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预算编制、执行、管理的有关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提升办学水平,切实加强学校经费管理,认真落实“预算管理,集中核算,统一采购,民主理财”的学校财务管理指导思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上海市市级财政预算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学校预算编制
第一条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构成。
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
支出预算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及项目经费支出等。
第二条学校预算编制原则
(一)科学完整。学校收支项目各项数字指标要根据充分确实的资料和收支规律进行科学测算,做到切实可行。收入和支出要全部纳入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确保各项收入、支出的预算编制无重复遗漏现象。
(二)重点突出。按照保运转、保安全、保重点的顺序合理安排各项支出预算,先保证基本支出,后安排项目支出,要优先安排教学科研、图书、教学仪器、电教器材等教育教学支出。
(三)真实透明。应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由教务、总务、财务和教师代表共同参与编制预算,要实事求是、稳妥可靠,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第三条预算编制的方法
(一)学校收入预算应以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为基础,考虑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据实测算。学校承包、租赁等经营性收入要全部纳入预算。在编报预算时要将承包、出租合同等的复印件报学校财务管理中心备案。
(二)学校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和项目支出两部分。学校应根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学校规划、事业发展的需要和财力测算编制。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在优先保证学校基本支出和人员工资的前提下,统筹安排项目支出。
1.人员方面的支出,按照政策规定的标准和享受人员范围据实编报到每一个人,按规定由财政集中支付的由财政部门集中支付;其他需支付的费用,经有关部门同意,按照规定标准并参考学校资金状况列入学校项目预算。
2.商品和服务支出(即日常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培训费、招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要按照规定的相关标准计算编报。
3.学校公用经费主要依据在校学生人数,按补助公用经费定额及减免杂费合计金额测算财政补助公用经费。
4.学校日常公用经费定额的确定要根据各类学校开支的实际情况,结合上级规定的有关标准,细化各项支出内容,在严格控制非教育教学性开支的基础上,核准各类学校日常办学开门必须的运转费用作为定额,由各学校包干使用。
5.项目支出主要包括校舍建造经费、校舍维修改造费用、设备购置费以及其他改善办学条件等费用。财政补助公用经费根据有关规定一般不用于校舍建造费。项目预算草案编制时不再考虑上年度的项目支出基数,而是按照新年度项目的轻重缓急程度,重新测算项目预算数。
第四条在安排年度支出预算时,要安排一定的资金作为预留,用于学校临时性事项的支出。可支配收入超过50万元的学校按5%安排,不足50万元的按8%安排。
第五条按要求、规定程序组织编报预算草案,经学校教代会讨论通过,报财务审计科审核汇总后提交局党政联席会研究,批复后下达给各学校执行。
二学校预算执行
第六条预算执行要统筹安排,分项实施,先急后缓,集中采购,严格标准,超支问责。
第七条学校日常公用经费按规定的项目和核准的定额每月初拨付到各学校,保证各学校正常运转。各学校必须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安排日常公用支出,其中对交通费、水电费、印刷费、邮电费等支出弹性较大的项目要细致核算,严格管理。凡超支的项目不查明原因不得入账报销。
各学校每季度要对日常公用经费的使用按项目汇总、比较、分析支出情况,采取措施,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八条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提前两个月安排预算项目支出,每月5号前由学校向财务管理中心提报项目实施申请,其中教育装备采购、基建、维修项目需填写《教育局学校装备审批表》一式三份,经学校主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后报装备管理办公室。学校财务管理中心对提报的项目进行分类整理,根据年初预算审核签署资金安排意见,报教育局领导研究审批,再送区财政部门协调办理有关资金审批手续。需要招标采购的,协调财政相关科室将资金审批意见及相关材料送政府采购中心,由装备管理办公室与政府采购中心对接,协调办理具体招标事宜。学校要认真审核年初预算,及时提报需实施的项目,做到不漏报、不错报。
第九条采购结束后学校带如下材料到学校财务管理中心办理付款手续。 1.采购合同。 2.中标确认书。
3.质量验收合格证明。
第十条凡是按规定由市政府采购中心或局装备管理办公室统一采购的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实行统一采购,自行组织采购的,不拨付资金,不入帐报销。
第十一条各学校报帐员要对已执行的项目进行登记,每季度与学校财务管理中心核对年初预算项目的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逐步实施直接支付,确保按预算项目使用资金。预算中的维修项目、采购项目、还款项目等,除财政安排集中支付外,其余由教育局直接支付(特殊情况除外),支付办法参照区财政部门的集中支付办法办理。
第十三条项目中的人员支出一般由各学校根据有关要求制定使用办法和分配方案报教育局审批,学校财务管理中心根据批准的方案拨付资金并监督使用。
第十四条加强专项资金和符合规定代收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对各类专款要根据资金用途先确定项目,公示、再根据项目完成情况支付资金。对各类符合规定的代收费必须先存入管理中心专用帐户,再根据用途办理资金支付手续,能实行直接支付的一律直接支付。
第十五条学校预算执行中当年未完工的或有结余的项目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要严格控制债务支出,杜绝坐收坐支各类收费。财务管理中心每月核算学校帐务时,对各学校的收入、支出情况要进行严格审核,对支出大于收入或挪用坐支其他费用的不得入账报销。要建立和完善新债责任追究及校长离任审计制度,凡不经批准自行安排债务支出的要严肃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把学校债务清偿消化情况作为学校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项目执行,不得随意变更或调整。确需调整的,经教育局研究同意,按规定程序予以调整。
第十八条学校预算执行中临时发生的新增事项,可以从预留款项中解决。除特殊情况经批准可申请追加预算外,其他事项一律在编制下年度预算时统筹考虑。
三学校预算执行监督
第十九条学校预算由各学校具体执行,学校财务管理中心监督,财务审计科不定期抽查部分学校的帐目,审核预算执行情况,确保各学校预算落到实处。
第二十条扎实推进民主理财,各学校要成立由教师代表、干部代表组成的民主理财小组,人数一般为3-7人,每月对学校的收入、支出等情况进行民主理财。
第二十一条学校财务季度支出情况汇总比较,每季度把学校的支出情况按照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交通费、邮电费、招待费、负债等几个主要支出指标进行汇总比较,计算出季度间的提高或降低比例,实行同类学校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比较,
通过横向比较,分析原因,制定措施,使有限的教育资源发挥最大的办学效益。
第二十二条要认真落实学校收支预算管理制度,对各学校的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要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第二十三条预算编制与执行中的其他事宜,由财务审计科会同学校财务管理中心协调有关单位解决。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有关事宜由教育局计财科与学校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