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乐高级中学
长乐高级中学奖学金评定条例(试行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进一步适应我校教育教学改革的需
要,促进学风建设和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进取,全面发展,建立以奖学金为主导的竞争激励机制,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设立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其中一
等奖学金是在校学生奖学金荣誉最高奖励。
第三条:凡在我校学习的学生,符合本条例规定者,均可享受。
第二章:奖学金管理与评审机构
第四条:成立由校领导、科室负责人等组成的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第三章:奖学金的评定办法
第五条:申请奖学金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 一等奖学金: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党的方针、政策,
积极参加社会活动。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操行量化等级良好
以上。
3、学习成绩的名次居年段前10名者,积极参加文体卫生等集体活
动,各方面表现突出。
4、一等奖学金金额每生每学期800元。 二、二等奖学金
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表现良好,学习总成绩的名次居年段前11-15名,操行量化等级良好以上,可获得二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金额每生每学期400元。 三、三等奖学金
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表现较好,学习总成绩的名次居年段前16-20名,操行量化等级及格以上,可获得三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金额每生每学期200元。 第六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获得奖学金。
1、学期事假累计两周以上或病假累计三周以上者。 2、本学期违反学校纪律者。 3、不按时交纳学费者。 第七条:学生奖学金的评定与发放。
(1)学生奖学金的评定遵循以学为主、兼顾其他、反映综合素质的原
则,重点奖励思想政治素质高刻苦学习、成绩突出、品学兼优的学生。
(2)符合条件的学生,应提出申请,经班级、年段推荐,学校奖学金
评审委员会综合各方面情况,予以确定。 (3)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
第四章:附则
第八条:在奖学金评定发放过程中,坚持实事求是,严格程序、客
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真正使评选活动成为推动学生全面发展,奋发向上的动力。
第九条:获奖之后若违反学校纪律,则追回所有颁发的奖学金。 第十条:本条例由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长乐高级中学 2009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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