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公司请示、报告制度,保证公司的正常运作,特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条:
请示是指向上级领导或上级单位请求答复、询问及审核事项。 报告是指向上级领导或上级单位汇报工作、反映情况、说明问题。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请示: 1.涉及公司原则和全局性的重要事项;
2.虽属各部门、管理处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但本部门、管理处确实无法解决或难以解决,需上级指示的事项;
3.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在经办领导批示事项的过程中,遇到问题或执行有困难的;
4.员工因业务需要必须外出。参加学习、业务培训及办理有关事务的; 5.凡购买大件物品,经费开支超过500元。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告: 1.涉及各部门、管理处专项业务问题; 2.领导批示处理文件的结果; 第四条:请示、报告程序
1.按分工负责的原则逐级请示、报告,即下一级向上一级直接请示、报告;非特殊情况不得越级请示、报告;
2.承办公司领导批示事项时,直接向批示者请示;
3.如情况紧急或遇重大事项、特殊情况而上级领导不在,可越级请示、报告。 第五条:请示、报告可用口头或书面方式(附上《公司呈批单》报公司领导审批),越级请示、报告的必须用书面形式。
第六条:上级领导负责对下一级的请示予以答复(一般使用《公司文件承办单》予以答复,总经理审批答复文件使用《总经理批文承办结果反馈单》),如不属职权范围内的,应在接到请示后一天内转呈其上一级领导答复,上一级领导接到下一级领导转呈来的请示,应在三天内予以明确答复。
4.上级领导对下级的请示或转呈的请示答复有困难的,应及时请示其上一级领导作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下级接到上级的批复后,应在三天内完成相应工作,并报告结果。如有困难的,应及时向上级领导再请示,以保证工作的顺利完成。
第八条:如发现下级工作报告中存在不足,应及时指正,并责成下级迅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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