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行清洁生产,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公司内的组织和个人,均须依照本条例实行清洁生产。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清洁生产,是指将整体性预防的环境战略持续地应用于生产过程、产品和服务中,通过源头削减和全过程控制,以提高原材料和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排放量并降低对人体健康及环境的危害性。
清洁生产主要途径有:改变产品设计;实行原材料的替代;改革生产工艺、技术或者设备;实行物料的循环利用和综合利用;改善运行管理,减少跑冒滴漏。对经过源头削减、综合利用后仍未消除的污染物进行必要的末端处理。
第四条 xx部组织领导本公司内的清洁生产工作。行政部、生产部门、生产规划与物料控制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清洁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xx部负责本公司清洁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清洁生产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应定期制定清洁生产规划,并纳入公司生产计划总体安排。
第六条 各部门在公司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制定本部门清洁生产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保障与支持
第七条 在实施清洁生产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清洁生产小组上报公司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八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有权对阻止或者破坏清洁生产的行为进行检举或者控告。
第九条 清洁生产审核小组定期发布清洁生产工作安排,各部门在小组安排和支持下对项目进行实施:
(一) 采用高新技术改变生产工艺或者制造技术,达到清洁生产要求的;
(二) 采用符合清洁生产的原材料并生产出清洁的产品的; (三) 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节约能源、降低消耗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
(四) 节约或者保护水资源的; (五) 符合清洁生产企业标准的;
第十条 公司设立清洁生产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由清洁生产领导小组统一安排,用于支持清洁生产。
从事清洁生产工艺和设备研究、开发、推广的部门,经清洁生产审计确定的项目可使用专项资金。
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必须用于清洁生产项目,不得挪用、克扣、截流。
第十一条 相关部门提出清洁生产技术开发或者实施清洁生产高费、中费方案的部门,清洁生产审核领导小组可用技改、科技开发等资金,给予一定的扶持。
第十六条 公司鼓励进行国际间的技术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外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和设备等。
第十七条 公司或清洁生产领导小组应积极争取税务、物价等有关部门对清洁生产实行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清洁生产审核小组指导公司各部门进行清洁生产审计,建立有关清洁生产数据库,提供技术和信息服务。
第十九条 清洁生产领导小组应积极争取政府科学技术、经济、计划等行政主管部门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科技攻关、技术创新、解决清洁生产中的关键技术问题。鼓励采用国际先进技术和产品质量标准。
第二十条 清洁生产领导小组应当充分利用各种传播媒介,开展清洁生产的科普宣传,提高全体员工清洁生产的意识,加强对清洁生产工作的宣传报道。
第二十一条 行政部应当开展经常性的清洁生产教育;将清洁生产纳入员工培训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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