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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调整提高你省非工效挂钩企业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函
【标 签】计税工资扣除限额函,非工效挂钩企业【颁布单位】财政部
【文 号】财税政字﹝1996﹞194号【发文日期】1996-11-28【实施时间】2016-02-2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财政厅经省政府同意报来的《关于调整提高我省非“工效挂钩”企业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请示》(粤财法[1996]3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财税字[1994]9号)和《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财税字[1996]43号),结合广东省具体情况,同意你省非“工效挂钩”企业计税工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自1996年1月1日起由国家统一规定的550元调整为660元。[已修改,详见《关于调整我省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扣除限额的通知》(粤财法[1999]53号),另我市2001年前各年有具体标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1997年2月4日粤地税发[1997]43号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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