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分为被迫解除和主动解除。其中被迫解除是因为用人单位有法定情形损害劳动者权益时,劳动者被迫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而主动解除是指劳动者由于个人原因选择离开。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获得经济补偿金,而因为其它劳动者自身原因离职的除非用人单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并没有规定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也应获经济补偿金。
一、辞职和辞退有什么区别
首先,员工主动离职和单位辞退是有很大区别的。
员工主动离职可能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因为个人原因辞职,另一种是被迫辞职。
个人原因辞职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二、公司协商解除赔偿怎么办
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关于经济补偿适用范围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该条是将劳动者首先提出解除协议的情形排除在经济补偿的适用之外。因为实践中有的协商解除是劳动者因主动更换工作提出的,此时,如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太合理。因此:如果劳动者首先提出解除协议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协议的,那应依法的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作为经济补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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