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经济学在刑法教学意义上的应用
2024-02-07
来源:汇智旅游网
理论实践 教育论坛 2014年第03期 法经济学在刑法教学意义上的应用 曾毅 (1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江西刘智颖z 朱红柔 杨静 南昌 330029;2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 330029) 摘要:法经济作为一门课程,在北美、欧洲等地一般在高校的法学院与经济学院开设。自20世纪8O年代 后期被介绍到我国,至今已有许多学者在关注、研究这一学科领域的相关问题。而刑法的有关问题,在法经济学 的基础之上,在教学中强调刑法特有的公权力的威慑性和国家强制力,有别于诸如民法、商事法律中公式的运 用及具体问题的分析。 关键词:法经济学;刑法学;汉德公式;盗窃罪 法经济学的发展,在法学界的发展中已经不再新鲜。随 对比于民事侵权法中,汉德法官在本案中提出了过失 经济分析的著名公式,即汉德公式B<PL。其认为,在一起侵 权事故中,侵权人为防止侵权事故发生的义务是由以下三个 着社会步伐的加快,法学与经济学的融合也越来越重要,于 此同时,对于法学在教学上的发展,如何在教学中开展对法 经济学研究角度的深入,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去具体分析具体 的刑法罪名及刑法刑罚,在总则分则中各有体现。 变量来决定的;其一,事故损害发生的概率即为P;其二,事 故发生后所造成的损失即为L;其三,采取预防措施所需要 花费的成本即B。若侵权人能主管上能动地采取较小的预防 成本措施去避免较高的侵权损害的发生。如果侵权人没有采 1 教学中明确刑法的观念在于威慑惩罚作用 刑法效益指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过程中创造的全部 净增收入。经济学意义上的刑法效益是指从刑法成本与收益 的比例关系出发,以最少的刑法成本投入,获得最佳、最大收 益。刑法的效益构成较为复杂,从法制角度分析,主要有刑 事立法效益、刑法实施效益。刑事立法效益是指通过制定和 颁布刑事法律、法规所取得的时间效益、社会效益等等的总 称。融合刑法的具体特点,突出强调它的法益保护性和制裁 取此种预防措施,那么其主观上就可以判定是存在一定过失 的。即B<PL;反之就认定没有过失。这一主张与科斯所提出 的“社会成本最小化”理论完全吻合,该观点也被许多法经济 学家们所认同。从经济学上预防和对损害进行赔偿从社会的 角度出发,都是要付出成本的。如果能够以较低的成本付出 取代较高的成本支付,从社会的角度看就是具有效率的。侵 权责任的目的即是让被告对其没有进行适当的预防投入而 产生外部性成本内部化。内部化使得社会成本成为被告的私 人成本,这样,被告在以后的类似行为中,就会在承担损害结 果的成本与进行预防投入的成本之间进行选择。从而减少和 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汉德法官运用了经济规律处理了民事 的严厉性,可以从此出发,分析为什么很多行为纳入刑法规 制之中,在于程度的轻重和惩罚后果的严重性。 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是效益与成本,资源得到最大化利用 的问题,而法学的观念一向是公平正义。在当代中国,受传统 的政治色彩的影响,刑法的主要观念更是震慑惩处性浓厚一 点。但是在法经济学来说,两者还是可以相互结合的。法经济 学的核心思想是:法律规范应当包含经济学中的价值目标, 法律权利应当分配给能以最小的成本换取最大收益一方。关 键在于刑法具有成本性、犯罪具有相对性和刑罚具有代价性 的客观现实。所以,在法经济学中,对刑法的分析上,我们必 须强调一个观点,刑法特殊适用,就是在法实现的社会成本 中,刑法的威慑作用和惩罚作用是先于其他成本的。刑法惩 罚的力度越高,就越需要支出一定的成本来满足。经济学的 效率原则要求决策者以最少支出却是威慑达到最大化。即在 既定执法目标不变的条件下, 定罪的可能性和惩罚力度之 侵权案件,但同时也阐述了法律背后所固有的经济逻辑性。 汉德公式相对于民事侵权的广泛运用,在经济学的犯罪 原理上也是可以进行分析的。但是,在汉德公式在民事领域 运用之中,往往产生概率。及后继发生的冻裂水管事件的概 率和维修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一点在刑事领域无法适用概率 这一概念。