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作质量保证体系
7.1 质量方针
我公司特别注重质量管理工作,制定的质量方针是:质量第一,公正科学,诚实守信,优质服务。
我公司质量方针转化为工程建设监理的下列质量目标:
(1)竭诚为顾客提供合同规定的服务;
(2)通过质量策划,确保监理产品符合建设标准和合同要求;
(3)监理工作满足工程的适用性、可信性、安全性和业主对工程进度、质量、投资和环境保护等需求的特征。
我公司承诺:确保从事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执行和验证人员对质量方针的全面理解,并在各自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和不懈地坚持。
7.2 质量策划
为了使本工程监理服务的质量活动标准化、程序化和规范化,我公司ISO9001质量体系文件是本工程监理部监理服务质量活动的基本依据。根据我公司质量方针和工程建设监理的质量目标,为满足监理产品或监理委托合同规定所应预期达到的标准,对每一监理项目进行质量策划,具体包括管理策划和作业策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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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策划
(2)作业策划
本工程除了按照监理投标文件配置充足的资源外,在监理合同签订后,总监理工程师将按照监理投标文件和监理合同组织编写并审查监理规划,在公司总工程师审定并批准后提交给业主,作为本工程监理实施的依据和指导性文件,并作为业主对现场监理机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在监理实施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或监理合同的要求,组织项目或专业监理工程师按照批准的监理规划编写监理实施细则,针对特定的项目规定专门的监理控制程序和现场监督检查要求。
7.3 监理人员控制
7.3.1 监理人员聘用
在征得业主的同意后,由公司批准任命或撤换总(副)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有权负责现场监理机构人员的聘用和撤换,但需经公司批准。为保证人员的稳定性,所有聘用人员为我公司正式员工,经公司总部考核登记并签订劳务合同后派遣到现场监理机构工作。
7.3.2 监理人员考核
7.3.3 监理人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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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高级工程师及其以上的技术职称,国家行业部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资质,并取得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2)副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工程师以上的职称和监理工程师资质;
(3)项目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为从事本专业的技术人员,具有工程师及其以上的职称,具有监理工程师资质或经过了监理工程师的岗位培训;
(4)监理员应具有中专及其以上的专业技术学历,并经过监理培训考试合格。
(5)现场监理机构将安排一名经过培训取得资格证书的内部质量审核员作为兼职质量管理人员,以指导监理机构实施公司质量保证体系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6)现场监理机构从事安全管理、测量和试验操作的监理人员应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培训并取得岗位资格证书;
(7)在监理服务过程中,将根据具体的情况对现场监理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脱产或不脱产的培训,现场监理人员应始终接受项目或专业监理工程师、总(副)监理工程师指导,不断进行专业技术工作以及监理控制程序和方法的培训。
7.3.4 监理人员工作守则
(1)正确使用经验证合格、符合施工合同文件和规程规范要求的监理依据;
(2)认真进行材料和工序的检验和验证后签认检查验收记录,无正当理由不得推迟或拒绝签认检查验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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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向承包商或供货单位提出的任何要求应符合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或施工合同文件的规定;
(4)不得非法滥用监理工程师权利;
(5)按规定期限审批承包商提交的资料,及时答复承包商提出的问题或作出正确的决定,无正当理由不得无故推迟;
(6)保证监理工作符合监理合同和公司质量体系文件的要求。
7.3.5 文件和资料控制
(1)文件和资料的控制范围
(2)文件的获得和批准
(3)文件和资料的归档管理
7.4 监理过程控制
7.4.1 监理过程检查
在监理实施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对监理人员的工作质量和产品质量进行检查考核,以提高监理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其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
(1)所有要求检查的项目是否及时进行了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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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所有需要审批的文件,包括施工图纸、承包商提交的技术性文件、施工进度计划、计量支付申请或索赔申请等是否及时进行了审批;
(3)所有的文函是否按合同文件要求的时限发出;
(4)所有决定是否公正、科学并符合合同文件的规定;
(5)是否按规定真实地填写了监理日志和提交了报告;
(6)是否按监理合同的要求履行了规定的合同义务;
(7)各项工程建设目标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所有不能满足合同文件、国家标准和规程规范的作业是否得到了有效的纠正并形成记录;
(8)监理的文函和报告是否已按规定进行了校审。
7.4.2 定期报告和中间检查
(1)在监理实施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每月向公司总部提交一份监理月报;
