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投河南电力有限公司开封发电分公司
工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会固定资产的管理,维护工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会会计制度》,并参照《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特制订《中电投河南电力有限公司开封发电分公司工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级工会组织。
第三条 工会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工会组织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五条 公司工会及各分工会应配备固定资产专(兼)职人员,对本级工会资产实施统一管理(对下级工会资产管理实施监督)。对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对所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负责。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其工作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条 第七条 各单位必须对专用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检验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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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专用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八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九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其它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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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遇?、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四)接受捐赠、赞助、奖励和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六)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七)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日汇率折合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八)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九)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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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工会固定资产按原值入账,不实行折旧。 第十二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工会办负责办理相关事项。需要评估的工会固定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请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规范程序,及时申办有关核准或备案手续后,由工会财务人员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
第十四条 购置固定资产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执行.分清资金支出渠道,分别在相关科目中列支.
第十五条 购入、有偿调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应由工会办及时组织验收,属于技术设备的还应会同技术部门验收,并建立技术档案。验收合格后,由工会财务人员根据发票、固定资产调拨单或基建、自制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据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等手续.
第十六条 接受捐赠、赞助、奖励或无偿调入或盘盈等增加的固定资产,应由工会办办理接收和交接,并根据固定资产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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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批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等手续。 第十七条 调出、变卖、投资、损失、报废、盘亏等减少固定资产的处置,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工会办审核鉴定、提出意见,经工会主管领导(或工会委员会办公会议)审批,并报上一级工会核准或备案,工会办根据批件和有关资料办理调出或注销等固定资产减少手续。
第十八条 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工会办按照国家规定的年限确定,对专用的仪器、器械等,应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根据鉴定意见及相关批件等,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非正常损失减少的固定资产,由工会办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后,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根据鉴定意见,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相关批件等,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土地、房屋、建筑物、汽车等特殊资产的处置及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时,均需工会办提出申请,经工会委员会办公会议决定,报上一级工会核准或备案。
第二十一条 工会组织撤销时,经清理后的全部价款和未处置的资产要全部移交到上一级工会或主管工会;工会组织合并到其他单位时,其资产要并入到新的单位;工会组织分立时,其资产原则上按照职工人数分配。以上资产的处置,均由上一级工会核准;相关工会根据批件和有关资料办理入账和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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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申报资产处置的手续,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有关文件、证件和资料; 1、工会资产处置的申请函;
2、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的批准文件;
3、资产原始价值凭证的复印件; 4、技术部门的鉴定意见;
5、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报告;
6、非正常损失情况说明及对责任人、有关领导的处理情况; 7、申报单位的《中国工会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8、工会固定资产处置的相关报批单。
第二十三条 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除按规定上缴主管工会外,一律缴本单位财务,按照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工作或业务活动中对所需及占用的工会固定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及核算,包括从编制固定资产预算、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入账、领用发出到维修保养、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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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由政府和行政拨给工会的固定资产,产权已界定为工会的,按工会资产管理;由工会使用保管的国有资产和非工会资产一律登记固定资产备查簿.
第二十六条 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中,财务人员负责按固定资产的价值分类核算,审核固定资产预算,并对固定资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办负责对固定资产的预算编制、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领用发出、维修保养、调拨处置等进行具体管理,并负责分类进行实物量核算。技术部门参与专用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技术鉴定。使用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维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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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必须完善固定资产登记、入库、领用、处置、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使用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和其它物品的领用、保管、清点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对验收入库及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须建立《工会固定资产卡片》,并记入《工会固定资产明细账》,按物登卡、凭卡记账.对库存的固定资产,要按照各类资产的使用说明和存放要求进行保管,填写保管单并定期检查.处置固定资产须填写有关工会固定资产处置报批单,据单入账。使用部门领用固定资产须填写《工会固定资产领用(出库)单》,经工会主席同意后,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凭单填写固定资产使用记录,并记入《工会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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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资产卡片》。未经批准,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固定资产。如需借用固定资产,须经工会主席同意后,办理借用手续。 第三十条 公司工会及各分工会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工作人员离职时,应在其办理所用资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三十一条 每半年应将固定资产对账一次,使账实、账卡、账账保持一致。每年年终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有关工会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批单,按管理权限核准后,调整固定资产账目。年终编制《工会固定资产年度增减变动统计表》,报上一级工会.
第三十二条 当发生资产产权变动、财务和账务异常、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严重或挂靠单位脱钩等情况,必须进行清产核资的,应由公司工会报上一级工会确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低值易耗品和材料,也要分类登记,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公司工会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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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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