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消防监督业务的实施办法
一、 提高认识,加强指导
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是公安消防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将派出所消防监督纳入整体工作范畴,与其他公安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考核。二、 明确责任,加强监管
各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应于每年第一季度确定大队和各派出所监管范围并报吕梁市消防支队备案。
各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对派出所的指导工作应由大队行政一把手全面负责。负责各基层派出所消防监督业务指导。各公安派出机构必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于派出所辖区内确定的派出所监管单位,由所在派出所所长作为消防监督工作第一责任人。辖区派出所专兼职消防民警及社区、片区民警具体负责。
各公安派出机构要积极配合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内公众聚集场所进行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检查合格后本县公安消防大队应将有关情况通报所辖派出所,由派出所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
各派出所对辖区内检查发现有未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擅自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应及时通报当地公安消防主管部门;对
发现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并无法整改的,由派出所提出具体意见,再由当地消防主管部门按消防相关法规规定撤销其行政许可。
三、 强化考核严明奖惩
各区县公安局要将消防工作量化考核纳入公安工作考核机制,对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进行细化、量化,定期进行督察。对于排名落后的公安派出所负责人要向本县(市、区)公安局党委作出书面检查同时抄报当地公安消防主管部门。对年度消防监督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物质和精神奖励,对上级公安机构安排的消防监管工作不能按时完成或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必须对派出所负责人和具体负责人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吕梁市公安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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