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根据酒后驾驶汽车的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根据情况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其中,第三款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作了处罚规定。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标准GB/T19522-2010《车辆驾驶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和检查》将酒后驾驶员血液酒精浓度确定为每百毫升酒精含量在20毫克以下不足80毫克。驾驶汽车包括各种大型、中型从事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的汽车。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往往会造成群体死亡或公共财产严重损失的严重后果。因此,2011年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时,酒后驾驶汽车的行为规定了更重的处罚:酒后驾驶汽车的,15日拘留,罚款5000元,取消汽车驾驶执照,5年内不得取得汽车驾驶执照。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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