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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残疾

2020-02-12 来源:汇智旅游网
第十三章 — 通道設施、交通及康復科技服務

引言 13.1

要達致殘疾人士融入社會這個整體政策目標,其中一個基本條件是採取

措施,方便殘疾人士往來各處,包括使公眾地方可方便殘疾人士出入,以及提供特別服務或修改現有服務,讓殘疾人士能夠接受教育和訓練、就業,以及參加社交和康樂活動。通道設施和交通服務方面的政策目標,是確保以下發展 —

(a)

一個全無障礙的環境,讓殘疾人士可以出入所有建築物及使用各種設施;以及

(b)

一個設有各種適當設施的交通運輸系統,以配合殘疾人士的需要,從而加強他們在社會上隨意活動的能力,並促使他們全面參與及融入社會。

通道設施

《設計手冊:暢通無阻的通道1997》 13.2

自一九八五年八月一日起,某些種類的新建築物必須遵守《建築物條

例》(第123章)的各項規例,包括《建築物(規劃)規例》。除了其他規定外,《建築物(規劃)規例》也列出了為殘疾人士提供通道設施的標準。政府在一九九七年九月修訂了《建築物(規劃)規例》以及其他有關法例,以收納《設計手冊:暢通無阻的通道1997》(下稱“設計手冊1997”)內列出的強制性規定。設計手冊1997在一九九七年年底發表,更新了《設計手冊:傷殘人士使用的通道1984》(下稱“設計手冊1984”)的內容,列出建築物設計方面的強制性規定和建議,以確保建築物設有適當的出入通道和設施,方便所有人士使用,其中包括為方便聽覺受損及視覺受損人士而訂出的強制性規定。 13.3

為確保各界人士遵守法定要求,屋宇署在一九八六年成立殘疾人士通道

委員會,以審議未能依照《建築物(規劃)規例》的規定在建築物內為殘疾人士提供

通道設施的申請。屋宇署與有關的專業和殘疾團體磋商後,已重組該委員會,務求以一個更務實的方法,審議豁免提供通道予殘疾人士的申請,以及確保該委員會能廣泛地反映各有關殘疾人士及專業人士的意見。該委員會在一九九八年改稱為無阻通道諮詢委員會,負責審議即將展開改建工程的新建/現有樓宇會否提供合理的通道,然後向屋宇署提供意見。除了有關政府部門的代表外,該諮詢委員會的成員還包括肢體傷殘、視覺受損及聽覺受損人士的代表。

政府建築物 13.4

根據一般政策,所有新的政府建築物都按照設計手冊1997的規定而設

計。此外,一些經常有市民出入的政府建築物,例如民政事務處和入境事務處大樓等,在進行裝修工程時,會視乎結構上是否可行,為殘疾人士提供特別設施。 13.5

至於在設計手冊1997出版前落成的政府建築物,政府從

善通道設施。首先是挑選郵局、健康中心、裁判法院等政府建築物進行修建;另一方面是把改善工程納入政府建築物的定期修葺工程。自出版設計手冊1997至一九九八年年底,政府共修建超過65幢樓宇。在一九九八至九九年度,有49幢需要修建的樓宇正在進行改善工程。

學校 13.6

一九九零年的《康復計劃方案》建議為設有升降機的44間普通學校進行

通道改善工程。經篩選出20間學校進行可行性研究後,建築署認為只有八間學校適合通過學校改善計劃展開有關工程。截至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其中兩間學校已列入第二期改善計劃,一間列入第三期,另外有四間列入較後期的改善計劃。餘下的一間學校將會拆卸,所以已退出這項計劃。 13.7

為符合《殘疾歧視條例》(第487章)的規定,所有在一九九七年五月

或以後落成的標準校舍,以及列入第二期及較後期的學校改善計劃的現有學校,如果在結構上可行,都會設置方便殘疾人士使用的通道設施。截至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共有22間新建成的標準校舍及88間列入學校改善計劃的現有學校裝設了方便殘疾人士的通道設施,包括升降機、斜道、殘疾人士專用廁所、扶手和標誌。教育署計劃在二零零四年前,通過學校改善計劃於所有結構上可以進行有關工程的學校設置通道設施,並在一九九八至九九學年完結前,在29間新建標準學校設置通道設施。

