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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问答

2022-01-14 来源:汇智旅游网
深圳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问答

1.哪些单位应当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缴存。

2.目前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是多少?

答: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缴存基数的5%,均不得高于缴存基数的20%。同一单位只能选定一个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应当相同。

3. 单位每年可调整一次缴存比例,每年如何界定?

答:《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的执行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在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执行年度内,仅能调整一次缴存比例。

4.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有没有户籍限制?

答:户籍和非户籍在职职工均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5.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谁?

答: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6.哪些情况下职工可以不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职工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按照规定缴存,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免缴。

7.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基数的上下限如何确定?

答: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即上年度工资总额除以12。上一年度指的是自然年度,即上年1月至12月。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

8.单位新录用的职工如何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9.《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请问这个工资如何界定?

答:按统计部门规定的职工工资范围确定,企业工资主要有以下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工资。

10.如何计算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

答: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应当相同。

11.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怎么办?

答:因近两年连续亏损等情况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

12.办理缴存托收业务后单位应当注意什么事项?

答:(1)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归集银行在每月的指定托收日(遇节假日顺延),从单位付款账户扣取每月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缴存额包括单位与职工缴存的两部分之和。

(2)单位应在付款银行账户中保留足够的余额,如因账户余额不足扣款不成功的,自托收日起至次月10日前系统每日进行一次托收,若在次月10日仍不能足额托收到账的,系统记录该单位本月为欠缴状态。

(3)单位当月汇缴如有缴存人员和缴存金额变化的,应在选定的托收日前办结相关变更业务,并在托收日前确认缴存人数和缴存金额以便于系统正确托收。 13.单位应该如何办理缴存托收业务手续? 答:《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协议》(以下简称《托收协议》)可由缴存单位在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下载自行打印、也可由缴存单位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领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缴存单位自行下载打印《托收协议》的,加盖单位公章并由付款银行盖章后前往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单位缴存登记手续。

(二)缴存单位自行下载打印的,加盖单位公章后可先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加盖公积金中心托收协议专用章,再由付款银行盖章,此后前往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单位缴存登记手续。

(三)缴存单位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领取《托收协议》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可先在《托收协议》中加盖公积金中心托收协议专用章。缴存单位加盖单位公章和付款银行章后,再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单位缴存登记手续。

14.单位变更专办员要怎样办理?

答:单位变更专办员须把原专办员按专办员注销登记业务办理注销,新专办员按新增专办员注册登记办理注册,二者可同时进行。

15.什么情况下,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封存?

答: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中止工资关系而暂停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如职工停薪留职,单位应当为所属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手续。

16.为什么要给非户籍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

答: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户籍和非户籍在职职工缴存。由于住房公积金是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所以无论户籍还是非户籍,均有权利享受该制度优惠,即通过该制度总体增加收入,提高住房消费支付能力,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以及低息贷款政策。

17.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如何列支的?

答: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1)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2)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3)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18.单位可以统一只以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给我们缴纳公积金吗? 答: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单位须如实申报职工个人的缴存基数。

19.没有单位的个人如何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个体户、失业者等没有单位的人员不是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主体,不能缴存住房公积金。

20.我市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业务的银行有哪些?

答:我市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业务的归集专户银行是通过公开招标产生的,归集专户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住房公积金业务银行网点可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查询,网址www.szzfgjj.com。

21.请问单位公积金专办员可以有几个?

答: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公积金业务量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住房公积金专办员。 22.单位是不是一定要选择在规定的三家归集银行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并重新开对公账户,之前在其他行开的基本存款账户可以用吗?

答:我市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业务须在指定的三家归集银行办理,但在选择托收付款银行时,单位可选用已有的银行账户作为住房公积金的托收付款账户。托收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只要是目前已和深圳市结算中心联网的深圳市商业银行均可(限深圳市内开户)。在账户有效并资金足够的情况下每月可进行定期跨行托收缴存住房公积金。

23.请问试用期的员工和派遣员工公司也会缴纳公积金吗?

答:试用期员工和派遣员工符合在职职工标准的,都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职职工是指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经调解组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在岗从业人员,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单位中按照编制管理的在职工作人员。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24.已经买了房的员工是否可以不参加住房公积金?

答: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户籍和非户籍在职职工缴存。已经买了房的员工符合在职职工标准的,都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25.单位之前已经在社保局按13%的比例缴交住房公积金,在转到公积金中心管理后,单位可否重新申请缴存比例?

答:单位办理缴存登记时可重新确定一个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缴存基数的5%,均不得高于缴存基数的20% ,单位可以在这个区间内自行选择缴存比例,但缴存比例仅限于1%的整数倍。

26.职工在单位办理好缴存登记前已离职的,是否需要补缴,如何补缴?

答:《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自2010年12月20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员工在单位办理缴存登记前已离职的,单位应当为该职工补缴2010年12月至离职时的住房公积金,成功补缴后可为该职工办理封存手续。 27.深户和非深户缴存比例相同吗?

答:一个单位仅能确定一个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无户籍区分。 28.是否所有深圳企业都需要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共同缴存,单位负责代扣代缴。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对象为以上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不区分户籍与非户籍情况,均须按《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29.《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施行后,单位一直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新开户后是否要为职工补缴这期间的公积金?

答:自《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未及时办理缴存登记的,在办理缴存登记后,应当为自2010年12月以来在职的职工补缴2010年12月至办理单位缴存登记时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未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逾期不补缴的,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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