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员工作职责
一、 调解员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合理地调解案件,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纠纷。
二、调解员应在调解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按时到达“调解中心”指定地点进行调解工作。 三、 调解案件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当案件遇特殊情况无法按照规定时间办理完毕时,经委员会主任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20日。
四、 调解员组织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应由双方当事人、调解员在调解笔录和协议书上分别签名确认,并送达协议书。在规定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应当终止调解工作,并引导双方当事人进入诉讼、仲裁程序。
四、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解决纠纷的协议,对事后反悔拒不履行又不起诉的,劝导、帮助当事人提请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五、 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如发现保险公司在条款、服务等工作中有应改进的问题,应当草拟建议书提交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工作承诺
一、坚持公平、公正的调解原则。依法调解矛盾纠纷,不徇私枉法,不弄虚弄假。
二、实行统一收案、结案制度。矛盾纠纷应在20天内调处结案,特殊案件,酌情延期。如遇矛盾可能激化纠纷,应及时处理,如纠纷性质已转化,引领立即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对调处结案却不能当场履行完毕的纠纷,一律实行回访制度,复杂案件实行专人包案,重点回访。
四、实行过错追究制。如调解人员违反纪律,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视其情节给与批评教育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与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人民调解员工作行为规范
依照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人民调解员在履行职务、开展调解工作时,应当遵守如下行为规范:
(一)遵纪守法 (五)诚实守信; (二)坚持原则; (六)举止文明; (三)爱岗敬业; (七)廉洁自律; (四)热情服务; (八)注重学习。
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
(一)不得徇私舞弊; (四)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二)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五)不得吃请受礼。
(三)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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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员相关制度
人民调解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1、 调解当事人的权利: 2、 调解当事人的义务:
① 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① 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② 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② 遵守调解规则。
③ 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③ 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④ 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④ 自愿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人民调解室纪律
一、下列人员不得参加调解: 1、酗酒的人;
2、携带凶器和其它危险物品的人; 3、赤膊、赤脚或穿背心、拖鞋的人; 4、其他有可能妨碍调解室秩序的人。
二、调解纠纷时,当事人及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1、不得随意走动; 2、不得喧哗、哄闹;
3、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 4、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5、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6、因共同调解的事项,参加调解一方和双方当事人人数过多的,应当推选代表一方代表不得超过3人;
7、对于违反调解室纪律的人可以责令其退出调解室。
人民调解工作方针、原则和任务
一、工作方针
调防结合,以防为主 二、工作原则
1、合法合理原则:调解纠纷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文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进行;
2、平等自愿原则:调解纠纷必须在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不得强迫;
3、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人民调解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工作任务
1、调解保险事故责任纠纷,防止纠纷激化;
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和经营者遵纪守法,尊重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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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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