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资产减值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
则。第⼆条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额低于其账⾯价值。本准则中的资产,除了特别规定外,包括单项资产和资产组。资产组,是指企业
可以认定的最⼩资产组合,其产⽣的现⾦流⼊应当基本上独⽴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的现⾦流⼊。第三条下列各项适⽤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存货的减值,适⽤《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采⽤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减值,适⽤《企业会计准则第3
号——投资性房地产》。(三)消耗性⽣物资产的减值,适⽤《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物资产》。(四)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的减值,
适⽤《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五)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值,适⽤《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六)融资租赁
中出租⼈未担保余值的减值,适⽤《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七)《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融⼯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
融资产的减值,适⽤《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融⼯具确认和计量》。(⼋)未探明⽯油天然⽓矿区权益的减值,适⽤《企业会计准则第2
7号——⽯油天然⽓开采》。第⼆章可能发⽣减值资产的认定第四条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减值的迹象。因
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寿命不确定的⽆形资产,⽆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减值测试。第五条存在下列迹象的,表明资产可
能发⽣了减值:(⼀)资产的市价当期⼤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预计的下跌。(⼆)企业经营所处的经济、技
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重⼤变化,从⽽对企业产⽣不利影响。(三)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
当期已经提⾼,从⽽影响企业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额⼤幅度降低。(四)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
者其实体已经损坏。(五)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使⽤或者计划提前处置。(六)企业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
将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亏损)远远低于(或者⾼于)预计⾦额等。(七)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
减值的迹象。第三章资产可收回⾦额的计量第六条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额。可收回⾦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
置费⽤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者确定。处置费⽤包括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相关税费、搬运费以及为使资产达
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的直接费⽤等。第七条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流量的现值,只要有⼀项超过了资产的账
⾯价值,就表明资产没有发⽣减值,不需再估计另⼀项⾦额。第⼋条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后的净额,应当根据公平交易中销售协议价格
减去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处置费⽤的⾦额确定。不存在销售协议但存在资产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该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处置费⽤后的⾦额确定。资