(2)在监理实施过程中,我公司将授权或指定有关人员对现场监理机构的服务质量每半年进行一次中间检查,其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3)中间检查人员应编写中间检查报告,并报送公司总部。对中间检查发现的问题,检查人员应提醒并通报总监理工程师注意,必要时开具不合格报告,并要求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现场监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整改且形成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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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 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的控制
(1)监理将根据测量任务以及所要求的测量准确度选择使用监理合同中规定的具有所需准确度和精密度的测量仪器或设备;
(2)对监理使用的每一件检验、试验和测量设备将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并建立相应的操作、维护和保管规程,确保仪器处于完好的可用状态;
(3)对于准确度会影响检验和试验结论的设备,在使用前进行校准和调整,并且在设备使用过程中按照国家规定的周期进行这种校准和调整;
(4)为保证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的准确性,对于国家规定进行强制检定的设备,送到计量部门指定或授权的具有资质的设备检定部门进行校验和调整,对于国家非强制检定的设备,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试验和检测机构进行校验。如果设备校验后在首次使用发现问题则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重新校验;
(5)所有要求检定的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在检定后,将校验和调整报告作为设备的档案予以保存,校验或检定合格的设备应在设备上作好明显的、不易脱落或丢失的标志;
(6)在设备使用过程中,如果发现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发生过大的误差、得出错误的结论或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时,立即作好记录,并停止使用。这些设备进行重新调整和校验,或送到指定的部门进行维修后进行重新调整和校验;
(7)所有的设备严格按照设备的使用说明书进行搬运、使用、维护和保管,确保在规定的检定周期内其适用性良好,准确性满足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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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当监理服务结束后,所有的检验、试验和测量设备在进行检查清理后按照产权的归属移交给业主或送回公司总部保存。
7.4.4 不合格品控制
(1)监理服务的不合格品包括文函和报告校审、服务检验和业主检查后认为质量不能满足规定要求的文函、报告或服务;
(2)根据文函和报告的校审级别,由校核或审查人员对文函或报告校审发现的不合格品作好标识和记录;
(3)监理服务过程中的文函或定期报告,经校核或审查不合格时,由总监理工程师责成相关人员重新编制,由相关人员按照校审意见进行修改后重新校审;
(4)当出现不合格服务时,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相关人员对不合格的原因和性质进行分析,针对具体的情况采取以下必要的处置措施,必要时通报公司总部、业主或承包商。
7.4.5 质量记录控制
(1)质量记录的填写或编写要求
(2)质量记录的管理
7.5 监理工作制度
7.5.1 设计文件、图纸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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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应做好每张施工图纸的审查,及时发现、纠正施工图纸中存在的图面缺陷和差错。如果施工图纸与招标图纸和合同技术条件存在重大偏离,应召开专题协调会议予以审议、分析、研究和澄清。
只有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加盖印章后的设计图纸和文件才能在工程施工中使用。
7.5.2 技术交底制度
监理工程师要督促、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商进行施工设计图纸的全面技术交底(包括设计意图、施工要求、质量标准、技术措施),并根据讨论决定的事项作出书面纪要交设计、承包商执行。
7.5.3 开工报告审批制度
(1) 施工准备检查
(2) 发布开工令
当单位工程的主要施工准备工作已完成时,承包商可提出《开工申请报告》,经监理工程师现场落实后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当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准备查验合格或认定施工准备工作不影响工程施工进展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开工指令,并在开工后对施工准备不足部分督促承包商尽快完善。
7.5.4 材料、构件检验及复验制度
分部工程施工前,监理工程师应审阅进场材料和构件的出厂证明、材质证明、试验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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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填写材料、构件监理鉴定意见。对于有疑问的主要材料进行抽样,在监理工程师的监督下进行复查。
未经检查的材料不得用于本工程,不得使用不合格材料,不得使用“三无”产品。
7.5.5 设计变更制度
如发现实际情况与设计不符时,或因设计图纸错漏,由提议单位提出变更设计申请,并填写变更设计通知单,经施工、设计、监理三方同意并会签,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无误后签发《设计变更通知》,报业主批准后实施。
7.5.6 监理巡视旁站制度
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在监理工作中对关键部位(如进洞洞口、主厂房、洞室岔口、断层破碎带等部位)、关键施工工序(如砼浇筑、灌浆施灌、锚杆插杆和注浆、锚索施工等)、关键施工时段(如关键线路上的项目等)必须实行旁站监理。
7.5.7 隐蔽工程检查制度
