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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2-09-13 来源:汇智旅游网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益政发[2017]18号 【发布部门】益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12.23 【实施日期】2017.1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

(益政发〔2017〕1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益阳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3日

益阳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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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保障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国务院令第649号)、《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国务院令第45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 》(国发〔2016〕14号)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 》(湘政发〔2016〕1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坚持城乡统筹、托底供养、适度保障、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等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工作。

第二章 供养人员

第四条 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2 / 5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年满16周岁但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就学的学生;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无生活来源是指城乡居民缺乏生活所需的稳定经济来源,无法维持其基本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且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可以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第七条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规定,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人。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是指法定义务人因能力欠缺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履行法定义务,被赡养、抚养、扶养人实际上无法得到赡养、抚养、扶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3 / 5

(二)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

状况规定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八条 申请程序。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签订居民经济状况核查授权委托书,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其中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申请人应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残疾人还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说明;居民经济状况核查授权委托书以及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审核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后无异议的,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 4 / 5

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群众评议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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