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模式比较治国不止美国一个模式
有人只认可美国的国家治理模式。其实治国不止美国一个模式,也不是美国的模式最好。下面对几个国家模式进行一个对比梳理,供比较优劣。
美国模式:“伟大社会”理念+公共贫困理论
“伟大社会”是约翰逊总统于1964年提出的,要点是国家对贫穷的、无继承权的、饱尝饥饿和失望、痛苦的人们负有特殊的责任。他列出解决贫困的五大关键因素:教育、健康、技能和工作、社会和地区重建、机会平等。他运用自己出色的政治手腕和政治影响促成了百余项新项目出台,从创造美好城市环境到治理污染;从向贫穷开战、增加就业机会到强化社会保险和救济;从普及教育到公民权利;从开发农村到修筑高速公路;从“抚育孤儿”计划到关爱老人;签署了《医疗保险法案》;通过了《民权法案》;推动了住房法案的通关。
公共贫困理论则是由美国经济学家加尔布雷思在《富裕社会》一书中提出来的。什么叫公共贫困?即每个个人都十分富裕,而社会公益事业却十分简陋。但美国共和党人里根执政后,开始推行有利富人的减税政策。但减税让美国出现了大量财政赤字,这其实就是美国影响至今的债务危机的源头。
里根采用的是英国伦敦经济与政治学院院长吉登斯的学说“社会投资国家”。他不再搞福利国家,视结果平等为平均主义,改结果平等为提供的机会平等。于是国家不再为失业者提供直接的经济救济而提供培训。对老人则主张废除固定退休年龄,鼓励老人继续工作或为社会做力所能及的服务,以老养老。
同为共和党的小布什执政后,继续给富人减税、鼓励信贷消费、长期低利率、向穷人放高利贷。减税后政府福利支出减少,最大的受害者就是贫困群体。同时那些靠着国家的福利支出跻身于中产阶级的部分中下产阶级则被挤出了中产阶级的行列,成为了贫困人口。减税导致美国中产阶级社会崩溃,最终导致美国百年一遇的债务危机爆发。
德国模式:社会市场经济+社会国宪法原则
社会国原则是起源于19世纪的一项宪法原则,以国家给付为逻辑起点,以保护弱势群体为目标。作为社会国原则,国家具有很强的给付义务,主要分为物质性给付、服务性给付、制度性给付和程序性给付等方面。社会国原则指国家通过对社会正义、公共福祉,透过制度规范、法院判决、收取税款和提供给付等方式,对人民的请求进行回应。其意旨是国家履行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以维护最低限度的实质平等,创造机会平等。现在,社会国原则已经不限于弱势群体,而是扩展到一般社会大众,给付目的也不限于“维护生存所需”,而扩展为“福利的最大化”“自主的人格发展”。
就市场机制,德国采用弗莱堡经济学派的观点:既要让自由竞争充分,又要维护好市场秩序,并保障好社会安全。
北欧模式:高福利+合作主义社会
北欧高福利国家,是社会保险、公费医疗、家庭福利或社会救济计划的合成体。它遵循英国经济学家威廉?贝弗里奇爵士主张的社会福利“3U”原则:普享性原则、统一性原则和均等性原则。为此北欧福利保障模式是向全体社会成员提供一种中产阶级品位的生活品质,而不只是满足贫困者的最低需求。这也要求,人人参加劳动,构建好公平的分配体制。1932年,瑞典社民党在大选中获胜,并连续执政四十多年,其间逐步建立了全民就业、
全民养老金、全民医疗保险、全民免费教育体系。
北欧模式另一个特色是合作主义社会。合作主义有两大分支,一种是阶层内部的合作,比如消费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合作建房等;另外一种是劳资合作,劳资合作主要是工会参与企业管理。合作主义社会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劳资双方共同解决劳资纠纷,二是劳资双方共同管理劳动力市场,三是劳资双方共同决定企业大事,四是参股制度。
新加坡模式:中央公积金制度+居者有其屋
中央公积金制度是新加坡不同于福利模式的一种社会保障模式。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实行会员制,所有受雇的新加坡公民和永久居民,无论雇主或雇员都必须按照雇员月薪的一定比例缴纳强制性的公积金,每个会员都有自己的独立个人账户。目前的缴费比例为40%,雇员缴纳22%,雇主缴纳18%。公积金覆盖了医疗、保险、养老金、教育、投资和组屋购买等主要领域,是一种综合性的储蓄保险计划。
新加坡除强制性商业保险的公积金制度外,另有一项福利政策――居者有其屋的基本国策。
1964年新加坡推出“居者有其屋”的政府组屋计划。根据该项法令,新加坡政府协助建屋发展局以远低于市场的价格获得土地开发权。房价,按中低收入阶层的承受能力来确定,建屋发展局因低于成本售房的损失由政府埋单。禁止炒房,一个家庭同时只能拥有一套组屋,如果要再购买新组屋,旧组屋必须退出来。新购组屋5年内不得转售,不能用于商业性经营。由此,新加坡建成了中产阶级社会。
(摘自《思想理论动态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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