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
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协议各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合伙宗旨
协议各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共同发展的原则,共同经营合伙事务。
概况
1、合伙企业概况
(1)名称:
(2)经营场所:
(3)经营目的:
(4)经营范围:
(5)经营方式:
(6)本合伙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____日止。
第三条 出资
1、各合伙人的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名称或姓名 | 出资方式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1 |
|
| % | 元人民币(大写: ) |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 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的,需要评估作价的,应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或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在合伙企业出资验证后 日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时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4、以劳务出资的,其价值评估需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协商确定。
5、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6、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合伙企业登记
全体合伙人同意指定 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业务的公司派员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立登记。申请人应保证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
第五条 财务、会计制度
合伙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建立本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六条 盈亏分配、分担
1、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2、利润分配、亏损分担的方式为:
。
3、合伙企业的利益分配、亏损分担,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七条 债务承担
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方式规定如下:
(1)合伙企业债务由合伙企业财产偿还。
(2) 合伙企业财产不够偿还时,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 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4)由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八条 合伙事务的执行
1、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出具合伙的委托书。
2、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合伙人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1)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 主持合伙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3) 拟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
(4) 制定合伙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5) 制定合伙企业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
(6) 提出聘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 制定增加合伙企业出资的方案。
(8) 每半年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9) 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外,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表决通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应当对此作出裁决。
3、不执行事务合伙人可行使以下权利:
(1)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2)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3)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有权决定撤消该委托;
(4)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其他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第九条 企业事务的决定
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1) 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
(2) 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3) 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 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 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的退伙。
(8) 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9) 合伙人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弥补亏损。
(10) 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条 禁止行为
合伙人在合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
(1) 禁止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 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3) 除全体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 禁止合伙人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本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一条 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原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依法订立入伙协议。
(4)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 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4)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3、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
未履行出资义务;
(2)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出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5、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退伙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经全体人合伙人同意退伙,并签订书面协议;
(2)合伙人退伙,其它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亏损或债务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3)退伙人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4)退伙人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按企业的实际情况,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退还货币或实物;
(5)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出资转让条件
合伙人出资转让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合伙人转让出资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3)转让本企业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对待;
(4)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的,受让人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5)转让出资后的企业合伙人必须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法定人数。
第十四条 解散和清算
1、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给予解散:
(1) 合伙期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项出现;
(3)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 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6)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2、清算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并确定一名清算负责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企业清算时,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4、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5、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6、清算后的盈余,在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员工工资(包括医疗、伤残补助和抚恤金等费用)、税款、普通债权的顺序清偿,如仍有剩余,按照出资比例返回出资。
7、清算后如亏损或企业无能力偿还债务,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企业共有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8、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3、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4、合伙人违反本合同关于禁止行为规定的,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六条 声明和保证
本协议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 合伙人各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
(2) 合伙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资金,均为各合伙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3) 合伙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第十七条 保密
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 年。
第十八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见上述合伙人基本情况处。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合同的变更
本协议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合伙人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协议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方,征得他方同意后,各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 日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各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协议,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条 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依法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不可抗力
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2、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3、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个工作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4、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各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各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各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各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协议的原则、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协议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2、本协议自各方或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合伙人各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协议一式 份,协议各方各持 份,企业登记机关或者公证处留存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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