13.8 教育署為設有升降機的學校提供升降機保養津貼,用以支付經許可使用

的升降機的保養、電力和小型修理費用。在一九九七至九八學年,有18間特殊學校獲發放升降機保養津貼,以維修升降機和支付有關開支,款額共達868,363元。

公共屋 13.9

二月開始,房屋署在設計新的

設施都盡量設計成全無障礙。房屋署一接到社

個案,便會在個別單位內進行所需的修改工程,以配合殘疾住戶的特別需要。如果建議改裝工程不能在某一個單位內進行,有關住戶可申請遷調到另一個可進行改裝工程的公屋單位。一般修改項目包括為輪椅使用者提供較方便的通道和廁所,為視覺受損人士在升降機的控制板上加上凸點字,以及為聽覺受損人士裝設閃燈門鐘。此外,房屋署也會考慮殘疾住戶的建議,改善現有公共設施。

提供所需通道設施。自一九九八年

1997的規定,將所有公共

醫院的設施 13.10

醫院管理局轄下的建築物/設施,大部分都在設計手冊1984公布前設

計。為方便殘疾人士使用,醫院管理局已在技術上及結構上可行的情況下,盡量進行修改工程。設計手冊1984公布後才設計的醫院建築物,已完全符合該手冊的規定。至於新設計的醫院,則已採納設計手冊1997的設計規定。醫院管理局會留意各類殘疾人士的具體建議,並視乎資源運用情況,研究是否可以修改現有及正在興建的醫院的通道設施。

社交和康樂設施 13.11

市區內的文娛康樂設施,大都由臨時市政局提供,新的設施都設計至方

便殘疾人士使用,舉例說,香港文化中心音樂廳和大劇院不但設有方便殘疾人士進出的通道,其中部分座位還備有紅外線傳聲系統,以便聽覺受損人士欣賞節目。臨時市政局更實施了一項改善計劃,修改現有通道及設施,以配合殘疾人士的特殊需要。截

至一九九八年十二月,臨時市政局屬下的康體設施/場地當中,約有75% 設有殘疾人士專用廁所。另外,臨時市政局亦會考慮在策劃及興建中的工程計劃,設置方便殘疾人士使用的設施。 13.12

自一九八七年起,臨時區域市政局已在轄下的體育設施進行改建工程,

以方便殘疾人士,還在適當地點安裝合適的標誌。策劃或興建中的工程計劃,都會根據設計手冊1997的規定,附有方便殘疾人士使用的建築設計。在改善現有康樂設施的時候,臨時區域市政局也會研究可否引進方便各類殘疾人士的設施。截至一九九八年十二月,臨時區域市政局轄下的康體設施/場地當中,約有89% 設有殘疾人士專用廁所。 13.13

本港的郊野公園和特別地區佔地41 474公頃,由漁農處負責管理,這些

郊野公園和特別地區,也為殘疾人士提供特別設施。除了10處特別設計的燒烤地點外,還有不少路旁郊遊地點可讓輪椅使用者直接抵達。各個郊野公園共建有25個供殘疾人士使用的廁所,另外,除了城門郊野公園的遊客中心外,所有郊野公園遊客中心均設有方便殘疾人士出入的通道。為了配合低視力人士的特別需要,郊野公園內的地圖及指示牌,大都採用大字體印製,在指定的郊遊及燒烤地點也設有清楚易見、以黑白兩色製作的指示牌,其中部分地點的入口處更建有木製牌樓,以粗大的字體標示地名,此外,對視覺受損人士來說,許多路旁的郊遊和燒烤地點都是容易抵達和安全的地方。

公路和行人設施 13.14

政府提供適當的公路和行人設施,盡量方便殘疾人士往來各處。這些設

施包括響號交通燈、地面過路處和的士站的下斜路邊石、行人天橋和隧道的斜道,以及告示和警告標誌。在一九八一年,下斜路邊石成為新設置的地面過路處的標準設施,而現有的地面過路處,亦會在道路維修和重建時,修改至符合這項標準。在計及新建及重建工程後,政府在一九九八年增設了超過400個設有下斜路邊石的地面過路處。此外,自一九八五年年底起,只要環境許可,接駁斜道也列作行人天橋和隧道的

