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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供热管理的指导意见

2024-03-03 来源:汇智旅游网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供热管理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伊政发[2008]93号 【发布部门】伊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12.28 【实施日期】2008.1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供热管理的指导意见

(伊政发〔2008〕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厂、公司,市属、省属、中属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供热工作事关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是我市城镇居民冬季生存的基本保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为了保障广大群众得到安全供热,维护社会稳定,减少社会矛盾,现就加强供热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高度重视供热采暖工作

城镇供热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各县(市)、区政府,各林业局,县(市)区局长是第一责任人。全市各县(市)区局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三部委《关于做好冬季供热采暖工作 1 / 2

有关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热煤价格上涨保证全省城市

供热的意见》精神,把冬季供热采暖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议程,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政策,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协调组织各方,将保证居民安全越冬、维护社会稳定大局作为当前最紧迫的政治任务,切实落实市委、市政府关注民生的战略决策。 二、采取综合措施保障冬季供热采暖

对于供热企业因煤价上涨而导致的成本增加问题,按照国家三部委关于政府财政、煤炭企业、供热企业和用户共同负担的原则,综合采取价格、财政、税收措施予以适当缓解。

(一)适当调整供热价格

对于供热价格,各地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地方财力、企业和居民承受能力、居民消费物价指数以及煤炭价格上涨等情况,按照国家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有关规定及定价分工管理权限的规定程序,适当调整供热价格。鉴于今年供热工作已经启动,部分单位和个人的取暖费已经缴纳完毕,市政府决定市中心区本供热期的供热价格不做调整,待本供热期结束,下一个供热期前统一进行调整。调价幅度要严格控制在群众可承受范围内。各地在调整供热价格前,应对供热企业的成本、经营状况进行认真调查和测算,需要听证的,按照程序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二)筹集资金,保障供热安全

各地要不等不靠,积极研究制定本地区财政供热专项补贴政策,在保证现有供热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建立供热保证基金,帮助供热企业解决购煤资金。要储备一定数量的供热应急煤炭,用于突发性弃烧、弃管、弃供的应急供热。

(三)积极争取,协调有关部门对供热企业实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保证供热企业正常运营 国家为 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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