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检查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它是严肃党纪的中心环节,在纪律检查工作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是党同腐败分子最直接、最激烈的较量,是反腐败斗争的主要突破口,也是衡量反腐败斗争是否深入、有效的一个重要标志。如何制作好谈话笔录就显得十分重要,谈话笔录制作这项工作,是我们从事案件检查工作同志的基本功,通过谈话笔录,可以衡量和反映一个同志的办案水平。下面就谈话笔录的制作谈点认识。
谈话笔录是指各级纪检机关依照纪检工作各项条例的规定,在案件调查、案件复查及补充调查的过程中,为核实事实,收集证据,而向被调查人和证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案情有关的情况时,所制作的记载调查情况的笔录。它有利于查明违纪事实、固定证据、经受检验。特别是个案的调查,笔录是证据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真实可靠的口供,对迅速查清事实,少走弯路有重要意义,所以在查办案件中,应十分注意获取涉案人的口供并制作好笔录。
一、谈话笔录的结构要求
谈话笔录主要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内容包括调查的时间、地点、谈话人身份、记录人身份、谈话对象性别、政治面貌等主要情况。
1.取证的时间和地点:时间要用公历记录,写明年月日 及起止时间;地点就是调查的具体地点。
2.谈话人、记录人的身份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等都要记录在案。
(二)正文部分要记录谈话对象的基本情况和谈话对象陈述的具体内容。
1.谈话对象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调查对象、证人和其他知情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家庭情况、工作单位、职务、居住地以及证人和其他知情人与检查对象的关系等。查明这些情况,既有利于有针对性地制定谈话策略,采取合适的谈话方式,也有利于正确分析和判断证言的可靠程度。
2.谈话内容因谈话对象(调查对象和证人以及知情人)不同而不同。
(1)与调查对象谈话制作笔录时,内容主要是谈话人员提出的问题和调查对象的回答和意见。应记清问题发生的过程和主要情节,包括时间、地点、情节、目的、动机、后果及有关人员的姓名、下落等。
(2)与证人(知情人)谈话制作笔录时,内容主要是通过言词提供出的能起证明作用的当时的案件真实情况。谈话人员要交待政策,讲明责任,告知证人(知情人)应如实提供证言、证据,以及有意作伪证或隐匿证据应负的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要把握目的,说明范围,启发思维,帮助回忆。客观现实中,当时的案件真实情况包罗万象,但证人作证时,概括起来大致是通过判断和陈述来证明的。
第一,判断证明是指证人(知情人)对与案情有关的事物的属性、特征、存在与否等作出“是与否“的判断,侧重于反映事物的形状、属性和特征。例如问某证人(知情人)在某日晚上是否看见了某领导家来了生人,手里提着东西。 第二,陈述性证明是指证人(知情人)对整个案情或案件小的某个情节的发生发展及其过程所作的陈述。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的人员、何事、何因和后果。侧重于反映每个判断与当时的案情客观相符:全面陈述且每个陈述都应与当时的案情相符;把握好笔录内容的这些内在规律,就较易获得较为全面和真实的证据。
