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场地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租赁法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承租甲方饭店场地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地址:贵州省雷山县西江镇西江派出所对面;
甲方房屋性质:承租方,甲方出租给乙方一楼和负一楼厨房来进行经营,厨房楼梯口靠里面一间(约6平方米)留给甲方来放置水箱,一楼楼梯至二楼为甲方的经营场所。 第二条 权属状况
甲乙方双方对该场地享有同等管理权及使用权,若因房屋纠纷造成的损失,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赔偿方案:按停业时间赔付) 第三条 场地用途
房屋用途为:甲方出租给乙方用来经营餐饮,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场地用途,23:00以后不得经营烧烤、夜市。 第四条 场地改善
1、乙方有权对场地享有装修改善权,但装修必须合理,不得影响场地的整体美观,不得把玻璃全部挡住,围栏的高度不得超过1.2米。乙方必须按照景区规定的装修风格来改造,如不按照景区要求改造产生的负面影响乙方自行承担后果。
2、乙方必须做好排污、排气的处理,不得乱倒污水,不得乱排废气,影响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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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的正常经营。 第五条 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2018年2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共6年。 (二)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经营场所,如甲方继续对外出租,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权,甲乙双方重新签订承租合同。 第六条 租金及约定
(一)房租年租金为贰拾柒万捌仟元整(¥278000.00)。因甲乙双方之前约定的早餐场地合同还余半年租金伍万元(50000.00元)未使用,因此甲乙双方约定房屋第二年的租金为贰拾贰万捌仟元整(¥228000.00)。若租赁期满后甲乙双方继续合作的,双方可对租金进行协商后续约。
(二)租金支付
1、租金支付形式:按年支付。
2、租金支付时间:每年元月底以前,乙方须支付甲方下一年的租金,如乙方资金有特殊情况,须提前告知甲方,但不能超过两周。
3、因甲方资金困难,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决定第一年的租金在签订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年租金,第二至第六年的支付时间以第六条第(二)大点第2小点执行。
三、甲方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内,不得提高房屋租金。 第七条 其他费用及物资
1、租赁期间,甲乙双方水电费各自承担,分表由甲方自行安装。 2、如房东家遇重大红白喜事,乙方须无条件把场地让给房东家使用。 3、厨房用具、锅碗瓢盆、部分消防设备、电风扇、灯具、冰箱及桌椅,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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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给乙方使用,并填写物品清单日,在合同期满后,按清单数量退还甲方,除早餐用具外的一切设备,乙方应留给甲方。 第八条 双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在租赁期间不得干涉乙方的正常经营;
2、在房屋租赁期间由于乙方自行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包括食品卫生、易燃、易爆等造成的事故。
3、甲乙双方应自觉及时维护好场地内外的卫生。
4、甲乙双方对协议内容遵循保密,对外统一口径为共同经营,甲方负责住宿,乙方负责餐饮。且以自负盈亏的方式进行经营。
5、乙双方在正常经营期间与房东的一切事务由甲方沟通协调处理。 第九条 合同解除
(一)该房屋应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甲方退回当年剩余房租。
(二)因自然灾害(如地震、泥石流等)不可抗拒力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损失的。甲方退回当年剩余房租。
(三)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四)乙方乱排废气废烟,造成甲方无法正常经营的。 (五)不按照规定时间歇业的。
(六)违反以上五点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且不退还任何租金。 1、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未经甲方同意的。 2、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3、乙方未按期交付房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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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私自转让,未经甲方同意的。 第十条 违约责任
租赁期内,甲方不得提前收回场地,若甲方要收回,甲方支付乙方叁拾万元整(¥300000.00)。乙方装修费用另作评估进行赔偿,若租赁期未到,而乙方私自退租的,将支付给甲方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合同签订所在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手印)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本合同生效后,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合同的附件,附件和合同本身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房(甲方)签字: 承租方(乙方)签字: 住所: 住所: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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