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抚养费的诉讼费按照诉讼标的计算。具体计算可参阅《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诉讼标的额×2.5%-200元;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诉讼标的额×2%+300元;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诉讼标的额×1.5%+1300元;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诉讼标的额×1%+3800元;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诉讼标的额×0.9%+4800元;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诉讼标的额×0.8%+6800元。
一、诉讼费用的组成
当事人应当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1、案件受理费。含第一审案件受理费、第二审案件受理费、部分再审案件受理费。
2、申请费。当事人依法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包括申请执行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申请保全措施;申请支付令;申请公示催告等。
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本项费用由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法院交纳工本费。
二、不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情形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下列四种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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