3.正文制作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要重点记录谈话人所要调查的问题。要明确,不能含糊不清;要具体,不能抽象笼统。如“大概”、“好像”、“可能”“左右”等一些含糊其辞、模棱两可的词决不能出现在笔录上,不能准确表达的可使用“我印象中如何如何”或者用括号注明“具体我记不清了,以调查为准”等一些话。对一些已经问到位的问题,不要反复重复,以便引起谈话对象的警觉和反感,问答或谈话,提问人要注意掌握节奏。能够把谈话对象的语言特征、语言神态、动作等都反映出来,有的谈话出现僵局,无法回答所提出的问题,长时间沉默也要记录当时情况,以供将来定案参考。如谈话人员向谈话对象出示有关单据、谈话对象仔细查看、沉默等都要记录清楚。 第二,要抓住实质,取有效之证。一份谈话笔录,对于案件定性来说用得上的也就那么几句关键性的词句,如果说关系到案件定性的关键性词句没有记或记不清、记不准,
这个证据等于白取。不同的案件错误性质,各有其关键性的定性词句和实质性的内容,取证时只要方法正确,就能取到有效证据。例如嫖娼性质的案件,主要是把握当事人两性间的金钱物质和其他利益的交换。例如作风案中女方当事人谈到可以定性的关键时刻,由于女性的心理原因,只说到什么什么后“就与他上了床”。其实这“上了床”就是指发生性关系,这是关键性的词句。可是如果按原话记录是不能定性的。尽管调查人和谈话对象都心领神会,事实也是如此。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就差一层纸没有捅破”。这时就要抓住实质,用括号说明:指发生性关系。这样所取的证才是有效证据和有用证据。有时说到关键处,对方干脆就不讲了,此时调查人员应该替其说出来,然后再问对方,只要对方作出是或否的回答就行了。再例如贪污案件,当事人谈到贪污公款时说:“这些钱是单位某帐户清帐的钱,我就拿了这些钱”,这一句话就说明当事人拿的是公款,这就是关键性词句,如果笔录中始终没有反映钱的来源是公款,那么当事人拿再多的钱也不能定性。第三,制作笔录始终要围绕违纪错误的四个构成要件来记。有些违纪错误的主观故意就在于笔录上的一句话,大家都心知肚明,就是在笔录上没有反映出来,使一些应当成功的案件流产。如贪污贿赂错误笔录上要反映违纪行为主体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主观方面是故意,违纪行为主体在主观上想要拿钱,客体就是党和国家的廉洁从政制度以及党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要反映违纪行为主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第四,记录要记到位,对一些关键性问题,如表明态度和观点,提到人名、时间、地点和数字,最后应有意识地追问一遍,加以核实,每一问题都要追问到穷尽的时候为止。如受贿案件往往由于都是“一对一”的单线特殊性,证据收集相对困难,这就需要将当时发生问题的每个细节记录清楚,如钱的面值、多少张、用什么颜色的信封包的,收下后对方放在哪里了,讲了那些话等等。如有些笔录上讲:”某主任曾经说过”,那么你要问是哪个主任,什么名字(防止同名),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在场有哪些人?讲了什么话等每一个环节都要问详细;再例如:某财务处长交待,这笔钱是他通过私人关系将转帐支票兑换成现金的,这时你就要追问,什么私人关系,具体名字、在哪个单位工作等等一些情况都要问清楚,谈话对象回避的问题很可能是一些案件的突破点。
第五,重点记录谈话对象围绕问题所陈述的内容。主要记明谈话对象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注意写明时间、地点、数字、线索、关系人姓名、因果关系、事实经过等事实要素。记录要“全”、“准”,尽量写明情况。
第六,笔录要反映整个取证过程中所体现出的气氛、情景。它直接关系到取证能否成功,取证是否有效。正常的调查情境应该是这样的:通过谈话人的问话、谈话和思想政治工作直至批评教育等语言,应表现出一种语境:即有平和自然的谈话语气,又能体现党和国家政策法律的权威;既有严肃批评教育的语气,又有政策攻心感召对方的思想政治工作,调查人员公正、诚恳认真而又可亲的工作态度以及“两
规”期间生活上对调查对象无微不至的关心等记录。切忌体现调查人员有逼供、诱供、谩骂甚至侮辱、体罚调查对象的情境。
