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应一次性支付旷工离职劳动者的工资。若劳动者原因导致用人单位经济损失,单位可从工资中扣除不超过当月工资的20%来弥补损失。
法律分析
旷工离职的,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来弥补经济损失,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拓展延伸
旷工离职后的工资结算方式及计算规则
旷工离职后的工资结算方式及计算规则根据劳动法和相关规定进行执行。首先,旷工是指员工在工作期间未经请假或未得到雇主批准而缺勤的情况。在离职时,雇主通常会根据员工的旷工情况来决定是否扣除工资。具体计算规则一般是根据员工的基本工资、请假记录和旷工记录来进行计算。通常,一天的旷工会按照工资的一定比例进行扣除。然后,根据离职的原因、劳动合同和公司政策,确定离职工资的支付方式。这可能包括支付未休的年假、加班加点工资和其他应得的离职补偿。因此,确保了解公司的规定和法律要求,以便在旷工离职后能够准确计算和结算工资。
结语
旷工离职后的工资结算方式和计算规则需按照劳动法和相关规定执行。雇主可根据员工旷工情况决定是否扣除工资,一般按基本工资、请假和旷工记录计算。离职工资支付方式根据原因、合同和政策确定,包括未休年假、加班工资和离职补偿。了解公司规定和法律要求,确保准确结算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六十五条 【劳务派遣中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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