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 则
1.为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高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增加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泉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和《福建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特设立泉州市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2.专项资金纳入年度科技专项经费预算,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逐年适度增加。当年资金若有结余,滚存下年使用。
3.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国家、省、泉州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政策为导向,与泉州经济、科技发展相结合,遵循诚实申请、科学评价、公开透明、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
4.本办法适用于在泉州市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在本市辖区内有经常居所的个人,同时也适用于在泉州市注册的港、澳、台资企业和个人。
二、使用范围
5.专项资金实行无偿支持,主要用于专利申请及缴纳年费资助、专利实施和产业化、专利维权保护、知识产权引导工程、知识产权宣传培训、表彰与奖励先进等。
6.专利申请和维护资助
主要用于对企事业等单位和个人申请专利及缴纳专利年费的资金资助。资助的范围按照泉州市专利申请资助的有关规定执行。
7.专利实施和产业化
主要用于重大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重点行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与实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与专利信息应用推广等。包括: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市场前景好、技术水平高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优秀专利的开发及其推广应用;重点行业、龙头企业或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事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开展以专利为主的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和实施的;实施企业专利标准战略且企业专利技术被列入行业、国家或国际标准的;重点行业、龙头企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事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实施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化应用与建设;以及其他对提升我市重点领域、重点行业自主创新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具有特殊意义的项目,以立项的形式给予资金扶持。
8.专利维权保护
主要用于专利保护专项行动、专利侵权案件查处、跨地区专利行政执法、跨部门知识产权执法协作、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以及知识产权执法交流研讨等活动;专利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包括强化专利行政执法基础条件、建立专利预警机制等;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主要包括对具有较大影响的知识产权纠纷、涉外知识产权纠纷、重大的研发、经贸、投资和技术转移活动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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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的知识产权问题、各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的知识产权维权活动等的智力与资金扶待。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范围按照泉州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9.知识产权引导工程
主要用于组织实施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事业以及列入各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的单位,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中小学等有关工作。
对列入国家、省、市专利(知识产权)试点单位经考核验收后,其所在地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奖励;对列入国家、省、市专利(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单位经考核验收后,专利(知识产权)工作成效显著或列入专利(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的、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单位的,分别奖励5万元(国家级)、3万元(省级)、2万元(市级)的知识产权工作资金;以上奖励不重复颁发,可执行最高额度。
对列入国家、省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的县(市、区)和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对列入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中小学的,给予一定的知识产权引导资金。
10.知识产权宣传培训
主要用于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宣传普及和教育培训,以及举办知识产权有关展会活动。知识产权宣传普及包括开展纪念“4〃26世界知识产权日”、“保护知识产权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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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周”、“中国专利周”、“知识产权法制宣传周”、“科技三下乡”、“科普宣传周”及各种会展知识产权宣传咨询等活动中涉及知识产权相关主题的宣传普及;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包括举办知识产权管理保护的讲座、报告、培训、研讨、论坛等,以及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知识产权对外交流等。
11.表彰与奖励
主要用于对在知识产权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优秀专利技术的发明人和设计人给予表彰和适当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省专利奖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给予奖励,给予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专利权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给予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和省专利金奖的专利权人一次性奖励5万元,给予相关的发明人和设计人适当的奖励。
12.其他
开展知识产权战略与发展规划研究与制定、知识产权专家咨询诊断活动,以及知识产权宏观管理政策等研究与制定,支持专利代理、评估、司法鉴定等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支持行业协会、知识产权学术团体等社团组织开展咨询、研讨交流和法律维权等服务。
三、申请与审批
13.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申请与审批程序按照泉州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14.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资金的申请与审批程序按照泉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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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15.申请专利实施和产业化、知识产权引导工程等资金,由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由所在辖区县(市、区)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财政局推荐;市直各单位可直接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经市知识产权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研究审批后按有关规定使用。
五、管理与监督
16.泉州市知识产权局根据知识产权事业发展需要,提出年度资金预算申请,负责专项资金资助计划及相关管理制度的制订及管理。
泉州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核批、项目审核和资金拨付,并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17.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用。各相关单位应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并按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监督。
18.在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有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取消其获得资助和奖励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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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各县(市、区)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并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加强本区域知识产权工作。
20.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原《泉州市知识产权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泉科综[2007]2号)不再执行。
21.本办法由泉州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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