炉膛安全监控装置
FSSS(Furnace FSSS(Furnace Safeguard Supervisory Syste)
a.炉膛火焰监测装置(包括各单火嘴及各层火焰监测)。
b.炉膛压力和灭火保护装置及主燃料跳闸系统。
c.炉膛定时吹扫装置。
d.自动点火和油枪点火程序控制系统。
e.各风量挡板控制系统。
f.在司炉操作台处,有炉膛压力、火焰的显示,有压力越限和火焰熄灭的 声、光报警信号。
3.1.5 3.1.制造厂和设计单位在按3.1.4条的基本原则确定新机组的炉膛安全保护系 统时,应保证其基本功能,正确地选定:设备及信号、测点(包括火焰监测,炉膛 负压监测)的位置、数量;点火器和助燃油枪的布置、数量与出力;跳闸条件及与 之相应的动作对象,联锁保护系统,炉膛吹扫程序等。并向运行单位提供必要的 操作指导资料和说明。
3.2 3.新机组投产
3.2.1 3.2.新建机组的启动和投产应严格执行有关基建验收和试运投产的规定。
3.2.2 3.2.新机组启动之前,应检查炉膛风压试验是否合格,点火用油是否满足要 求,并进行油系统吹扫及速断阀严密性试验;对炉膛安全保护装置应检查设备及 其系统和仪表是否都已正确的安装和连通,并通过用模拟量作冷态检查、调试。 冷态试验合格后,才允许点火启动。
3.2.3 3.2.在机组点火启动后,应即时投入炉膛安全保护装置进行粗调和实机考验。 在试运行期间,应保证设计确定的炉膛安全保护系统能达到开环使用条件和联锁 保护系统调试合格,否则机组不得移交试生产。
3.2.4 3.2.新机组投产后的六个月试生产调试期内,应对所有火焰监视器进行细调, 保证锅炉在高、低负荷以及实用煤种下,都能正确地检测火焰。对全套炉膛安全 保护装置和程控点火系统等,进行细调和热态动作试验,确定合理的控制定值, 并达到闭环投入运行。
3.3 3.运行和维护
3.3.1 3.3.运行规程中应有有关灭火处理的规定和炉膛安全保护装置的运行操作规 定。
3.3.2 3.3.应根据设备情况,制订出锅炉点火前必需具备的条件,要详细检查的项目 (包括炉膛是否已通风吹扫,点火用油是否已加热到规定的温度,点火器、油枪及 灭火保护装置是否完好等)和手动操作数量少的安全启动程序,调节负荷,启、停 火嘴或磨煤机的操作程序等,使其标准化并认真贯彻执行。
3.3.3 3.3.应制订有关炉膛安全保护装置和监测设备等的定期检查、维修和校验制
度,该制度应与设备的类型、制造厂的建议和要求协调一致。
3.3.4 3.3.运行中应注意防止炉膛安全保护装置的各种信号传导管堵塞,注意防止火 焰检测器探头烧坏或污染失真。
3.3.5 3.3.锅炉灭火和保护动作跳闸后,应按规定进行炉膛吹扫,严禁采用爆燃法抢 救灭火。
3.3.6 3.3.已投用的炉膛安全保护装置不得随意切除。因故需切除时,应采取相应的 安全措施,并经电厂总工程师批准。
3.3.7 3.3.煤种多变和煤质下降是造成锅炉燃烧不稳、引起炉膛灭火爆炸的重要因素 之一。应加强对煤质的分析和配煤管理工作,当燃煤发热量、挥发分和灰分变化 时,应提前将用煤质量变化情况通知运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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