標準設施。政府亦設計和安裝交通標誌,指示殘疾人士設施所在和有關路線,並警告駕車者注意路上的殘疾人士。另外,運輸署會考慮推出一項在行人路上鋪設凸紋引導徑的試驗計劃。 13.15

《運輸策劃及設計手冊》為交通運輸系統提供有關策劃和設計的指引。

手冊其中一章以“為殘疾人士提供的設施”為題,以提醒設計師在設計公路和運輸系統時,要經常考慮到殘疾人士的特別需要,該章節亦提供有關設施的設計細則。該手冊和相關指引的內容會在有需要時經由一個工作小組檢討。 13.16

政府於八十年代初期起,開始在現有的交通燈控制行人過路處裝設響號

交通燈,並根據與視覺受損人士的代表磋商的結果定出安裝計劃。由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新設於市區及新市鎮的交通燈控制行人過路處,均設有響號交通燈。一般來說,響號交通燈是24小時運作的,但在幽靜的地方,其運作時間則只限於上午七時至晚上十一時。截至一九九八年十二月,政府已於660個交叉過路處安裝了響號交通燈,其中187個在港島、260個在九龍和213個在新界。

香港國際機場 13.17

暢通無阻的環境,方便殘疾人士進出。曾受特別訓練的機場和航空公司人員均隨時準備協助殘疾人士。機場設有清楚的路標,指示為聽覺受損人士而設的電話和感應圈系統、為輪椅使用者而設的專用洗手間(男女均可使用)、為視覺受損人士而設的凸紋引導徑等特別設施的位置,另外,亦設有殘疾人士專用泊車位,這些泊車位都有清楚標記,而且鄰近升降機。香港機場管理局已印製單張,詳列新機場內為殘疾人士而設的特別設施和服務。該局會繼續通過常設途徑,檢討進一步改善現有設施的需要。

生活環境輔導服務 13.18

生活環境輔導服務在一九八一年開辦,然後在一九九三年成為復康資源

協會轄下服務。該服務由一名對殘疾人士通道的需要具備專門知識的合格建築師管理,範圍包括 —

(a)

為政府及非政府機構提供諮詢服務,就影響現時及日後樓宇建設與設計方面的事宜提供意見;

(b)

向殘疾人士提供顧問服務,指導他們該如何改善現時的生活及工作環境,和怎樣以合適的建築設計配合他們的特殊需要;以及

(c)

設立方便查察的資料庫,收集與殘疾人士有關的通道及其他建築問題的資料。

在一九九八至九九年度,政府用於資助生活環境輔導服務的撥款約為147萬元。

交通服務 13.19

為了實現為殘疾人士提供交通服務的政策目標,並且配合他們在交通上

的特別需要,檢討委員會建議採用以下原則 —

(a) (b) (c)

應鼓勵和協助那些可使用公共交通工具的殘疾人士使用公共交通服務; 公共交通機構應盡量提供方便殘疾人士使用的交通服務;

假若前往康復服務中心接受服務的殘疾人士不能使用公共交通服務(的士除外),亦無其他交通工具代步,中心便應為他們安排特別交通服務;

(d)

應繼續提供復康巴士服務,以方便不能使用公共交通服務(的士除外)及沒有其他交通工具代步的殘疾人士參與各類活動,例如公開就業、受訓、就學、參與社交康樂活動和就診等;以及

(e)

殘疾人士的平均交通費用應與健全人士相若。

公共交通服務 13.20

政府及公共交通機構均致力改善公共交通設施,以促進殘疾人士融入社

會。政府在一九九二至一九九六年間,共舉辦了四次高峰會議,尋求改善公共交通系統以方便殘疾人士使用的方法。這些會議甚有作用,並為公共交通機構、各類殘疾人士、康復機構及政府官員提供坦誠討論的機會。為跟進會議上提出的事項,運輸署在一九九三年成立了一個工作小組,成員包括主要公共交通機構及各類殘疾人士的代表。工作小組提供另一有用的討論會,供成員就公共交通服務方面交流意見。為方便殘疾人士使用公共交通設施,工作小組會定出新措施和監察有關建議計劃的推行情況,以及率先解決各公共交通機構共同面對的問題,例如就提供方便殘疾人士使用的設施及改裝設施方面,訂定劃一的標準和指引。 13.21