因为犯罪的发生,往往概率的几率统计无法纠正。 在激情犯罪人、突发性犯罪等等情况下,没有办法用概率的 公式方法来计较错进行的PL,所以也无法直接利用汉德公 式来分析过失导致的犯罪。而科斯提出的犯罪成本最小化, 在刑事领域是一个变通。因为,成本和收益在刑法领域的处 间、监禁刑和罚金刑之间达到资源合理利用,形成最优配置, 从而降低执法成本。 罚变动是十分大的。贩卖毒品和军火和贩卖伪劣产品,所获 得的收益往往具有很大的落差。从这个成本最小化分析中, 不能盲目的从数额分析,有一种效益和效率的关系。犯罪分 2汉德公式在刑事领域运甩同样重要 子之所以从事犯罪,是因为付出的犯罪成本和获得的收益, 作者简介:曾毅(1982-),男,江西南昌人,硕士,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法学教研室主任,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刑事法学、法经济学。 刘智颖(1991一),女,江西南昌人,南昌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 朱红柔(1980一),女,江西南昌人,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助教。 杨静(1982一),女,江西南昌人,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助教。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西省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研究课题(2012年)《法经济学分析方法在(刑法学)教学中的应用研究》(JxJG一12—75—5)的阶段性成果。 102- 一2014年第03期 教育论坛 理论实践 往往是收益大过成本,有利可图而从事为之。 对比于民事侵权的预防行为的发生概率,在刑法中,这 一对获得更低刑罚的期待。换句话说,一个智商正常的行为人 在明知某区域存在远程监控录像或红外线报警装置的情况 下,会为了可能获得更低的刑罚而放弃“暗偷”却使用“明 点讨论比较有争议的是赌博罪,根据刑法第303条的规 定,我国刑法对赌博行为只确立了一个罪名——赌博罪,将 偷”?从风险理论来说是不成立的。如抱着监控人没看见的侥 幸心理而采取更容易被抓获的明目张胆盗窃方式作案?ATM 其行为形态界定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和以赌博为业。从法 经济学角度分析,赌博罪的成本分为个人成本和社会成本, 不少学者提出,在赌博罪这一刑罚设置上的侵权色彩浓厚, 甚至提出非犯罪化。因为赌博的行为,在西方更涉及到的是 故障的“诱因”与对许霆轻罚之关系的推论可以概括为:ATM 故障给银行造成损失的概率低且预期损失低,许霆案的出现 目前只是统计上的小概率且容易被抓获,因此对此小概率之 犯罪行为减轻处罚不会引致类似犯罪的增加,也即没有将严 厉刑罚的资源浪费在如此小概率犯罪行为的必要。 私人财产权的处分,既个人成本的付出,而个人成本的付出, 是社会财富的转移。关键是各国对待赌博这一行为的社会成 本的看待问题。但是在中国,赌博的社会成本加重在社会的 公序良俗的范围之中,加大了它的社会不良成本。同时,对待 其中,对于伪造货币罪中,波斯纳运用融合了诈骗罪的 观点进行分析。“伪造货币罪。这可以被看作是一种以诈骗 赌博收益的问题,赌博的收益问题在中国受关注的往往是彩 票行业,无法利用赌博罪进行规制,而收益往往可以达到一 进行盗窃的形式,而这种诈骗就是付款人将构造货币作为法 定货币支付。一旦发现伪造,无论哪一个受害人都不应再保 留这种无价值的货币。如果它没有被发现,那么其损失将会 更为广泛地扩散。由于现在流通中的货币量相对于社会全部 货物贮存量而言,要比伪造之前大,所以所有人的货币价值 将下降(即,通货膨胀)。由此可见,除了货币伪造者之外,其 他人都是受损害者。(债权人又如何呢?)除了这种强制转让 外,伪造货币还造成通常的无谓成本?”。 夜暴富的级别。对于这类博彩事业,更加大了对赌博罪非犯 罪化的研究立场。借用效率最简单的原理,运用最小的成本, 获得最大的资源配置和收益,赌博罪往往在刑事领域突出的 是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对犯罪的打击。不是侵权的分析,更多 是公权力的打击和介入。 这是在两大法律部门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民法更加注 重民事主体直接的契约和约定,体现的是一种高度解决争端 和预防争端归责性。