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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复习考试题

2022-06-04 来源:汇智旅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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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参考题目

1.国际私法渊源的最早表现是国内立法

2.国际私法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

3.在法律中规定:限制外国人在内国从事某种民商事活动,不得享有某种民商事权利或者待遇。该法律规范一般被称为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

4.依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以他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何地视为住所。是最后居住地。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中规定的“当缔约的一方国民或公司的投资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由于战争、其他武装冲突、全国紧急状态或其他类似事件而遭受损失,它们所享受的待遇不应低于任何第三国国民或公司所享受的待遇”是一种非歧视待遇。

6.国家之间通过缔结条约,规定缔约国一方不把低于内国或其他外国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地位适用于缔约国另一方的自然人和法人,此种待遇称为不歧视待遇。

7.在反致问题上,英国有一个为其他国家都不采用的独特法律制度,这就是所谓的双重反致。 8.在“合同依合同缔结地法”这一冲突规范中,“合同”属于范围。

9.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在当事人住所不明或不能确定时,其住所应当是经常居住地。

10.依我国高院的司法解释,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则其民事行为能力的准据法应是我国的法律。

11.某专门生产化妆晶的跨国公司,其股东大部分是以色列公民,该公司在美国注册登记,其主要营业机构设在其最大的市场——法国。现在,该公司欲在中国设立它的分支机构,并获得批准。不久,该公司与中国某国营商场就其销售合同发生争议。我国法院应认定该跨国公司的国籍国是美国。

12.根据民法通则第144条的规定,对有关不动产法律行为的方式,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13.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一般应适用所有权人的本国法。

14.依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何种买卖可适用公约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15.根据1985年海牙《关于信托准据法及其承认公约》中的规定,有关信托关系的法律适用通常首先是适用财产授予人明示或默示指定的法律。

16.依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17.我国《海商法》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

18.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

19.在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问题上,我国民事诉讼采取的做法是可由当事人直接向被请求国法院提出,也可由作出裁决的法院提出。

20.区际冲突法是国内法。 二、多项选择参考题目

1.在反致制度中,最后导致法院地国实体法得以适用的包括一级反致、间接反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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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涉外民事关系中,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各国民法对同一民事问题的规定不同、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大量发生、司法权独立、各国在一定范围内都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3.下列各项中,通常可以适用最惠国待遇制度的有判决和裁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的保护、国家之间交通工具的通过、国家之间的商品、支付和服务往来、彼此的外交代表团、领事代表团、商务代表团的特权和豁免。

4.依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下列各项中,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有不动产的所有权和买卖、不动产的抵押、不动产的使用。

5.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国人在我国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包括亲属权、继承权、劳动权、智力成果权、土地使用权。

6.在国际私法上,对于反致制度持反对态度的学者们所持的依据主要有反致违背了本国冲突法的宗旨,与国际私法的真正性质相抵触、反致有损于内国的立法权、反致的适用于实际不便、反致会导致恶性循环。

7.依1955年9月生效的《世界版权公约》的规定,其确立的主要原则有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有条件的自动保护原则、独立保护原则。

8.在国际民事诉讼中,一国法院考虑是否给予外国当事人以诉讼救助时,一般应考虑当事人是否确实有支付诉讼费用的能力、诉讼是否有胜诉的可能、当事人是否提出了减免诉讼费用的申请、当事人国籍与内国是否有条约或互惠关系。

8.关于连结点,正确的说法有每一条冲突规范必须至少有一个连结点、连结点是将一定的法律关系与一定地域的法律联系起来的纽带或媒介、连结点的选择必须在客观上体现法律关系与一定地域法律之间的内在联系、动态连结点的存在为当事人规避法律提供了可能。

10.1988年通过的海牙《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的主要特点包括采用同一制继承制度、承认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承认转致制度、采用以国籍为主的多元连结因素。

三、判断参考题目

1、“婚姻成立的要件依各当事人本国法”属于重叠性冲突规范。 (×)2(×)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

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该条款属于选择性冲突规范。

3、如果发生外国法错误适用的情况,我国法律不允许当事人上诉。 (×)