運輸署在一九九三年出版了一份小冊子,介紹各種可供殘疾人士使用的

交通設施。該小冊子有助殘疾人士計劃其行程。運輸署會在適當時候按最新情況,修訂小冊子的資料。該小冊子的第二版已在一九九六年出版,而第三版則正在籌備中。 13.22

通過政府、公共交通機構及康復機構的共同努力,近年的公共交通設施

已變得更方便殘疾人士使用。日後在設計交通設施時,有關方面亦會盡可能配合他們的需要。公共交通機構作出的主要改善項目、採取的新措施,以及截至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各具體項目的進度,載於附錄1.11。至於各項交通服務的方便使用程度,則在下列各段闡述。

(a)

鐵路服務

九廣鐵路系統為殘疾人士(包括輪椅使用者)提供多種設施,方便他們

13.23

使用。這些設施分布在車站及車廂內,為行動有困難的人士而設的包括車站內的升降機、斜道、殘疾人士廁所和電鈴,以及車廂內的輪椅停放位;為視覺受損人士而設的設施包括車站內的凸紋黃線、凸紋引導徑、點字升降機按鈕和梯間扶手,以及車廂內色彩鮮明的扶手柱;而為聽覺受損人士而設的則包括車站內的電子資料顯示板和感應環迴系統。

13.24 殘疾人士可使用輕便鐵路。自一九八八年起,所有列車都安裝了乘客資

料顯示系統,包括電子資料顯示系統和列車廣播系統。 13.25

基於安全和效能兩個理由,地下鐵路系統在規劃其市區線時,沒有為殘

疾人士提供任何通道設施。不過,一項在一九九三年進行的顧問研究得出的結論,是該系統可以改善至顧及殘疾人士的需要,而不影響其安全和效能。近年,地鐵公司和各類殘疾人士不斷合作,大大改善了該系統的通道設施,比方說,除了那些正在進行大規模裝修工程的車站外,現時,輪椅使用者已能夠輕易進出所有車站,而各車站亦設置了凸紋引導徑,以方便視覺受損人士辨別方向。截至一九九八年十二月,接近50% 的車站都已設有電梯和斜路,讓輪椅使用者可以由地面直達車站大堂,而無須車站職員的協助。根據列車現代化計劃,地鐵公司會改良現有列車,在車廂預留空位予輪椅停放、設置色彩鮮明的扶手柱和門檻,以及裝置電子顯示系統。地鐵公司亦已訂定和公布政策,確保為殘疾人士而設的通道設施會不斷改善。 13.26 項設施。

新機場鐵路包括機場特快線及東涌線,按照殘疾人士的需要,提供了各

(b)

巴士服務

設有下列設施的巴士,會更方便殘疾人士使用 —

(a) (b) (c) (d) (e) (f)

上落車處只有一個或兩個小梯級,使乘客較易於上落; 鋪上防滑物料的低地台; 梯級邊緣髹上對比鮮明的顏色; 改良扶手設備;

清晰光亮的目的地顯示牌;以及 廣播系統。

13.27

為方便殘疾人士使用巴士服務,專利巴士公司在一九九六年引入設有斜坡台及輪椅停放位的低地台巴士。截至一九九八年十二月,約有800輛可供輪椅上落的巴士已投入服務。此外,專利巴士公司已發展一項試驗計劃,在巴士上安裝廣播系統及電子顯示板,以配合視覺受損及聽覺受損人士的需要。截至一九九八年十二月,約有150輛巴士安裝了廣播系統。運輸署會密切留意這些新措施的實施進度,並與專利巴士公司保持緊密合作,務求為殘疾人士進一步改善巴士服務。 13.28

截至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全港約有5 900輛巴士,其中大約5 000輛設有

上文第13.27段所載的全部或部分設施。直至二零零三年年底,專利巴士公司會更換超過2 000輛服務中的巴士,以改善服務。新的巴士會盡量加入這些設施以配合殘疾人士的需要。

(c)

