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精神,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对外担保情况等事项进行认真的核查,并就有关情况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证监发(2003)56号文相关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截至2009年6月30日,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蓬莱民和食品有限公司提供2000万元保证担保,期限一年,占报告期末净资产的3.41%。此次担保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被担保公司经营稳定,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公司对其担保风险较小,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桂月 牟敦潭 董红敏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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