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特制定我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办法
二00四年
十月二十七日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特制定我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办法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天津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座落在我市辖区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第四 申请开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明确的培训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 有明确的办学方向、培养目标、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培训教材;
(三) 培训规模不低于200人;
(四) 基本教学场地在300平方米以上,无危房,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有办公用房。教学、实习实验及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五) 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能同时供30人使用的实习工位;
(六) 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学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七) 专业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教学上岗资格。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八) 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举办中级或者中级以上层次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注册资金应当在20万元以上)。 第五条 申请筹建民办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一) 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 举办者的资质证明。企业举办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上级单位批准文件。事业单位举办提交事业单位登记证及上级单位批准文件。个人举办提交个人身份证。以上资质证明均为原件及复印件; (三) 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四) 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五) 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六) 教学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协议(经过司法公证)。
第六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 筹设批准书; (二) 筹设情况报告;
(三) 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 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 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七条 审批机关自受理筹设民办培训机构的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第八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培训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关达申请人。
第九条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培训机构发给办学许可证 (试办)。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 民办培训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 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机关是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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