渡輪服務

天星小輪和香港油麻地小輪所提供的渡輪服務,均方便殘疾人士(包括

13.29

輪椅使用者)使用。渡輪碼頭設有特別入口及求助電鈴,渡輪的跳板備有防滑設計,而斜台上亦有凹槽,方便輪椅使用者上落。天星小輪為殘疾人士設有專用座位,而油麻地小輪亦正逐步在一般渡輪上提供同樣的設施。天星小輪在碼頭下層入口預留空位用作停放輪椅。現時,油麻地小輪給予所有領取傷殘津貼的港內線乘客半價優惠,並會由一九九九年九月起,把這項優惠計劃擴展至港外線服務。

13.30 由中港客運碼頭及港澳客運碼頭出發前往內地或澳門的渡輪,均方便殘

疾人士(包括輪椅使用者)使用。碼頭設有特別通道,供殘疾乘客辦理出入境及過關手續,渡輪職員隨時準備為殘疾人士提供協助,並在有需要時伴隨他們來往辦理登船手續的櫃台和渡輪,渡輪上亦設有特別座位安排,以配合輪椅使用者的需要。乘客如需進一步協助,可致電客運碼頭熱線,通過海事處安排所需服務。海事處會繼續與有關渡輪營辦商緊密合作,務求為殘疾乘客改善服務。

(d)

電車服務

除了輪椅使用者外,電車服務可供殘疾人士使用。殘疾乘客可在電車司

13.31

機的協助下,在電車前面出口上車。為了照顧殘疾人士的需要,香港電車有限公司已在電車下層及前面出口加設垂直的扶手,在部分扶手加上黃色管套,以及擴闊電車後面通往上層的樓梯,以方便乘客上落。此外,香港電車有限公司現正在上層座椅的椅背裝設扶手。 13.32

山頂纜車公司的山頂纜車服務可供大部分殘疾人士使用。月台上不但設

有斜道、特別通道閘口及電鈴等特別設施,也分別為聽覺受損和視覺受損人士設有電子顯示系統和廣播系統。如果乘坐輪椅的乘客在進出纜車時遇到困難,山頂纜車公司的職員隨時可以提供協助。

(e)

的士服務

對殘疾人士來說,的士是最方便的交通工具。根據《道路交通條例》

13.33

(第374章)的規定,使用輪椅、手杖或任何其他工具以輔助行動的乘客,可攜帶該等物件乘搭的士,而無須繳付額外費用。在不會對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危險或嚴重干擾的情況下,警方亦會酌情准許的士司機在禁區上落殘疾乘客。為了鼓勵的士司機接載殘疾乘客,以及減輕他們對在禁區上落殘疾乘客或會被檢控的憂慮,運輸署在一九九三年推行一項計劃,由殘疾人士向的士司機發出一張證書。這項計劃十分受歡迎,並已跟另一張發予私家車司機的類似證書合併。

(f)

公共小型巴士服務

除了輪椅使用者,大部分殘疾人士都可以便利地使用公共小型巴士服

13.34

務。為協助言語障礙人士和其他乘客,例如不會說廣東話的人士指示下車,綠色小型巴士經營者會在行走新路線的小型巴士上安裝電鈴。

特別交通服務 13.35

到康復中心接受服務或在特殊學校接受教育的殘疾人士,如果因其殘疾

導致不能使用公共交通服務,又沒有其他交通工具代步,中心和學校會為他們安排特別交通服務。一般來說,社會福利署及教育署會審核個別中心及學校的情況和視乎需要,決定是否撥款資助它們提供特別交通服務。只要中心及學校能夠證明有需要提供這類服務,又無其他經費可供運用,便可申請政府獎券基金或其他慈善基金撥款購置車輛,而有關經常開支,則由政府資助。

(a)

特殊幼兒中心

特殊幼兒中心會視乎需要為中心的殘疾學前兒童提供特別交通服務。因

13.36

此,兩間為聽覺受損兒童而設的特殊幼兒中心均沒有駐中心車輛。截至一九九八年十二月,政府撥款為特殊幼兒中心提供20部駐中心車輛和設立20個司機職位。

(b)

特殊學校

13.37

受聘於特殊學校的司機,其薪金由教育署的交通資助計劃全面資助。至

於燃料及維修費等其他經常開支,則由使用接送服務的學童家長承擔。在一九九七至九八學年,共有41間特殊學校通過交通資助計劃獲資助司機薪金。教育署會視乎資源運用情況,考慮擴大資助範圍,使那些為輕度弱智兒童而設的特殊學校及現有的醫院學校也可受惠。