产的市场价格通常应当根据资产的买⽅出价确定。在不存在销售协议和资产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当以可获取的最佳信息为基础,估计资产的公允
价值减去处置费⽤后的净额,该净额可以参考同⾏业类似资产的最近交易价格或者结果进⾏估计。企业按照上述规定仍然⽆法可靠估计资产的公允价
值减去处置费⽤后的净额的,应当以该资产预计未来现⾦流量的现值作为其可收回⾦额。第九条资产预计未来现⾦流量的现值,应当按照资产在
持续使⽤过程中和最终处置时所产⽣的预计未来现⾦流量,选择恰当的折现率对其进⾏折现后的⾦额加以确定。预计资产未来现⾦流量的现值,应
当综合考虑资产的预计未来现⾦流量、使⽤寿命和折现率等因素。第⼗条预计的资产未来现⾦流量应当包括下列各项:(⼀)资产持续使⽤过
程中预计产⽣的现⾦流⼊。(⼆)为实现资产持续使⽤过程中产⽣的现⾦流⼊所必需的预计现⾦流出(包括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状态所发⽣的
现⾦流出)。该现⾦流出应当是可直接归属于或者可通过合理和⼀致的基础分配到资产中的现⾦流出。(三)资产使⽤寿命结束时,处置资产所收到
或者⽀付的净现⾦流量。该现⾦流量应当是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愿进⾏交易时,企业预期可从资产的处置中获取或者⽀付的、减去
预计处置费⽤后的⾦额。第⼗⼀条预计资产未来现⾦流量时,企业管理层应当在合理和有依据的基础上对资产剩余使⽤寿命内整个经济状况进⾏
最佳估计。预计资产的未来现⾦流量,应当以经企业管理层批准的最近财务预算或者预测数
据,以及该预算或者预测期之后年份稳定的或者递减的增
长率为基础。企业管理层如能证明递增的增长率是合理的,可以以递增的增长率为基础。建⽴在预算或者预测基础上的预计现⾦流量最多涵盖5
年,企业管理层如能证明更长的期间是合理的,可以涵盖更长的期间。在对预算或者预测期之后年份的现⾦流量进⾏预计时,所使⽤的增长率除了企
业能够证明更⾼的增长率是合理的之外,不应当超过企业经营的产品、市场、所处的⾏业或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长期平均增长率,或者该资产所处
市场的长期平均增长率。第⼗⼆条预计资产的未来现⾦流量,应当以资产的当前状况为基础,不应当包括与将来可能会发⽣的、尚未作出承诺的
重组事项或者与资产改良有关的预计未来现⾦流量。预计资产的未来现⾦流量也不应当包括筹资活动产⽣的现⾦流⼊或者流出以及与所得税收付有关
的现⾦流量。企业已经承诺重组的,在确定资产的未来现⾦流量的现值时,预计的未来现⾦流⼊和流出数,应当反映重组所能节约的费⽤和由重组
所带来的其他利益,以及因重组所导致的估计未来现⾦流出数。其中重组所能节约的费⽤和由重组所带来的其他利益,通常应当根据企业管理层批准
的最近财务预算或者预测数据进⾏估计;因重组所导致的估计未来现⾦流出数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所确认的因重组所
发⽣的预计负债⾦额进⾏估计。第⼗三条折现率是反映当前市场货币时间价值和资产特定风险的税前利率。该折现率是企业在购置或者投资资产
时所要求的必要报酬率。在预计资产的未来现⾦流量时已经对资产特定风险的影响作了调整的,估计折现率不需要考虑这些特定风险。如果⽤于估
计折现率的基础是税后的,应当将其调整为税前的折现率。第⼗四条预计资产的未来现⾦流量涉及外币的,应当以该资产所产⽣的未来现⾦流量的
结算货币为基础,按照该货币适⽤的折现率计算资产的现值;然后将该外币现值按照计算资产未来现⾦流量现值当⽇的即期汇率进⾏折算。第四章
资产减值损失的确定第⼗五条可收回⾦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额低于其账⾯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价值减记⾄可收回⾦额,减
记的⾦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第⼗六条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应
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第⼗七条资产减值损失⼀经
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第五章资产组的认定及减值处理第⼗⼋条有迹象表明⼀项资产可能发⽣减值的,企业应当以单项资产为基础
估计其可收回⾦额。企业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额进⾏估计的,应当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额。资产组的认定,
应当以资产组产⽣的主要现⾦流⼊是否独⽴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的现⾦流⼊为依据。同时,在认定资产组时,应当考虑企业管理层管理⽣产经营活
动的⽅式(如是按照⽣产线、业务种类还是按照地区或者区域等)和对资产的持续使⽤或者处置的决策⽅式等。⼏项资产的组合⽣产的产品(或者
其他产出)存在活跃市场的,即使部分或者所有这些产品(或者其他产出)均供内部使⽤,也应当在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况下,将这⼏项资产的组合认
定为⼀个资产组。如果该资产组的现⾦流⼊受内部转移价格的影响,应当按照企业管理层在公平交易中对未来价格的最佳估计数来确定资产组的未来
现⾦流量。资产组⼀经确定,各个会计期间应当保持⼀致,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企业管理层应当证明该变更是合理的,并根据本准则第⼆⼗
七条的规定在附注中作相应说明。第⼗九条资产组账⾯价值的确定基础应当与其可收回⾦额的确定⽅式相⼀致。资产组的账⾯价值包括可直接归