4、法律规避指的是当事人通过改变连结点来排除对其不利的法律的适用。 (√)5(√)6(×)

5、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在内,在授予专利的优先权问题上,都采用申请在先原则。

6、在判定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时,应当适用当事人的国籍法,不能适用法院地法或有关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7、识别是法院审理任何案件必经的程序。 (√) 8、国际私法中的“国际惯例”就是国际公法中所说的“国际习惯”。 (×) 9、我国立法认为,所有的法律规避行为均为无效法律行为。 (×) 10、我国法律规定,当外国法无法查明时,法院应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 (×) 11、公共秩序保留的滥用会使国际私法失去存在的基础。 (√)

12、在一个具体案件中,所有需要先行决定的问题,都是国际私法所称的先决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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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在一般情况下,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其财产的归属问题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14、公共秩序保留的滥用会使国际私法失去存在的基础。 (√ )15(×)16(×)

15、在判定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时,应当适用当事人的国籍法,不能适用法院地法或有关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16、各国法律对非婚生子女的准正都作了规定,其中非婚生子女申请是各国承认的准正方式之一。 17、根据国家主权原则,被请求国有权在一定条件下拒绝给予国际司法协助。 (√)18(√)

18、一个外国法院判决如果没有得到我国法院的承认,该判决在我国领域内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19、根据国家主权原则,被请求国有权在一定条件下拒绝给予国际司法协助。(√) 1.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含义及法律特点。

国际民商事关系,简称国际私法关系,是指跨越或超越一国国界或一国法律调整界限的、涉及一个以上国家法律的民商事关系,以及对一国来说具有司法管辖权和仲裁管辖权的外国人之间的民商事关系。特点:(1)在国际民商事交往过程中产生;⑵是广义上民商事关系;⑶超越一国国界、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律;⑷具有外国因素,即构成国际民商事关系诸要素的主体、客体及使该种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等之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或全部是外国因素但该国享有诉讼或仲裁管辖权,或对该国有重大利益影响的民商事关系。

2.冲突规范?冲突规范在结构和性质上有什么特点?冲突规范是指在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时,指明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来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它又被称为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特点: (1)结构上:冲突规范具有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范的结构。冲突规范的结构仅仅包括范围和系属二个部分。 (2)内容上:冲突规范只指明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而并不直接规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实体法律规范是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 (3)性质上:冲突规范是一种既不同于实体法规范,并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不同于程序规范的特殊类型的法律规范,不直接规定诉讼关系的内容或程序规则。(4)作用上:冲突规范对国际民商事关系只起“间接调整作用”、“路标作用”。

3.公共秩序保留?其特点和作用?公共秩序保留,是指一国法院依其所属国的法律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因该外国法的适用会与法院地法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 特点:⑴符合主权原则,为主权原则所允许;⑵内涵不具体、不明确、富有弹性,运用时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伸缩性;⑶比其他限制外国法的制度更直接、更彻底地排除外国法的适用;⑷从法律上把不适用外国法的责任推给了相应外国法。 公共秩序保留的作用,就是排除外国法的适用,否定根据外国法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是适用冲突规范必要的传统手段,其“安全阀”的作用。 4.《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原则?

~主要内容是确定了以下基本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而且根据公约,非公约成员国的公民,只要他在公约任何成 员国境内有住所或有真实、有效的工商业营业所,也可享有与公约成员国国民同样的待遇。(2)优先权原则。(1分)(3)强制许可原则。(4)专利、商标独立原则。(5)临时性保护原则。 5.最惠国待遇?不适用情形?

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国之间,一国已经或者即将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与权利,也同样给予缔约国对方即第二国。 以下情形一般不适用最惠国待遇:(以后每点各1分)⑴一国给予其边境邻国的特权与优惠,如互免入境签证、减免边贸关税;⑵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或经济共同体内的优惠;⑶基于特殊的历史、政治、经济关系的国家和地区之间的特权与优惠;⑷发达国家给予特定的发展中国家的优惠;⑸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不适用最惠国待遇的情形。 6.简述物之所在地法适用范围的例外。(1)运输途中货物的物权关系;(2)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3)外国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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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行终止或被法人国籍所属国解散时的财产;(4)与人身关系密切的财产;(5)无主土地上的物的物权;(6)国家财产。