(三)尾部主要包括谈话对象签字、盖章或押印和注明年月日。 1.谈话对象陈述内容记录完后,应将笔录交谈话对象核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谈话对象认为有错记或漏记的,应当面补充和修改,确认无误后,谈话对象在每页签字、盖章或押印,注明年月日,并在最后一页明确写上:”以上记录共几页,我都看过(或已给我念过),与我所述一致”的字样,笔录中改动部分,都要押印。谈话对象拒不签字的,应注明不签字的原因,有其他人在场的,还应请他们签名证明。
2.谈话笔录一般制作一份,应归入案卷当中存档。 二、谈话笔录的制作技巧
作为笔录人员应该苦练内功。一方面要有较好的文字功底和记录速度(笔录最好使用计算机打印),另一方面还应具备广博的社会知识和专业知识。有了这些基础,作起笔录来就能得心应手。谈话笔录大致有以下三种方法和技巧。
(一)录音式笔录法:即谈话对象怎么说就怎么记,照葫芦画个样。这是比较理想的记录方法,但这种方法以证人的文化素质较高、语言精练、思维清晰、逻辑性强、记忆好、语速缓为前提,现实中这种现象并不多见。
(二)意记式笔录法:是根据谈话对象的言词通过笔录者的语言加工整理所做出的笔录,但一定要符合谈话对象的本意。这种记录适用于那些词不达意、语无论次、条理不清、思维杂乱的谈话对象或有浓厚方言,不用意记无法表达清楚的情况。
(三)索描式笔录法:有时有的谈话对象激动异常,不知所云,或是故意编造谎言,或是语速极快,连珠炮似的谈吐,令你无法笔录。遇到这种情况也有办法:备用一张草稿纸,先认真听,边听边将其谈话的内容、主要情节、关键部位,用简单明了的词汇先记下,待其说完,核准其内容的真实性或待对方的情绪调整好后再作充实完善补记到正式笔录上来。
上述三种方法中,录音式笔录法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记笔录”,而意记式笔录法和索描式笔录法才是我们所说的制作笔录,也是我们目前较为常用的笔录方法。
三、应注意的问题
(一)笔录要一人一证、一事一证,谈话方式可以漫谈式,也可问答式,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谈话方式。笔录中尽量减少问话,特别是证人(知情人)陈述时,一般不要提问,应采取由谈话对象自己陈述的方式记录,问话可用“继续谈”、“接着讲”等词句。谈话人和记录人要配合默契,调查前要做好准备,掌握谈话的重点,认真拟定谈话提纲,先问什么,后问什么,审问清哪些问题,如何问等等,准
备得越充分越细致越好,以保证制作谈话笔录时准确、迅速、内容齐全。
(二)制作笔录时要做到认真细致、客观公正,不随意删改,不断章取义,正确表达被谈话对象的意思、格式要规范化要求,不得乱写错别字,更不能乱用代号。记录时要忠实意愿,不能随意加进自己的理解和看法,更不能对发言人的意愿加以篡改。
(三)调查时应向谈话对象说明自己的身份。调查中应向谈话对象宣传有关政策、规定,动员如实陈述问题,这些情况应如实记入笔录。
(四)不论材料是否有利于案件定性,都应如实记录,并写明所述情况的事实依据,不能只记录符合需要的材料。也就是说,既要记录那些说明检查对象有错误的材料,也要记录那些说明检查对象无错误的材料;既要记录可能加重检查对象责任的材料,也要记录可能减轻对象责任的材料。如检查对象有立功表现的,笔录中就要反映出来。
(五)谈话对象提供的情况前后矛盾或含糊不清的,应及时澄清问题,并将这一过程记录下来。
(六)制作谈话笔录必须有两人以上调查人员参加。调查应个别进行,不得把两个以上的被调查人召集在一起共同回忆,相互提示。更不能采取开座谈会的形式集中谈话取证,以免影响调查内容的真实性和证据的有效性。
(七)在记录中注意收集原始的书证和物证。有时证人谈话中提及到书证和物证,这时要注意收集提取。
(八)注意计量、时间和方位。时间和计量尽量记得准确和标准,强调背景时间,如节假日、当事人和当地重大事件发生时间,有利搞准和回忆。方位要注意根据当地的习惯把握好参照系。
(九)注意当地的方言、称谓的习惯和差别,方言和少数民族语言要正确使用。方言要与汉语衔接好,有的方言用汉语找不到词句,可用汉语拼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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