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 是有时间限制的,相应缩减的 缓刑考验期 限不能少于减刑后的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 拘役 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两个月,判处 有期徒刑 的缓刑考验期不能少于一年。 通常情况下,减刑的期限必须要遵从以下的限制: 1、判处 管制 、拘投、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3、判处 死刑缓期执行 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 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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