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巨灾保险之地震保险制度比较
2024-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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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技经济新闻数据库经济 海峡两岸巨灾保险之地震保险制度比较 赵晨希 西南财经大学,浙江杭州I 310000 摘要:在2014年8月1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之后,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成了保险业界 的重点。然而,国际上对于巨灾风险的定义众说纷纭,有效的巨灾保险制度亦没有准确的界定。地震作为我国频发的巨灾风 险。因此建立地震保险制度应该是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首要目标。我国台湾地区在2002年建立地震保险制度,且台湾地 区的保险制度与大陆地区的保险制度相似,因此,深入研究台湾地区的地震保险制度,对于大陆探索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具有 重要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巨灾风险:台湾地震保险制度研究;比较借鉴 中图分类号: F8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861(2015)05.0007.O1 对于巨灾风险,各国基本上都是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对其 进行定义和划分。在当今社会中,广泛被人们接受的是美国 保险服务局(ISO)以定量的方法定义[1]以及瑞士再保险则 将风险分类并用美国的通货膨胀率折算每年的巨灾损失。但 是,无论如何,地震作为巨灾风险的基本因素,亦是我国频 繁发生的自然灾害,可见建立地震保险的必要性。因此,建 立合理的地震保险制度是迫切需要的。我国台湾地区早在 2002年就建立地震保险制度,大陆的保险制度亦是效仿台湾地 区,因此借鉴台湾地区的地震保险制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1台湾地区地震保险起源 台湾地区的巨灾保险起源于1999年9月21日,台湾中 部发生里氏7.3的强烈地震,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为了 避免类似的悲剧,台湾政府于2002年4月1日开办住宅地 震基本保险。 住宅地震基本保险的保险费率采全国单一费率。每户投 保最高保险金额新台币一百五十万元,每年保费为新台币 1350元;若保险金额低于新台币一百二十万元,则每年保费 按比例减少。由于住宅地震基本保险是以重置成本为投保基 础,故理赔时不需扣除折旧。若于投保时,计算出重置成本 之保险金额超过新台币一百二十万元,超过的部分可加保扩 大地震险以确实保障地震发生时可能带来的财产损失。 2台湾地震保险责任限额之设置 台湾的地震保险制度设置初期危险分散机制之构架分 为两层: 第一层为住宅地震保险共保组织承担。第二层为财团法 人住宅地震保险基金承担或分散。而在第二层之中,其风险 主要由地震保险基金自留,再保险/巨灾债券或其他资本市 场方案,以及政府承担。其住宅地震保险危险分散机制之构 架与总责任额历次之调整如下图所示 第二屡 第二层 第二层 第二层 (新台币670 (新台币672 (新台币480 (新台币576 亿) 亿) 亿) 亿) , 住宅地震保险 住宅地震保险 佳宅地震保睑 住宅地震保险 基金承担 圩 基金承担盼 基金承担 散 基金承担 散 第一层 第一层 第一层 第一层 (新台币3o (新台币28 ( 台币20 (瓤台币24 亿)* 亿) 亿) 亿) 住宅地震保险 住宅地震保险 住宅地震保险 住宅地震僳险 危险分散机制实施办法》,修改了危险分散机制,其机制具 体为: 住宅地震保险共保组织承担新台币30亿。 总赔偿介于新台3O亿元到200亿元之间的部分,由“住 宅地震保险基金”承担。 赔偿金额在新台币200至400亿元的部分,通过国内外 再保险市场或资本市场进行风险分散。 超过新台币400亿元至560亿元部分由“住宅地震保险 基金”承担。 超过新台币560亿元至700亿元的部分,则由台湾当局 财政承担。 3台湾地震保险具体保障 其承保内容为:地震震动,地震引起的火灾、爆炸、山 崩、地层下陷、滑动、开裂、决口、海啸、海潮高涨、洪水。 前项危险事故,在连续一百六十八小时内发生两次以上时, 视为同一次地震事故。除此之外,该保险还有临时住宿费用 之补偿,因承保危险事故致保险标的物发生承保范围之损失 时,保险公司就每一保险标的物,另行支付临时住宿费用新 台币二十万元整。 此外,保单的还规定了一次事故全国赔偿总额 ̄IilSU若一 次地震事故全国合计应赔偿损失总额为1400亿元,则所有 赔款将被减半赔偿。 4我国的现状 我国是一个地震灾害频发的国家,地震活动强烈且地震 损失巨大,由此可见建立地震保险制度的迫切性和必要性。 然而,我国的地震保险,存在着很大的缺陷。首先,我国没 有专业的地震保险,仅有的家庭财产保险以及企业财产保险 中只有地震保险的附加条款,而且其保障力度以及保障范围 都远远低于台湾地区。归根到底,就是我国没有建立地震保险 制度。在分析了台湾地区的地震保险制度之后,笔者认为台湾 地区的地震保险制度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给我们以启示: 第一,必须先行建立相关的法律来推行地震保险制度。 根据台湾地区的地震保险制度,以及诸如日本等国的巨灾保 险制度来看,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首要条件是立法。经验表 明,缺少政府支持的地震保险制度是无法发挥其应有作用的 。我国仅有的《防灾减震法》只是提出“国家鼓励单位和 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因此,我国保险法在此方面可以 说是一片空白。 第二,必须建立多层的地震保险危险分散机制。台湾地 区的危险分散机制以及历史上的经验告诉我们,单纯地依靠 政府或者是商业保险来保证地震风险是不可取的的。地震风 险具有发生频率低和灾害损失大的双重特性,是属于不可保 风险。因此,必须合理有效地分散风险,才能够合理地实施 地震保险制度 同时,政府也是地震保险危险分散机制中不 可缺少的部分。面对巨大的地震灾害损失,只有政府进行损 失的分担,才能有效地分散地震这种巨灾风险。 第三,虽然政府主导的地震保险制度可以有效地规避地 震风险。但是此类风险发生时的危害极大,我们应该设立责 任限额,即建立一次事故的总赔偿金额的限制。只有建立责 任限额的制度,才能提高人们的防灾防损意识,而不是单纯 地依赖地震保险制度,真正地达到建立地震保险制度的目的。 参考文献 [1]马辉.西部巨灾风险转移机制的理论框架研究[J].经济 师,2010,02:35—36. [2]王凤.巨灾风险的分散机制研究[D].复旦大学,2010. [3]冯占军.台湾地震保险制度发展评析[J].台湾研 究,2008,04:55—59. [4]眼莴里.住宅地震保除建制十遇年特刊[J],2012::56—72 [5]徐冉.从博弈论看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的本资及规范举 措【JJ,2006(9):66—69 [5]周志刚.新西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土耳其一台湾住宅地 震保险比较[J].2005. 2015年05期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