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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旁站管理办法

2023-11-25 来源:汇智旅游网
建设工程监理旁站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监理旁站的管理,规范施工现场监理旁站的行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工程实际,制定此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建设管理的交通工程和建筑工程。

3 旁站监理的项目

3.1 基坑:钢筋笼吊装、水下混凝土浇筑、桩基承载力试验、桩身完整性检测、降水试验、超前探挖、土方开挖、支撑吊装、钢支撑预加轴力、勘探孔封堵、综合接地装置安装、有压实度要求的土方回填、加固或回填注浆、基底封闭、防水卷材细部构造处理(变形缝、诱导缝、施工缝、后浇带、阴阳角、预留口)、混凝土浇筑、支撑替换、钢筋现场拉拔试验、混凝土结构现场实体检测以及所有进行应急处置的部位、环节。

3.2桥、地面站和场段:预应力张拉、土方回填、地基处理、灌注桩的清孔、后压浆施工、混凝土浇筑、桩身完整性检测、桩基承载力试验、钢结构安装、网架安装、高支架的安拆、大型模板的安拆、大型设备的安拆、马道安装以及所有进行应急处置的部位、环节。

3.3 隧道:洞门探水、洞门破除、二次注浆、挂钢筋网片、锚杆安装、锚杆注浆、管棚注浆、洞门封闭注浆。

3.5 其他:爆破作业实施过程、管道压力试验等对质量和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工序或作业。 4 监理旁站的主要工作内容 4.1 检查施工单位质检员、试验员、安全员等管理人员到岗情况,核查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检查施工机械、建筑材料、模板支撑系统、盾构始发和接收架等准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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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核查进场建筑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检验报告、混凝土塌落度等质量状况,并监督施工单位进行检验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检验。 4.3 检查现场安全和应急措施是否到位,检查施工环境是否对工程安全质量产生不利影响。

4.4 检查已验收工序(钢筋、防水层等)的质量是否有受人为等因素的影响,发生了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的情况。 4.5 检查隐蔽项目的隐蔽施工过程,重点检查隐蔽项目的成品质量。

4.6 检查现场旁站监理项目施工过程中执行施工方案以及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等情况。

4.7 做好旁站记录和监理日志,保存旁站监理原始资料和影像资料。

5 监理单位的要求

5.1 监理单位必须在编制监理规划时,同时编制风险源部位(环节)施工的《旁站监理实施细则》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并报建设公司审批,审批后的《旁站监理实施细则》应向施工单位进行交底。《旁站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

a)明确旁站监理的范围:确定各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

b)规定旁站监理的内容:结合工程的具体特点确定各专业工程的旁站内容;

c)配备的旁站人员和检测设备; d)制定旁站监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e)制定旁站监理记录的格式和内容要求; f)编制旁站监理程序。

5.2 监理单位要对旁站监理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应在总监的统一部署下,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对旁站监理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辅导,对可能发生的问题预先提出解决方案,明确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向专业监理工程师和总监汇报;同时对旁站监理人员加强职业道德教育,防范腐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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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旁站监理人员资质要求

旁站监理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高度的责任心、健康的身体,能够适应旁站工作的需要;熟悉图纸、施工组织设计、相关规范的强制性条文及旁站监理细则。

旁站监理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方可上岗: a) 取得监理员资格;

b) 具备相关工程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二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经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7 旁站监理的要求

7.1风险源部位(环节)施工监理单位实行全过程旁站监理;施工单位应在旁站监理项目施工前24小时,通知监理单位,驻地监理组组长确认准备工作就绪后,安排好旁站监理人员。旁站监理人员应提前做好旁站的准备工作,按照施工单位的通知时间,对旁站监理项目施工全过程进行旁站监理;旁站期间应避免出现因其他事项监理不在场的行为。

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旁站监理项目未能实施旁站监理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关责任。因监理单位原因导致旁站监理项目未能实施旁站监理的,由监理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7.2 旁站监理过程中,监理人员应按照《旁站监理实施细则》要求认真履行旁站监理职责,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发现其施工活动可能危及工程安全质量的,应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暂停施工令或采取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7.3 监理单位应认真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和监理日志,旁站记录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及时对旁站监理资料(含影像资料)进行归档。对于需要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工序、作业,凡没有实施旁站监理或者没有旁站监理记录的部位,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在相应的文件上签字。

7.4 旁站监理人员和施工单位现场质检人员未在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7.5 旁站监理应与巡视和平行检查综合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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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旁站监理的监督管理

8.1 建设公司质量安全部和项目管理部是监理旁站的主管部门。两部门对旁站监理工作情况进行巡查,见证签认,并将巡查结果纳入对监理单位的履约评价。

8.2 施工单位应为旁站监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对施工单位妨碍监理单位正常开展旁站监理工作的行为,项目管理部应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8.3 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改正,可处罚款,情节严重者,将上报建设主管部门,建议降低资质等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a) 对实行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或关键作业未组织监理人员旁站的;

b) 因旁站监理人员过失造成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8.4 旁站监理人员违反此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罚款,清退责任人,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可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或吊销监理工程师注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滥用职权或者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b)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c)在旁站过程中发现危害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行为不予制止的;

d)在旁站监理过程中发现重大施工质量和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

8.5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a)未按要求通知监理单位进行旁站监理的; b)拒不接受旁站监理人员监理的;

c)拒不服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停工整改指令的; d)在旁站监理记录上拒不签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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