(c)

技能訓練中心

13.38 職業訓練局會按需要為那些在技能訓練中心接受職業訓練的殘疾學員提

供特別交通服務;另有一個由非政府機構營辦和政府資助的技能訓練中心,也提供相同服務。

(d)

庇護工場與展能中心

在獨立的展能中心受訓的殘疾人士,均可獲安排特別交通服務。至於跟

13.39

其他康復服務配套的庇護工場及展能中心,則視乎需要,才可為受訓的殘疾人士安排特別交通服務。截至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庇護工場及展能中心共有72部駐中心車輛及72個司機職位由社會福利署資助。另外,在特別情況下,社會福利署亦會撥款予這些庇護工場和展能中心租用車輛,以滿足需求。截至一九九八年十二月,社會福利署撥款開辦了14條租用車輛路線,以接載那些不能使用公共交通服務,又沒有其他交通工具代步的弱智人士前往展能中心或庇護工場。這些路線,有九條由七個非政府機構負責,其餘五條則由社會福利署負責。在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每條路線每月的平均成本是20,162元,服務的平均使用率是91.1%。

(e)

院舍

一般來說,接送住在院舍的殘疾人士的特別交通服務,由與該院舍有聯

13.40

繫的日間服務中心提供,例如展能中心及庇護工場。目前,為院舍提供特別交通服務的準則如下 —

(a)

供嚴重肢體傷殘人士入住的院舍,可能需要特別交通服務,以接載住宿者外出工作、前往工場和診所,以及參與社交活動。截至一九九八年十二月,政府撥款為這些院舍提供19部車輛和設立19個司機職位;

(b)

為其他各類殘疾成人而設的院舍,均設有最基本的交通服務。截至一九九八年十二月,政府撥款為這些院舍提供九部車輛和設立九個司機職位;

(c)

中途宿舍不設特別交通服務;以及

(d) 入住院舍的殘疾人士如需外出參與社交、消閒和體育活動,均可使用有聯繫的日間服務機構的現有交通設施、租用車輛,以及復康巴士的電話預約服務,原因是上述活動的舉行時間,都應該在有關機構的交通設施和復康巴士的固定路線服務的繁忙時間以外。

(f)

體育及康樂活動

一直以來,有關政府部門或贊助機構,都會在正常交通服務需求不大的

13.41

時間,例如周末,為殘疾人士提供所需的交通服務,使他們能夠參與康體活動。此外,復康巴士亦會在非繁忙時間接載殘疾人士參與這些活動,以應付部分需求,並會繼續提供這項服務。至於那些確實需要特別交通服務,以接載殘疾人士參與康體活動的非政府機構,可通過政府獎券基金撥款購置車輛,而政府亦會視乎資源運用情況,撥款資助所需的經常開支。截至一九九八年十二月,政府撥款為這些中心提供五部車輛和設立五個司機職位。

復康巴士服務 13.42

復康巴士服務在一九七八年由一個非政府機構創辦,並在一九八零年成

為政府資助項目。自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起,有關管理工作由社會福利署轉交運輸署負責。復康巴士服務使用特別改裝的車輛,挨門至戶接載行動極為不便的人士,包括輪椅使用者,主要服務可以分為兩類 —

(a)

固定路線服務 — 這是一項經常性服務,接載殘疾人士往返工作地點、訓練中心和醫療機構。截至一九九八年十二月,這項服務有52條路線,逢星期一至六,每日上午六時半至上午十時及下午三時至晚上七時行走。另外有兩條接駁巴士路線行走九龍城和沙田,並在區內醫院及老人中心設有停車站。

(b)

電話預約服務 — 這是一項為個別人士提供的預約交通服務,接載殘疾人士前往就診、購物和參與康體活動等。服務時間由上午八時半至晚上十時半。截至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共有14輛復康巴士被調配提供全日的

