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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区鼓励和扶持企业加快发展暂行办法

2020-08-30 来源:汇智旅游网
成都高新区鼓励和扶持企业

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高新区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尽快做大、做优、做强,加速培育产业集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企业是指注册地和税收关系在高新区,并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在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二章 目标、原则与任务

第三条 按照“培育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做强一批”的目标,分阶段打造高新区上市企业队伍,壮大高新区上市企业板块,迅速提升区内企业的规模和层位。 第四条 鼓励高新区企业上市原则:

(一)政府引导,政策扶持。充分发挥政府在推动企业上市过程中的引导作用,完善专门政策,安排专项资金,落实专门部门和人员,加强对企业上市的指导、扶持和服务。

(二)企业自主,市场化运作。强化企业开展资本运营的意识与能力,遵循市场化运作规律,建立健全包括拟上市企业、证券经营机构和其他各类资本营运中介服务机构在内的市场化运作体系。 第五条 鼓励高新区企业上市主要任务:

(一)设立鼓励企业上市专项扶持经费,鼓励和支持高新区企业加快上市融资的步伐。

(二)建立企业上市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政府宣传引导力度,落实专门部门负责企业上市推进工作,明确工作责任,建立企业上市协调推进机制,构建企业上市的绿色通道。

(三)培育企业上市后备队伍。锁定一批拟上市或初步具备上市条件的企业(含软件企业),确定为上市企业后备队伍,为其建立专门的企业动态数据库,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实现跨越式发展。

(四)加强对企业上市的分类指导。对盈利能力较强、创新能力较高的规模企业,要尽快纳入上市后备企业队伍,重点扶持培育;对基础较好但规模偏小的企业,要帮助引进战略投资伙伴增资扩股,壮大企业实力,尽快进入上市轨道;对上市后备企业要加快改制步伐,优化股权结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管理水平与盈利能力,完成上市辅导,实现申报上市;对产品外向度较高、获利能力较强的上市后备企业,要帮助引进境外战略合作伙伴,通过改制重组,推动企业上市。

(五)加快建立企业上市的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大专院校、担保公司、投资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功能和作用,重点引进和培育发展一批投资研究和上市服务机构,加快建立高新区企业上市“预辅导和全面辅导”相结合的中介服务体系。

第三章 上市后备企业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 具有目标明确的上市发展计划。包括制定企业上市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选择确定上市辅导机构和保荐人,建立专门上市工作机构。

第七条 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掌握企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整体技术水平在同行业居领先地位。积极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

第八条 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在同类企业中,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较高,有健全的研发机构或与国内外大学、科研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在领先的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重视科技

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吸引和使用。

第九条 具有行业带动性和自主品牌。在行业发展中具有明显的先导性和较强的带动力。注重自主品牌的管理和创建,通过竞争发展,在市场中形成了优势品牌。

第十条 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企业近3年连续盈利,整体财务状况良好,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呈稳定上升势头。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一条 具有创新发展战略和文化。重视企业经营发展战略创新,努力营造并形成企业的创新文化,把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和打造自主品牌作为经营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支持范围、额度与条件

第十二条 对上市企业募集资金投资的计划项目优先办理报批手续。区国土部门优先保证所需建设用地指标,区规划、环保等部门优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企业上市过程中,将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所交纳的个人所得税款,在企业上市材料报经国家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议核准后,区本级留存部分,将全额扶持该上市公司。 第十四条 在上市过程中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资助:

(一)进入上市后备队伍的企业,经中介机构辅导从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申请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境外上市以及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可给予20万元资助。

(二)进入上市后备队伍的企业,已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并且支付了上市辅导、保荐及审计、法律服务、资产评估、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等规定范围内的必要费用,对申请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境外上市的企业可给予50万元资助;对申请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可给予20万元资助。 (三)对完成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可给予30万元资助。 (四)对完成境外上市的企业给予130万元资助。

(五)对在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的企业,可给予10万元资助。在企业成功转板后,可按照补差的方式享受本办法相应的政策支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申请企业应据实报送申请资料。对于以欺诈、蒙骗等手段获得支持的,除全额追回已取得的财政支持经费外,取消该企业3年内申请财政支持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由经贸发展局牵头,发展策划局、科技局、财政局、创新中心加紧研究制定与本办法相配套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买壳”、“借壳”上市,高新区企业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成都高新区的,视同改制上市,享受同等优惠和奖励政策。

第十八条 高新区原有相关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的政策若与本办法不一致,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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