属于资产组与可以合理和⼀致地分摊⾄资产组的资产账⾯价值,通常不应当包括已确认负债的账⾯价值,但如不考虑该负债⾦额就⽆法确定资产组可
收回⾦额的除外。资产组的可收回⾦额应当按照该资产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后的净额与其预计未来现⾦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者确定。资产
组在处置时如要求购买者承担⼀项负债(如环境恢复负债等)、该负债⾦额已经确认并计⼊相关资产账⾯价值,⽽且企业只能取得包括上述资产和负
债在内的单⼀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后的净额的,为了⽐较资产组的账⾯价值和可收回⾦额,在确定资产组的账⾯价值及其预计未来现⾦流量的现值
时,应当将已确认的负债⾦额从中扣除。第⼆⼗条企业总部资产包括企业集团或其事业部的办公楼、电⼦数据处理设备等资产。总部资产的显著
特征是难以脱离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独⽴的现⾦流⼊,⽽且其账⾯价值难以完全归属于某⼀资产组。有迹象表明某项总部资产可能发⽣减值的
,企业应当计算确定该总部资产所归属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额,然后将其与相应的账⾯价值相⽐较,据以判断是否需要确认减值损失
。资产组组合,是指由若⼲个资产组组成的最⼩资产组组合,包括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以
及按合理⽅法分摊的总部资产部分。第⼆⼗⼀条企
业对某⼀资产组进⾏减值测试,应当先认定所有与该资产组相关的总部资产,再根据相关总部资产能否按照合理和⼀致的基础分摊⾄该资产组分别下
列情况处理。(⼀)对于相关总部资产能够按照合理和⼀致的基础分摊⾄该资产组的部分,应当将该部分总部资产的账⾯价值分摊⾄该资产组,再
据以⽐较该资产组的账⾯价值(包括已分摊的总部资产的账⾯价值部分)和可收回⾦额,并按照本准则第⼆⼗⼆条的规定处理。(⼆)对于相关总
部资产中有部分资产难以按照合理和⼀致的基础分摊⾄该资产组的,应当按照下列步骤处理:⾸先,在不考虑相关总部资产的情况下,估计和⽐较
资产组的账⾯价值和可收回⾦额,并按照本准则第⼆⼗⼆条的规定处理。其次,认定由若⼲个资产组组成的最⼩的资产组组合,该资产组组合应当
包括所测试的资产组与可以按照合理和⼀致的基础将该部分总部资产的账⾯价值分摊其上的部分。最后,⽐较所认定的资产组组合的账⾯价值(包括
已分摊的总部资产的账⾯价值部分)和可收回⾦额,并按照本准则第⼆⼗⼆条的规定处理。第⼆⼗⼆条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额低于
其账⾯价值的(总部资产和商誉分摊⾄某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该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价值应当包括相关总部资产和商誉的分摊额),
应当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减值损失⾦额应当先抵减分摊⾄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商誉的账⾯价值,再根据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除商誉之外的
其他各项资产的账⾯价值所占⽐重,按⽐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价值。以上资产账⾯价值的抵减,应当作为各单项资产(包括商誉)的减值损
失处理,计⼊当期损益。抵减后的各资产的账⾯价值不得低于以下三者之中最⾼者: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后的净额(如可确定的)、该资
产预计未来现⾦流量的现值(如可确定的)和零。因此⽽导致的未能分摊的减值损失⾦额,应当按照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其他各项资产的账
⾯价值所占⽐重进⾏分摊。第六章商誉减值的处理第⼆⼗三条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减值测试。商誉应当结合
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减值测试。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应当是能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
,不应当⼤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所确定的报告分部。第⼆⼗四条企业进⾏资产减值测试,对于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
誉的账⾯价值,应当⾃购买⽇起按照合理的⽅法分摊⾄相关的资产组;难以分摊⾄相关的资产组的,应当将其分摊⾄相关的资产组组合。在将商誉的
账⾯价值分摊⾄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时,应当按照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公允价值占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公允价值总额的⽐例进
⾏分摊。公允价值难以可靠计量的,按照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价值占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账⾯价值总额的⽐例进⾏分摊。企业因重