電話預約服務。此外,提供固定路線服務的復康巴士亦在正常運作時間以外被調配提供電話預約服務。

13.43

近年來,復康巴士服務的需求顯著增加,載客量由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

的310 719人次,增至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的380 282人次,增幅達22.4%;政府用於資助復康巴士服務經常開支的撥款亦由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的1,612萬元,增至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的2,245萬元,增幅達39.3%。在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每一人次的固定路線服務和電話預約服務分別獲政府資助58.5元和66.2元。為了應付不斷增加的需求和擴展服務至其他地區,政府已撥出款項,資助復康巴士服務在一九九九年年初增設一條固定路線和增加四輛提供電話預約服務的復康巴士。

非緊急救護車載送服務 13.44

因身體或精神上殘障而需要載送服務,以及不能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或沒

有其他交通工具可供使用以前往醫院接受治療的病人,都可使用非緊急救護車載送服務。在一九九四年四月,醫院管理局從消防處接手為所屬病人在港島及九龍區提供非緊急救護車載送服務,其後在一九九五年九月再接手新界區的服務。另外,醫療輔助隊由

供非緊急救護車載送服務。 13.45

病人對醫院管理局提供的非緊急救護車載送服務的需求不斷增加。跟一

九九五至九六年度(一九九五年十月至一九九六年三月)比較,醫院管理局在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的每月平均運送人次增加了15.6%,達34 555人次。在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醫院管理局動員110輛救護車及312位職員來維持這項服務,每一運送人次的平均成本為185元。在一九九八至九九年度,醫院管理局增加了七輛救護車及12位職員,以擴充服務。另外,醫院管理局已推行了多項改善措施,以提高服務的效率和效能,包括就等候時間及準時程度方面訂立了服務質素標準。

其他特別安排

(a)

向殘疾駕駛人士提供的優惠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傷殘人士”如因患上永久性疾

13.46

病或肢體傷殘以致行動不便,可向政府申請豁免繳交下列費用 —

(a) (b) (c) (d)

私家車、電單車或機動三輪車的學習駕駛執照費; 駕駛考試費; 正式駕駛執照費; 下列車輛的每年牌照費 — (i)

由傷殘人士擁有及駕駛引擎汽缸容量不超過1 500立方厘米的私家車。(如引擎汽缸容量超過1 500立方厘米,則須繳付該車輛應繳牌費與引擎汽缸容量1 500立方厘米車輛應繳牌費的差額);

(ii)

(e)

由身為登記車主的傷殘人士駕駛的電單車或機動三輪車;以及

私家車、電單車或機動三輪車的車輛過戶收費,可獲豁免繳付,但在車輛過戶通知書送達有關傷殘人士時,他不可同時擁有另一輛曾獲豁免繳付過戶費的私家車、電單車或機動三輪車。

另外,政府有一項行政措施,容許持有傷殘人士泊車許可證的人士在設有收費錶的路旁泊車位停車,而無須繳付費用。由一九九八年七月起,這些人士也可在13座政府多層停車場享有半價停車月費及時租優惠。 13.47

根據《汽車(首次登記稅)條例》(第330章)的規定,《道路交通條

例》第2條所指的傷殘人士,可獲豁免繳付應課稅價值首30萬元的私家車首次登記稅,但該等人士須在過去五年內,未有為任何私家車辦理免稅登記手續。

13.48 《海底隧道(使用稅)條例》(第274章)規定,根據《道路交通條

例》(第374章)獲發有效駕駛執照的傷殘人士,可免繳隧道使用稅。此外,政府已作出行政安排,豁免該等人士繳付使用政府隧道和青嶼幹線的費用。 13.49

根據《應課稅品條例》(第109章)的規定,由《道路交通條例》第2

條所指的傷殘人士擁有和駕駛的私家車、傷殘者車輛、電單車或機動三輪車,可獲豁免燃油稅,但以下述耗油量為限 —

(a) (b)

如屬私家車或傷殘者車輛,每月最多為200公升;以及 如屬電單車或機動三輪車,則每月最多為100公升。

有關部門亦已作出行政安排,讓殘疾學車人士獲特早的考試排期。 13.50

享有半價時租優惠。

(b)