工程隐蔽以前,承包商应根据《水电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进行自检,并将检查评定资料报监理工程师。承包商应将需检查的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提出书面计划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根据计划、或经调整后的计划与承包商一起进行隐蔽工程检查,重点部位或重要项目应会同施工、设计单位共同检查签认。
未经检查验收的隐蔽部位不得覆盖。已覆盖的部位监理有权要求进行重新检查,承包商必须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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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8 工程质量现场监督制度
在施工过程中,为确保工程质量,监理工程师有权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作出指示:
(1)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包括进入现场、察看制造加工地点,查阅施工记录,进行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并要求承包商提供试验和检测成果;
(2)指示承包商停止不正当的或可能对工程质量、安全造成损害的施工(包括试验、检测)工艺、措施、工序、作业方式,以及其他各种违章作业行为;
(3)指示承包商停止不合格材料、设备、设施的安装与使用,并予以更换;
(4)指示承包商对不合格工序采取补工或返工处理;
(5)对承包商施工质量管理中严重失察、失职、玩忽职守、伪造记录和检测资料,或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任人员要求承包商予以警告、处罚、撤换,直至责令退场;
(6)指令多次严重违反作业规程,经指出后仍无明显改进的作业班、组、队停工整顿、撤换、直至责令退场;
(7)指示承包商按合同要求对完建工程继续予以养护、维护、照管和进行缺陷修复;
(8)行使工程承建合同文件授予的其他指令权。
7.5.9 工程质量检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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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商的施工质量有监督管理责任。监理工程师在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工程质量缺陷,应指明质量部位、问题及整改意见,限期纠正和复验,并及时记入监理日志。对较严重的质量问题或已形成隐患的问题,由监理工程师填写“不合格工程通知”,通知承包商,同时抄报业主,承包商应按通知要求及时作出整改和处理。整改处理完成后通知监理工程师复验签认。如所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已构成工程事故时,应按规定程序办理。
(2)如检查结果不合格,或检查所填内容与实际不符,监理工程师有权不予签证,待改正并重验合格后才能签证,方可继续下道工序施工,并将意见记入监理日志内。特殊设计的或者与原设计图变更较大的隐蔽工程,在通知承包商的同时,还应通知设计代表参加,与监理工程师共同检查签证。
(3)隐蔽工程检查合格后,经长期停工,在复工前应重新组织检查签证,以防意外。
(4)监理工程师在检查工程中发现一般的质量问题,应随时通知承包商及时改正,并做好记录。检验不合格时可发出“不合格工程通知”,限期改正。
(5)如承包商不及时改正,情节较严重的,监理工程师可在报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发出《工程暂停指令》,指令部分工程、单项工程或全部工程暂停施工。待承包商改正后,报监理工程师复验,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发出《复工指令》。
(6)分部分项工程、单项工程或分段全部工程完工后,经承包商自检合格,可填写各种工程报验单,经监理工程师现场检验,并经施工、设计、监理、业主、运行管理单位等审查签证后,发给分部分项工程、单项工程签证书。
(7)承包商应逐月填写“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计表”,监理机构填写“工程质量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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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监理工程师需要承包商执行的事项,应尽量使用“监理通知”等书面文件,以督促承包商执行。
7.5.10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1)一般原则
由于施工、材料、设备安装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技术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导致影响工程使用寿命或正常运行,因此需返工或采取补救措施的,均应认定为工程施工质量事故。
对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应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
(2) 施工质量事故报告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承包商必须用电话和书面形式逐级上报。对重大的质量事故和工伤事故,监理工程师立即上报业主。
(3)质量事故记录
监理单位应对事故经过作好记录,同时督促承包商作好相应记录,并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摄像,为事故调查、处理提供依据。
(4) 紧急措施
当质量事故危及施工安全,或不立即采取措施会使事态进一步扩大甚至危及工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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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监理单位应指示承包商立即停止施工,采取临时或紧急措施进行防护。与此同时,会同有关方研究并提出处理方案和措施,报业主或由业主授权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
(5) 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监理单位应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规定,参加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7.5.11 爆破工程管理制度
