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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史课程教学在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中的作用

2020-10-03 来源:汇智旅游网
法律史课程教学在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中的作用 李艳华 张玮麟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摘 要】对于法律史研究生的学术创新而言,只有以扎实的基本专业知 识为基础,学术创新才不至于成为无源之水。法律史课程教学在加强研 究生对这些基础知识的理解与掌握方面,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课程教 学既可以有效地加深研究生对该学科既有知识的理解程度,也可以为研 430074) 请擅长于这些相邻学科的教师进行教学,如历史学、哲学史、思想 史等。其次,参与课程教学的导师与研究生们各有所长,在课堂上 并不一定是任课导师单向地向研究生传授知识,师生以及同学之 间也可以相互交流,根据个人的偏好与特长,形成互动的教学气 氛,以达到教学相长的目的。 论文写作是研究生学术能力的综合体现,研究生几年的研读 最终都要以其论文写作能力来进行检验。法律史课程教学对研究 究生进一步深入研究做好工具性的准备工作。因此,法律史课程教学在 我国当代法学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培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关键词】创新;法律史课程教学;研究生创新能力;实践能力;批判性思维 法律史课程教学为研究生学术创新打下基础 在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今天,法律史课程教学在培养法学研究 一、生获得学术创新能力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在这种教学要 求之下,研究生教育需要更为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方式。不同于 本科生的教学方式,由于研究生的教学方式具有更高层次教学要 求,其形式也多种多样,主要包括课程教学、导师单独指导、读书交 流论坛、社会实践以及论文写作等等。课程教学以其长期性、直接 性、系统性与全面性显示出了与其它教学方式相比无可替代的优 势。一方面,相比较导师单独指导及读书交流论坛等教学方式而 言,课程教学也许是研究生期间时间跨度最长的教学方式。课程 教学一般是安排在研究生学习的前三个学期,在这一期间,研究生 需要完成从涉猎广泛的本科生式学习方式向专业研读的研究生式 学习方式转换。因而,课程教学的长期性与直接性的特点非常适 合于专业基础知识这种容量较为庞大的知识体系的教授。另一方 面,课程教学具有完备的教学计划,其对法律史研究生所应掌握的 专业基础知识有一个长期的规划,因而较其它教学方式体现出了 更具系统性与全面性的优势。另外,法律史课程做为法学课程的 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优化法学院各专业研究生知识结构的合理构 成和促进创新意识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任何学科都有自己的研究方法,掌握好这些研究方法是每一 位研究生进行学术研究的前提条件。但每个学科的研究方法都具 有其自己的独特性与复杂性,不经过多年的摸索难以熟练掌握,这 是进行任何创新的必要条件。就法律史这一学科而言,情况较为 复杂,因为法律史研究生既需要掌握史料搜集与处理的实证研究 方法,又需要理解价值分析方法,还需要拥有法学的问题意识,这 些研究方法的内容多样而繁杂,并且有极强的专业性,因此,由任 课导师通过专门的课程教学系统地、全面地传授法律史学科的研 究方法就成为了不可或缺的教学方式。各个任课导师可以按照自 己的专长以及不同的课堂环境分门别类地讲解进行法律史研究所 必须的研究方法,从史料的搜集这样的历史学方法,到对现实法律 问题进行法律史维度的解读,这些工作不仅可以使法律史研究生 获得必备的学术训练,养成良好的学术习惯,而且也有力地增进了 法律史这门学科的专业性程度,其它专业的法学研究生也可以“以 史为鉴”,从中获得学术上的启迪。 生的研究论文写作知识的积累至关重要。一方面,法律史论文的 写作包括选题、资料收集与处理和写作几个部分,每个部分的水平 都关系到所写作论文的最终质量。通常一年级的法律史研究生只 写作过要求较低的本科生毕业论文,对于各方面要求都远为苛刻 的硕士毕业论文未曾涉足。因此,在论文的选题技巧与资料收集 处理能力方面,导师通过课堂教学向研究生传授这些容量较大的 知识是非常必要的。另一方面,论文的写作除了需要遵守一些基 本的格式规范外,还有一些关涉到学术道德的学术规范要求研究 生掌握并在今后的学术研究中严格遵守。所以,任课导师日复一 日的言传身教、以身作则就是最好的教育。 二、法律史课程教学锻炼研究生的实践创新能力 在提高法律史研究生的实践能力方面,课程教学也可以发挥 很大的作用。实践能力指的是将人类的构想或计划付诸实施的能 力,也可以被称为执行力。这种能力的强弱除了取决于实践者的 心态以外,还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方面取决于对既有知识的理解程 度。另一方面取决于工具性的准备工作,所谓“磨刀不误砍柴工”, 只有用各种先进的技术手段与科学的研究方法武装自己,才能真 正获得实践中的高效率。正是在这两个方面,课程教学可以使法 律史及其它专业法学研究生的实践能力得到锻炼。 首先,课程教学的长期性(3个学期的课堂教学)对既有知识 体系的学习极有助益。如前所述,这种教学可以使研究生对学界 的既有知识体系形成一种系统化的理解,并且在学习的过程中,研 究生可以检省其中的谬误之处,并与任课导师和同学一起探讨这 种错误产生的可能原因及其如何更正。通过这一教学过程,锻炼 了研究生发现问题的能力。正如发现问题是解决问题的前提一 样,创新的前提在于对原有事物的充分理解,课程教学正是依靠让 参与其中的研究生充分理解现有的知识体系构架,并在此基础之 上发现现有的知识体系的潜在问题,来锻炼研究生的实践能力的。 其次,课程教学为研究生获得各种工具性能力打下了坚实的 基础。除了前面已经提到了的法律史学科的各种研究方法之外, 在法律史课程中,任课导师还可以为参与教学的研究生提供一种 创新意识,即“批判性思维”。“批判性思维”是一位具有自主能力 的人在处理事务的过程之中,运用自己的推理与判断力,辨识现象 任何学科都不应该是封闭的学科体系,而应该积极地从其它 学科中寻找可资借鉴的知识,从而对其它学科保持一种开放的态 度,这是进行学术创新的基本要求。对于法律史学科而言更是如 此,法律史学科本身就是一门交叉学科,是法学与历史学的结合, 同时也包括哲学与思想史的内容,而且还涉及到中西对应的视角 问题,所以其内容不可谓不广博。对于每一位法律史研究生来说, 对跨学科知识的掌握乃是法律史专业的基本功。课程教学在这一 方面也具有较大的优势。首先,由于法律史这一学科涉及面较为 真伪的能力。对“批判性思维”的掌握并不仅仅是需要熟悉形式逻 辑,而且还需要对被检省对象的熟悉以及反省意识。 最后,在大量引进西方优秀法律制度的今天,学术界同时也越 来越强调法律本土性的重要意义以及对传统的尊重。当代中国进 行得如火如荼的法律变革亟需一大批具备法律史专业视角的法学 高级专业人才来推进,中国的法治社会的建构也离不开法律史学 术研究的深入。因此,可以肯定的是,法律史课程教学在我国当代 法学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培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文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培养创新资助项目成 果之一。] 广泛,因而可以设计分别针对不同的相邻学科的课程,并可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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