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诊负责制度
1.病人首先就诊的科室为首诊科室,接诊医师为首诊医师。
2.首诊医师必须详细询问病史,进行体格检查、必要的辅助检查和处理,并认真记录病历。对诊断明确的病人应积极治疗或提出处理意见;对诊断尚未明确的病人应在对症治疗的同时,及时请上级医师或有关科室医师会诊。若属危重抢救病人,首诊医师应在组织抢救病人的同时,向上级医师汇报。坚决杜绝科室间、医师间推诿病人。
3.被邀会诊的医师须按时会诊,执行《会诊制度》。会诊意见必须向邀请科室医师书面交待。科室间医师会诊意见不一致时,须分别请示本科上级医师,直至本科主任。若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首诊医师负责处理并上报医务科或总值班协调解决,不得推诿。
4.首诊医师下班前,应与接班医师做好交接,把病人的病情及需注意的事项交代清楚,并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 5.涉及多科室的危重病人抢救,在未明确由哪一科室主管之前,除首诊科室负责诊治外,所有的有关科室须执行《危重病人抢救制度》,协同抢救,不得推诿,不得擅自离去。各科室分别进行相应的处理并及时做病历记录。
6.首诊医师对需要紧急抢救的病人须先抢救,不得因强调挂号、交费等手续延误抢救时机,挂号和交费等手续后续
办理。
7.首诊医师抢救急、危、重症病人,在病人稳定之前不得转院,因医院病床、设备和技术条件所限,须由上级医师亲自察看病情,决定是否可以转院,对需要转院而病情允许转院的病人,按照医院《转诊制度》执行。
8.首诊医师应对病人的去向或转归进行登记备查。 9.凡在接诊、诊治、抢救病人或转院过程中未执行上述规定、推诿病人者,要追究首诊医师、当事人和科室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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