组等原因改变了其报告结构,从⽽影响到已分摊商誉的⼀个或者若⼲个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构成的,应当按照与本条前款规定相似的分摊⽅法,将
商誉重新分摊⾄受影响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第⼆⼗五条在对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减值测试时,如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
或者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额,并与相关账⾯价值相⽐较,确认相
应的减值损失。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减值测试,⽐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价
值部分)与其可收回⾦额,如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额低于其账⾯价值的,应当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按照本准则第⼆⼗⼆条的规定
处理。第七章披露第⼆⼗六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资产减值有关的下列信息:(⼀)当期确认的各项资产减值损失⾦额。(⼆)计提
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额。(三)提供分部报告信息的,应当披露每个报告分部当期确认的减值损失⾦额。第⼆⼗七条发⽣重⼤资产减值
损失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导致每项重⼤资产减值损失的原因和当期确认的重⼤资产减值损失的⾦额。(⼀)发⽣重⼤减值损失的资产是单项资产
的,应当披露该单项资产的性质。提供分部报告信息的,还应披露该项资产所属的主要报告分部。(⼆)发⽣重⼤减值损失的资产是资产组(或者
资产组组合,下同)的,应当披露:1.资产组的基本情况。2.资产组中所包括的各项资产于当期确认的减值损失⾦额。3.资产组的组成
与前期相⽐发⽣变化的,应当披露变化的原因以及前期和当期资产组组成情况。第⼆⼗⼋条对于重⼤资产减值,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资产(或者资产
组,下同)可收回⾦额的确定⽅法。(⼀)可收回⾦额按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后的净额确定的,还应当披露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后的净
额的估计基础。(⼆)可收回⾦额按资产预计未来现⾦流量的现值确定的,还应当披露估计其现值
时所采⽤的折现率,以及该资产前期可收回⾦额
也按照其预计未来现⾦流量的现值确定的情况下,前期所采⽤的折现率。第⼆⼗九条第⼆⼗六条(⼀)、(⼆)和第⼆⼗七条(⼆)第2项信息
应当按照资产类别予以披露。资产类别应当以资产在企业⽣产经营活动中的性质或者功能是否相同或者相似为基础确定。第三⼗条分摊到某资产
组的商誉(或者使⽤寿命不确定的⽆形资产,下同)的账⾯价值占商誉账⾯价值总额的⽐例重⼤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分摊到
该资产组的商誉的账⾯价值。(⼆)该资产组可收回⾦额的确定⽅法。1.可收回⾦额按照资产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后的净额确定的,还应
当披露确定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后的净额的⽅法。资产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后的净额不是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应当披露:(1)企业管
理层在确定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后的净额时所采⽤的各关键假设及其依据。(2)企业管理层在确定各关键假设相关的价值时,是否与企业历史
经验或者外部信息来源相⼀致;如不⼀致,应当说明理由。2.可收回⾦额按照资产组预计未来现⾦流量的现值确定的,应当披露:(1)企业管理层预计未来现⾦流量的各关键假设及其依据。(2)企业管理层在确定各关键假设相关的价值时,是否与企业历史经验或者外部信息来源相⼀致;如不⼀致,应当说明理由。(3)估计现值时所采⽤的折现率。第三⼗⼀条商誉的全部或者部分账⾯价值分摊到多个资产组、且分摊到每个资产组的商誉的账⾯价值占商誉账⾯价值总额的⽐例不重⼤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说明这⼀情况以及分摊到上述资产组的商誉合计⾦额。商誉账⾯价值按照相同的关键假设分摊到上述多个资产组、且分摊的商誉合计⾦额占商誉账⾯价值总额的⽐例重⼤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说明这⼀情况,并披露下列信息:(⼀)分摊到上述资产组的商誉的账⾯价值合计。(⼆)采⽤的关键假设及其依据。(三)企业管理层在确定各关键假设相关的价值时,是否与企业历史经验或者外部信息来源相⼀致;如不⼀致,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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