7.8。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

各国立法及有关国际条约所规定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原判决国法院必须具有合格的管辖权;2、外国法院的判决必须是已经确定的判决;3、外国法院进行的诉讼程序是公正的;4、不存在“诉讼竞合”情形;5、外国法院的判决不违反内国的公共秩序。

9.10.区际法律冲突的概念及产生条件。所谓区际法律冲突,是指在一个主权国家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或者说是指在一个主权国家内部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其产生条件有以下几方面:1、一国内部存在多个不同法律制度的法域;2、各法域人民之间的正常民商事交往;3、各法域互相承认外法域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4、各法域互相承认外法域民商事法律在本法域内的域外效力。

五、案例分析参考题目

1.中国公民甲于1998年和美国公民乙在美国结婚,婚后甲仍居住在住在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西湖区,乙居住在美国。2000年4月,甲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西湖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向住在美国的乙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并要求其提出答辩。乙在答辩状中称西湖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理由是:第一,依“原告就被告”原则,此案应归美国法院管辖;第二,即使中国法院有管辖权,也应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西湖区人民法院不能管辖涉外案件。

问:(1)乙的理由是否成立?西湖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是否享有管辖权,为什么?

(2)假设西湖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并受理了此案,它应适用何国法作为此案的准据法,为什么?

(3)假设甲认为其与乙于1998年在美国缔结的婚姻依中国法是无效的,并请求法院直接解除婚姻,对该问题西湖区人民法院又该如何进行法律选择,为什么?

(4)假设此案以美国法作为准据法,而美国是个复合法域国家,西湖区人民法院又应如何进行法律选择? (1)答:乙的理由不成立。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就被告”

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但对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也有特殊原则,规定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应采用“被告就原告”的原则,该法23条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规定,普通涉外离婚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故西湖区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此案件。

(2)答: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1988年1月26日通过的对《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的进一步解释:“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故此案件适用我国的法律。

(3)答:因甲和乙的婚姻缔结地在美国,故适用美国的法律。(理由见上)

(4)答:因美国是个复合法域国家。假若此案选择美国法律作为准据法。西湖区法院要查明甲和乙在美国的哪个州缔结婚姻,乙在哪个地方居住,离婚案件应选择居住地法作为准据法。

2、中国公民张××原与丈夫蔡××侨居马来西亚,解放初期,张××偕子女回中国厦门定居。1958年,张××用丈夫蔡××寄回的侨汇购买了厦门市住房一套,房主登记为张××。此后,其子女又先后出国或在香港定居。1987年,张××申请去香港定居获准。因在香港无亲人,欲在出境前将房屋卖掉。经人介绍,张××在未取得丈夫同意的情况下,与原告于1989年4月签订了房屋购买合同,将该房以15000元出卖给原告。签约后,张××收取了大部分房款,并将部分房屋交原告居住。同年10月,双方前往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因张××未能提供其夫同意出卖的证明,房管部门未给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此后,张××因身体原因未去香港定居,其夫蔡××得知其卖房之事,从国外来信指责,并通过律师到房管部门要求不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在此情况下,张××向原告表示要求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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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买卖合同,各自返还已收取的房款和占住的房屋。双方协商不成,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有效。 请问:

1.此案应如何识别? 2.此案的法律适用过程应该是怎样的? 3.你认为此案应如何处理?

(1)这是一起涉外房屋买卖争议案。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而蔡某是外国人,所以本案是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外国人在我国房屋的买卖,涉及到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问题。

(2)法院适用我国的冲突规范的结果是应当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来认定其所有权的转移问题。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6条规定:不动产的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法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那么,本案中,不动产所在地是中国,因此应适用中国的法律。

(3)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所争议的房屋是张某和蔡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在一方处分时,双方的夫妻关系一直维系,该房屋也一直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处分共有财产须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该行为才有效。共有人之一未得其他人同意擅自处分财产,除第三人善意取得的以外,不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在房管部门办手续的时候,就已经知道张某没有取得其丈夫的同意,所以,不能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善意的。所以,原告和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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