向殘疾駕駛人士提供的泊車位

截至一九九八年十二月,運輸署已在13座政府多層停車場設置了殘疾駕

13.51

駛人士專用泊車位,另外,港九各處共有107個路旁泊車位預留給持有傷殘人士泊車許可證的殘疾駕駛人士專用。政府會在適當時候進一步擴充這項計劃。 13.52

除了上述措施外,截至一九九八年十二月,臨時市政局及臨時區域市政

局分別在其轄下設有公共泊車位的29及42處康樂設施/場地,向殘疾人士提供專用泊車位。雖然現時創興水上活動中心、賽馬會黃石水上活動中心和大尾篤水上活動中心都沒有附設公共泊車位,但臨時區域市政局會考慮為前往這些場地參加活動的殘疾人士作出特別泊車安排。臨時市政局也會視乎附近康樂設施/場地是否有泊車位可供使用,為前往轄下康體設施/場地參加活動的殘疾人士作出特別泊車安排。

康復科技服務

13.53 新科技逐漸滲透日常生活的各部分,例如教育、訓練、就業、康樂等,

並協助我們改善生活質素。要讓殘疾人士能夠完全無障礙地使用新產品,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在發展產品時採用兼容設計方法,預先裝設配合殘疾人士需要的部分,另外亦可採用適應性設計方法,使產品的某些配件可以更換成特別配件,方便殘疾人士使用。上述兩種設計方法,均可協助殘疾人士追上科技發展的步伐,以及完全融入社會。 13.54

雖然市面上的新科技產品可以滿足殘疾人士的部分需要,但是其他方面

則須依賴康復科技服務才得以滿足。康復科技服務旨在協助殘疾人士克服源於他們的能力和環境需求互不協調而造成的功能性障礙,以及恢復他們的功能性表現,促使他們獨立生活和全面參與社區事務,服務範圍包括 —

(a) (b)

資訊、評估及顧問服務;

設計、製造、改善和安裝輔助器材,例如輔助溝通用具、義肢、矯形用具、行動器材、輔助電腦工具等;

(c) (d)

修理和保養康復器材;以及 研究和發展輔助及康復器材。

現時,康復科技服務由醫院管理局、職業訓練局、教育署及專上院校提供,它們的專長範圍不盡相同。部分非政府機構也運用非政府資源,為殘疾人士提供康復科技服務。 13.55

自一九九一年起,香港復康聯會(香港社會服務聯會復康部)成立了一

個工作小組,目標是就分工安排,以及服務提供方式和質素方面,加強各康復科技服務機構間的合作,同時亦負責促進用戶與服務機構間的溝通,務求改善服務。

關注事項 13.56

社會福利署了解到大部分嚴重弱智人士和一些中度弱智人士都有行動困

難,因此,該署為部分入住宿舍的弱智人士提供特別交通服務,方便他們往返位於別

處的展能中心或庇護工場,另外也會根據個別弱智人士的需要,提供租車服務,接送他們往返居所及日間康復中心。 13.57

有些非政府機構和弱智人士的家長認為附設於宿舍附近的展能中心也應

有駐中心車輛,以便接送入住者前往就診和出席戶外活動。社會福利署認為有需要進一步研究這項建議是否符合成本效益,和是否有其他途徑可提供接送服務,例如復康巴士服務。社會福利署現正聯同香港社會服務聯會,檢討展能中心、庇護工場和宿舍對交通服務的需求。 13.58

部分非政府機構認為公共交通機構在引入新設施時應顧及殘疾人士的特

別需要。運輸署會繼續與有關公共交通機構保持聯繫,務求為所有殘疾人士建立一個無障礙的公共交通系統,盡量令有關服務能顧及他們的需要和利益。該署在考慮發出專營權予公共交通機構時,亦會要求他們適當地提供方便殘疾人士使用的設施。 13.59

部分非政府機構對於如何執行在建築物內為殘疾人士提供通道及設施的

有關規定甚為關注。建築事務監督可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條所賦予的權力,向未經批准而擅自改動認可建築工程的人士採取行動。市民亦可就拆除或改動為殘疾人士提供的通道及設施,向屋宇署舉報。建築事務監督會視乎情況,指令業主修復改建部分,或採取執法行動。另外,市民亦可就不合理地暫時停用或終止提供適當的通道或設施予殘疾人士,向平等機會委員會投訴。該委員會視乎情況展開調查及協助有關人士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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