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丸行业标准 (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依据GB/T 1.1 - 2009的规定编写。
本标准由中国商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为首次制定。
肉丸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肉丸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3.1定义产品的生产、检验和销售。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
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317 白砂糖
GB 2726 熟肉制品卫生标准
GB 2733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884 马铃薯淀粉
GB/T 8885 食用玉米淀粉
GB/T 8967 谷氨酸钠(99%味精)
GB/T 9695.1 肉与肉制品 游离脂肪含量测定
GB/T 9695.8 肉与肉制品 氯化物含量测定
GB/T 9695.11 肉与肉制品 氮含量测定
GB/T 9695.14 肉与肉制品 淀粉含量测定
GB/T 9695.15 肉与肉制品 水分含量测定
GB/T 9959.1 鲜、冻片猪肉
GB 10132 鱼糜制品卫生标准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 16869 鲜、冻禽产品
GB/T 17238 鲜、冻分割牛肉
GB 19295 速冻预包装面米食品卫生标准
NY/T 875 食用木薯淀粉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98号令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肉丸 meatball
以畜肉、禽肉、水产品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水、淀粉等食品辅料,经绞碎、腌制或不腌制、乳化(斩拌或搅拌)、成型、熟制或不熟制、冷却、速冻或不速冻等工艺制成的产品。
3.2
生制品raw products
产品冻结前未经熟制或不完全熟制的制品。
3.3
熟制品cooked products
产品冻结前经完全熟制的,非即食制品。
4 分级
按含肉量分为:
4.1特级,含肉量大于65%。
4.2 优级,含肉量大于55%。
4.3 普通级,含肉量大于45%。
5 技术要求
5.1 原料
畜禽肉应来自非疫区,并经检验合格的肉类。
5.1.1 猪肉
应符合GB/T 9959.1的规定
5.1.2 牛肉
应符合GB/T 17238的规定。
5.1. 3 禽肉
应符合GB 16869的规定。
5.1.4 动物性水产品
应符合GB 2733的规定。
5.1.5 淀粉
5.1.5.1 马铃薯淀粉
应符合GB/T 8884的规定。
5.1.5.2 玉米淀粉
应符合GB/T 8885的规定。
5.1.5.3 木薯淀粉
应符合NY/T 875的规定。
5.1.5.4 其他淀粉
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5.1. 6 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5.2 辅料
5.2.1 食盐
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
5.2.2 白砂糖
应符合GB 317的规定。
5.2.3 味精
应符合GB /T 8967的规定。
5. 3. 其他辅料
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5.4 食品添加剂
5.4.1 品质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5.4.2 适用范围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5.5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感官要求
项 目 特 级 优 级 普 通 级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形态 形态完整,均匀,无破损
组织 结构紧密,富有弹性
滋、气味 具有本产品种固有的滋、气味,无异味,鲜嫩适口,松软适度
杂质 无肉眼可见异物
5.6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理化指标
项 目 特级 优级 普通级
水分/(g/100g) ≤ 70
蛋白质/(g/100g) ≥ 12 10 8
脂肪/(g/100g) ≤ 18
淀粉/(g/100g) ≤ 6 8 10
5.7 卫生指标
5.7.1 熟制品
5.7.1.1畜禽肉丸
铅、无机砷、镉、总汞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和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志贺氏菌)应符合GB 2726 的规定。
5.7.1.2 动物性水产品肉丸
铅、无机砷、镉、甲基汞、多氯联苯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副溶血性弧菌、志贺氏菌)应符合GB 10132的规定。
5.7.2 生制品
5.7.2.1畜禽肉丸
铅、无机砷、镉、总汞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和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志贺氏菌)应符合GB 19295 的规定。
5.7.2.2 动物性水产品肉丸
铅、无机砷、镉、甲基汞、多氯联苯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副溶血性弧菌、志贺氏菌)应符合GB 10132的规定。
5.8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5.9 生产加工过程的质量管理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成品不应包冰衣。
6 检验方法
6.1 感官检验
取适量的样品(速冻的产品需经缓慢解冻)在良好的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及其有否外来杂质;并将样品煮熟后闻其香,尝其味,检查是否有异味。
6.2 理化指标
6.2.1 水分
按GB/T 9695.15规定的方法测定。
6.2.2 蛋白质
按GB/T 9695.11规定的方法测定。
6.2.3 淀粉
按GB/T 9695.14规定的方法测定。
6.2.4 盐分
按GB/T 9695.8规定的方法测定。
6.2.5 脂肪
按GB/T 9695.1规定的方法测定。
6.2.6 净含量负偏差
应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同日或同一班次、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7.2 抽样方法和数量
从生产厂成品库抽取。抽样数量为批量的1/1000,但不应少于6袋。
7.3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应进行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
7.4 型式检验
7.4.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试制鉴定;
正式投产后,如原料、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7.4.2 型式检验项目是5.5、5.6、5.7、5.8和8.1所规定的项目
7.4.3 判定规则
7.4.3.1 出厂检验判定和复检
a)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
b) 出厂检验项目中有2项(含2项,菌落总数或大肠菌群除外)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复检,复检后如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为不合格品;
c) 菌落总数或大肠菌群中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则判该批为不合格品,不应复检。
7.4.3.2 型式检验判定和复检
a)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判为合格品;
b) 型式检验项目不超过3项(含3项,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除外)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后如仍有1项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型式检验超过3项不符合本标准,不应复检,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c)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或致病菌中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应复检。
8 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签和标志
预包装产品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国家有关规定,并应注明生制或熟制和级别。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8.2 包装
产品的包装容器与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防止有毒有害物的污染。
8.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速冻的产品应低温冷藏运输。
8.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洁净的库内,对于速冻的产品应储存在≤-18°C的库房内,且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
9 召回
应执行《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由中国商业联合会提出的《肉丸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经过两次会议讨论和多次企业走访,已经基本定稿,现委托本报面向相关企业征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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