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计算标准:
(一)财产案件按照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格,按照下列比例累计缴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缴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按2、5%缴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按2%缴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按1、5%缴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按1%缴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按0.9%缴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按0.8%缴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按0.7%缴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按0.6%缴纳;10.超过2000万元的,按0.5%缴纳。
(2)非财产案件1。离婚案件每件支付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缴纳;超过20万元的,按0.5%缴纳。
2、侵犯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的案件,每件支付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支付;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按1%支付;超过10万元的,按0.5%支付。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支付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无争议金额或者价格的,每件支付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格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支付。
(4)劳动争议案件每件10元。
(5)行政案件按以下标准缴纳: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当事人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支付50元至1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具体的缴纳标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