证义务而拒绝作证或作假证的证人,明确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做好思想工作,讲解相关的法律政策,促使犯罪嫌疑人积极供述犯罪事实。首先要向犯罪嫌疑人讲明贪污贿赂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已经在单位、社会上产生了不良的影响,理应受到法律的惩处,检察机关是查处职务犯罪的职能部门,是代表国家行使权利,通过讲解来减轻他们对检察机关的对抗情绪。其次,要分析了解犯罪嫌疑人不交待的原因。要注意倾听犯罪嫌疑人拒供的理由,要尽可能多的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关系,家庭、工作背景,性格特点。要善于分析,多方面了解,认真揣摩,多方研究,从而找准原因,对症下药。要充分利用犯罪嫌疑人复杂矛盾的心理特点,采取灵活适当的方式,及时、适当地施压。再次,侦查人员要坚定信心,充满自信,要给犯罪嫌疑人侦查部门已经掌握了确实充分证据、他们已经无路可逃的印象,打消其抗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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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头。最后,要耐心细致的做好法律宣传工作,通过讲解一些案例让他们明白认罪态度是法律从轻处罚或从重处罚的酌定情节,从而坚定其认罪的勇气,突破案件。
3.析理释虑,做好对证人的取证工作。证人不愿意作证依然是趋利避害的自然本性,一般没有对抗情绪,更多的是顾虑过多或者受到了威胁、恐吓。作为侦查人员就应当抓住这个问题的症结所在,采取适当的方法,动摇其拒证的思想基础,予以攻破。首先,要让证人明白依法作证是公民的法律义务,积极配合侦查部门调查取证是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其次,积极地做好证人的思想说服工作,要了解证人是不是受到了威胁、恐吓等。同时要向其明析其中的利害关系,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是其职责所在,而贪污受贿、徇私舞弊,不仅损害了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洁性,也损害了公平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的是社会的整体利益。比如,作为行贿人,在一个工程建设中可能是受益者,然而由于腐败的存在,在其他的工程建设中可能就是受害者,因为在其他的工程建设中别人也会通过行贿得到工程而排斥自己公平竞争的机会,自己也是受害者。因此,不作证表面看来对自己无害,但从长远看也会损害自己的利益。检察机关通过打击腐败行为,可以净化社会风气、行业风气,最终受益的是每一个公平竞争的守法者。再者,要向证人指明,他与受贿人之间进行的是权钱交易,如果不给送钱,自己就不可能捞到工程,自己没必要进行隐瞒、包庇。再次,侦查人员要让证人放下思想包袱,要让他们明白,取证是全方位的,会向所有的证人取证。取证工作都是秘密进行的,不会向外界透露,司法机关会保护证人的正当权利不受侵犯,对于打击报复证人的,《刑法》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将会予以查处。最后,应当做好已作证证人的保护工作,切忌取完证就一了百了,对于那些打击证人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建立与证人联系的制度,关心已作证证人的工作和生活。只有对证人保护有力,他们才会愿意出来作证,从而有利于侦查取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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