而刑法加入了国家公权力强制实施的色 彩,从出发点来看,它没有归责原则可言,而是在国家机关介 它将伪造货币,看成是诈骗的一种方式,在中国刑法中, 对于伪造货币和诈骗都有单独的条文进行约定。从经济学角 度分析,诈骗常态是以方式骗取、诱导受害人自由处分财产 人后对罪名、罪数的具体分析和要求,它的预防震慑作用体 现在刑罚种类之中,而并非预防的归责原则。但是,汉德公式 广泛运用在民事领域而忽视在刑事领域之中的发展,正如波 在没有采取某些成本最小化损失避免措施时才要求损害赔 偿,而有些案件不管怎样都需要损害赔偿。在通常情况下,即 所有权,在于对权利的一种具体的处分,而伪造货币规制的 是伪造货币这一种行为,对于犯罪人来说,伪造货币的成本 后续罪名也可以表明,要运输、存储及制造伪造货币所要付 仅仅是从诈骗罪的角度。而是,伪造货币的本身这一章行为 给市场经济带来的严重后果,是时候需要上升到国家强制性 的干预的这一个高度,所以才分别定罪。而相对于诈骗罪来 斯纳在对普通法的经济学分析这一章提及,“有些案件只有・ 出的成本等等,他只是具体了一个伪造货币的方式,但是不 使违约导致了资源的更高价值使用,违约者也要支付损害赔 偿”;,还是存在一定的使用狭隘性。毕竟,对于成本和投入的 结果分析上,汉德公式还是可以得到广泛的运用,而不仅仅 只是侵权。 说,诈骗的方式往往分很多种,而诈骗的数额和严重程度又 有不同的罪名进行定性。我们无法排除在刑法中,同种类罪 名的相互交叉和重叠,但是从犯罪的成本和收益及刑法的威 慑角度,往往可以解释,为什么要单独列出,为什么要加大处 3对于盗窃罪的经济学分析 在关于经济类的犯罪分析之中,法经济学在此领域发挥 的作用使得刑罚的分析十分有趣。在犯罪学的心里分析 上,更加运用在具体的犯罪预防之中。在盗窃罪中,法经济学 中关于刑罚对潜在罪犯的威慑效果相当于惩罚严厉程度与 罚等等具体的问题。对于方式、手段、数额的具体解释和列 明,也往往可以窥见国家对这一种类行为规定的强行性,也 可以探测这一行为对于刑法的效用和实施成本的价值所在。 参考文献 1 [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评.中国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抓获概率的乘积的观点,得出了这样的结论:“如果‘明偷’与 ‘暗偷’受到同样的处罚,潜在的罪犯就会更多采取‘暗偷’的 方式以降低作案的风险。”犯罪行为人决定采取何种方式作 案,首先考虑的是何种方式会导致更大的收益却付出最小的 成本。而犯罪行为人所承担的成本除了“盗窃金融机构所必 2 【英】杰里米.边沁.立法理论——刑法典理【f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 版社.1993 3 [美】加里.贝克尔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M].王业宇、陈琪译上海三联 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 需的技术水准”外,还会衡量各种行为方式可能遭致被抓获 的“风险”。以盗窃行为而论,犯罪行为人首先顾及的是被抓 4 [美]理查德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M】.蒋兆康译,林毅夫校.中国大 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获的几率,而非刑罚的轻重。在犯罪行为人已知的条件中,如 果某种行为方式特别容易被抓获,那么在利益既定的前提 下,犯罪行为人不可能为了更低的刑罚而“故意”采取更容易 5 曲振涛,杨恺钧.法经济学教程[M1.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责任编辑杜和) 被抓获的犯罪方式,因为不被抓获的“边际效益”远远高于其 ——103.. 理论实践 教育论坛 2014年第O3期 分享方法在公安民警心理行为训练中运用的研究 ——以安徽公安职业学院相关课程实施为例 余恬 (安徽公安职业学院,安徽合肥230031) 摘要:分享方法应当是公安民警心理行为训练中重要的教学方法,对实现课程目标起到至关重要的作 用。本文以安徽公安职业学院相关课程实施为例,阐述当前课程实施时运用分享方法存在的问题,分析分享方 法使用不当的弊端,并进一步提出充分发挥分享方法作用的对策。 关键词:分享;公安民警;心理行为训练 心理行为训练指的是以心理素质模型为基础,应用行为 操作时间过长,分享不得不被取消。 