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不独立的原因及对策探析
作者:徐爱国
来源:《财会通讯》2012年第26期
自1993年青岛啤酒在香港上市首创性地引进独立董事到2001年08月16日实施《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来,我国上市公司几乎都聘请了独立董事。但是随着银广夏财务造假、猴王大股东占用巨额资金等一系列事件的发生,人们对独立董事的作用也提出了质疑。有学者研究发现独立董事的有效执行与公司价值呈正相关。但实践效果却不理想,就其原因,乃是独立董事不独立所致。因而如何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是独立董事制发挥作用的关键。 一、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界定
对于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不同的学者从不同角度进行了研究,得出不同的观点。朱羿锟、陈一勤对独立董事认为影响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的重要因素是酬劳和提名。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的实质,是要求独立董事与公司、公司管理层以及足以影响公司的主要利益关系人,没有任何足以影响独立董事独立客观判断的其他重要关系。张青敏、梁伟军认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是指独立董事作为执行董事和经营阶层的监督检查者,与被监督检查者之间身份独立、利益关系独立、决策判断独立。
我国《指导意见》从与公司的雇佣关系,与关联人的亲属关系、与公司的利益关系三个方面不能担任独立董事进行了硬性规定。如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不得是上市公司或与上市公司较强关联的公司的员工以及与这些员工有直属亲属或主要社会关系的人,另外独立董事不得与公司有业务关系如为公司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
上述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表述其实质是:一是整体的独立,即人数上在董事会中占优,这样就不会影响其整体独立判断;二是个体的独立,即在薪酬上和聘任上不受董事会控制。 二、独立董事不独立性的原因分析
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的实施是根据《指导意见》的,其对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硬性规定只能说是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的必要条件,但是不是充分条件。也就是说依照《指导意见》聘任的独立董事不能确保其具有真正的独立性。这主要源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所占的比例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有差距 自《指导意见》实施以来,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所占的比例情况是:2002年24.15%,2003年32.76%,2004年34.22%,2005年34.81%,2006年35.22%,2007年35.83%,2008年36.20%,2009年35.35%,2010年35.07%。这些数据说明了独立董事的规模达到了《指导意见》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要求。但是这个比例是否合理?美国对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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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在董事会中所占比例的要求是2/3,一些优秀的公司这一比例更高如通用汽车为87.5%,IBM为81.8%,柯达为90.9%。鉴于我国上市公司大部分都是来自国有企业改制而成,国有股占有很大的比例,存在着“一股独大”状况。这种状况导致“内部人控制”现象非常严重。但是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所占的比例较少时,仍然会孤掌难鸣,从而陷于一种尴尬的境地。所以,提高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所占的比例是有利于独立董事的整体独立性。
(二)独立董事的聘任制无法保证其独立性 独立董事的聘任必须独立于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方能保证其独立性。《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这首先表明独立董事是股东的代言人。其次,我国上市公司的现状是大股东控制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现象非常严重。因此独立董事是大股东的代言人。大股东牢牢控制者独立董事的提名权还可从我国特殊的股权结构得到佐证。我国国有股还占有很大的成分。在我国100强上市公司中,88%的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为国有性质,第二股东和第三股东,国有股也达到了34%和24%。这种特殊的股权结构,导致聘任公司独立董事只能听从大股东。
独立董事提名制会产生两种董事。一是人情董事。人情董事的独立性是可想而知的。二是名人董事。名人董事会导致独立董事稀缺性,出现一个独立董事受聘于几家公司。 《指导意见》规定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的工作实践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如果一个独立董事受聘于多家公司,再加上其本职工作,其时间是非常紧张的,因而没有时间履行其职责。
(三)独立董事在薪酬上没有独立于公司 《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这表明担任独立董事人员的报酬的唯一来源是上市公司。上市公司通过想独立董事人员支付报酬而获得其专业指导和监督服务。这实际上形成了雇佣关系。这种雇佣关系严重阻碍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指导意见》为保证独立性是不允许独立董事与公司存在雇佣关系,前文已述。因此改变独立董事的薪酬制度是有势在必行的。 三、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确保对策
综上所述,为了确保独立董事能真正独立行使其职能,更好地监督经营者,最大限度的使管理层的目标与利益相关者一致,降低代理成本,除了适当提高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所占的比例以外,提出独立董事职业化和开征独立董事税两项对策,这两项对策是相辅相成的,脱离任何一项都不能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一)开展独立董事资格考试,形成独立董事职业化市场 职业化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独立董事也不例外。职业化考试建议由证监会组织,每年举行一次。对报考人员的资格要严格把关,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方可报考,如《指导意见》所规定的条件。通过了考试的人员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并由证监会建立独立董事人力资源库。证监会根据上司公司董事会的规模、上司公司的经营背景和上市公司向证监会提交的书面申请在人力资源库中筛选符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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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员,再根据相关法规对这些人员进行考察,排除不符合要求的人员,确定更符合要求的人员。如果符合要求的人数不够,宁缺勿滥。证监会把这些符合要求的人员委派到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同时这些人应辞掉其原有会影响其独立董事行使职能的工作。
(二)开征独立董事税 独立董事的独立要先在薪酬上进行独立。一个较好的突破口就是开征独立董事税。独立董事税是证监会代理税务部门向公司收取并用于支付独立董事薪酬的税。
为了顺利开征独立董事税,首先国家应该在法律上有所突破,允许证监会代理税务部门开征独立董事税。例如《公司法》加入一条,上市公司必须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薪酬来源于证监会代理税务部门向上市公司收取的独立董事税。其次独立董事税必须专款专用,不得与其它税收一起收取。证监会代收后,设立专门账户存放独立董事税款,专门用于支付独立董事薪酬。最后就是独立董事税的税率的确定。采用动态税率,根据全国薪酬水平进行调整。其大小除了考虑独立董事本身的薪酬以外,还要考虑部分管理费。
(三)独立董事的薪酬设计 独立董事的薪酬宜采用固定薪酬+激励薪酬的方式。固定薪酬和激励薪酬都直接来自证监会。固定薪酬可以确保独立董事行使其职能,同时满足其基本的生活需求和安全感。金额为全国平均工资上浮一个比例。激励薪酬金额根据独立董事参加董事会次数、提交的决策报告和监督报告确定。激励薪酬支付方式采用延期支付。独立董事在位期间不发激励薪酬。激励薪酬的支付分为几个时期支付。如离职5年后,10年后分别支付一部分,离休后再支付一部分。假如一个公司在离职后的5年之内查出有问题而这个问题又是源于独立董事的渎职,那么其激励薪酬自动失效;如果在离职后的5年之后10年之内查出有问题而这个问题又是源于独立董事的渎职,那么其10年后要支付的和离休后要支付的激励薪酬自动失效;如果在离职后的10年之后离休之前查出有问题而这个问题又是源于独立董事的渎职,那么其离休后要支付的激励薪酬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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