(1)爆破器材管理
爆破器材管理应根据《爆破安全规程》和《关于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执行。
(2)爆破时间
为了保证爆破安全,特殊部位的爆破时间根据业主的统一规定执行,非爆破时间不得进行爆破。
(3)爆破安全措施
爆破施工前,承包商应根据爆破作业规程、规范,制定爆破安全措施并报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实施。
(4)爆破通知
每次爆破前,承包商应采用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及临近标段的承包商。爆破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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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应包括爆破地点、爆破时间、爆破信号、警戒距离、有关单位主管人员签名。
(5)爆破设计
每次爆破前,承包商应进行爆破块的爆破设计。爆破设计包括平面、剖面布置图、爆破方式、爆破方量、爆破孔数、孔顶高程、孔底高程、炮孔装药、联网分段、单响药量、单耗药量、线装药密度、总装药量等。
7.5.12 施工进度计划编制制度
(1) 编制要求
(2) 合同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分类
合同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分合同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合同工程施工年度、合同工程施工半年度及合同工程月度施工进度计划。
(3)合同工程施工进度计划报告
本合同工程施工进度计划报告内容分两个部分:一是对前一时段工程完成情况的报告和分析;二是对未来时段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安排。其表现形式用文字表格、进度计划网络及工程形象图。
(4) 工程项目完成情况报告和分析
(5) 合同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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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合同工程施工进度计划报告提交
7.5.13 投资监督制度
(1)监理单位进场后立即督促承包商报送与承包合同相适用的分段、分工点的概算台帐资料,并随时补充变更设计资料。经常掌握投资变动情况,按期统计分析。
(2)根据批准的工程施工控制性进度计划及其分解目标计划协助业主编制分年或单项工程项目合同支付资金计划;
(3)对工程变更、工期调整申报的经济合理性进行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
(4)进行已完成实物量的计量支付,并对施工过程中工程费用计划值与实际值进行比较分析;
(5)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受理合同索赔;
(6)合同支付审核与结算签证;
(7)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和业主授权进行合同价格调整,并报业主批准;
(8)协助业主进行工程完工结算;
(9)对重大变更设计或因采用新技术、新材料而增减较大投资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掌握并报业主,以便控制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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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4 工程统计结算制度
为了明确固增水电站工程统计结算及支付办法,保证工程统计结算工作有序进行,工程统计结算按以下规定进行:
(1)统计结算依据
(2)不办理统计结算的项目
下列项目或下列情况不得办理统计结算:
(1)没有签订合同或协议的项目;
(2)项目实施质量不合格的部分;
(3)未经监理工程师验收核实(或无结算依据)的项目;
(4)超出合同(或协议)范围又未办理变更手续的项目。
(3) 结算时段
统计结算实行月结算制,当业主有规定时,按业主规定的统计结算时段办理。本工程按以下时段进行统计结算:
(4) 结算程序(时间以承包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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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5 监理报告制度
固增水电站工程监理月报、年报是监理部向业主定期提交的一种监理工作报告,是对所监理的工程当月、年施工情况的描述和系统化,其内容可在监理日志的基础上进行归纳、总结和补充,力求全面反映各工程项目、各专业的监理工作情况。
(1) 监理月报
(2) 监理年报
7.5.16 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1)竣工验收的依据是批准的设计文件(包括变更设计),设计、施工有关规范,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以及合同及协议等。
(2)承包商按规定编写和提出验收交接文件是申请竣工验收的必要条件,竣工文件不齐全、不正确、不清晰,不能验收交接。
(3)承包商应在竣工验收前将编号的全部竣工文件及绘制的竣工图,提供给监理单位一份,审查确认完整后,报业主。交接竣工文件内容包括:全部设计文件、全部竣工文件、各项工程施工记录、工程小结、主要机械及设备的技术证书。
7.5.17 监理日志和会议制度
(1)监理工程师逐日将从事的监理工作写入监理日志,特别是涉及设计、承包商和需要返工、改正的事项,应详细作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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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总监理工程师每周召开有施工、监理单位参加的监理例会,必要时邀请业主和设计单位参加。检查本周的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检查监理人员工作质量情况,与承包商、设计单位或业主沟通信息,商讨难点问题,协调解决施工中遇到的困难,布置下周施工、监理工作计划,总结经验,不断提高施工、监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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