心理学、认知心理学、社会心理学和咨询心理学等学科的基 1.2重教师说教轻学员表述 本原理,以行为训练作为媒介手段,有针对性地训练和培养 这是在小组分享时所表现出的另一个特征。教师往往具 受训者心理素质的一种训练方法。目前,全国各地公安机关 有传授某些知识的倾向,在某一学员开始分享时,教师就习 都逐渐重视并陆续开展心理行为训练。心理行为训练也被称 惯性地使用某些知识、规律对其进行点评。这导致教师说的 为素质拓展训练、拓展训练和心理训练等。为了达到相应的 比较多而占用了学员发言的时问。当然,传授知识是教师的 课程目标,该课程标准的教学流程为:组建团队——具体训 职责之一。教师还应当是话题的引导者,带领学员自然而然 练科目的训练——回顾总结。而对于具体的训练科目,完整 地获得感悟,要让重要的话由学员想到并说出来,而不是由 的教学流程为:介绍训练科目的名称及意义——布置训练任 教师灌输某种观点。 务,明确规则和注意事项——学员操作,与此同时,教师观察 1.3分享的内容不全面 典型行为——分享。分享方法应当是公安民警心理行为训练 这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学员的分享多集中在经历了 中重要的教学方法,对实现课程目标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当下的训练自己有什么样的感受,没有结合生活、工作实际 但是在当前课程实施过程中,受到课时量、教师等因素的影 噪谈今天的学习对今后的启示。二是分享时多集中在自说自 响,分享方法运用时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希望阐述当前课程 话,缺乏学员之间的互动。 实施时运用分享方法存在的问题,分析分享方法使用不当的 2分享方法使用不当的弊端 弊端,进一步提出充分发挥分享方法作用的对策。 课程实施时运用分享方法是否得当,直接影响到能否实 1 当前运用分享方法存在的问题 现该课程目标。具体而言分享方法使用不当会带来以下不良 1.1重操作轻分享 后果。 重操作轻分享是公安院校乃至一般院校的心理行为训 2.1训练游戏化 练课程都普遍存在的问题。以安徽公安职业学院为例,一个 心理行为训练采取的是体验式教学,强调以学员的体验 高空训练科目的训练时间一般控制在一个半小时之内,一个 为主要的学习方式。这种教学方法有其优势,能够寓教于乐。 地面训练科目的训练时间一般控制在四十五分钟之内。如果 和传统说教的教学方法相比,它不仅关注教师的教,更关注 操作时间控制得当,一个训练科目用于小组分享的时间大约 学员的学,即学员的体验。学员通过参与,通过全身心的投 在5—10分钟。以一个小组15—20名队员计算,一个人只有不 入,根据自己以往的知识、经验来判断,获得经历与体验,并 到一分钟的发言时间。这样的分享常常是在浮在表面而难以 从中总结出新知识和新经验,从而改变自我,提升自我,重塑 深入的。况且有时综合考虑各小组训练进度,一些小组因为 自我,从而促进个体与团队的进步。心理行为训练不同于一 Penal Law and Economics in the sense of teaching Abract:French economy as a course,usually in the Law School and School of Economics university opened in NoAh America,Eu- rope and other places.Since the late 1980s,was introduced to the country,has been a concern of many scholars to study issues related to this subject raea.The issues related to criminal law,based on the law and economics,in teaching criminal law to emphasize the unique public power of deterrence and national force,unlike the analysis,such as civil law,commercial law in the use of formulas and specific .issueso Key words:Law nad economics,criminal law,Hande formula theft 一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