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债务人是在一个债务纠纷案件中处在从属地位的债务人,比如担保合同中的担保人,在审理主合同纠纷案件时就是从债务人。
次债务人是代位权诉讼中的概念,例如甲欠乙一笔债务,丙欠甲一笔债务,甲完全可以用对丙的债权偿还对乙的债务,但甲怠于行使债权以偿还债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乙有权对丙直接行使代位诉讼,在这个诉讼中,丙是次债务人。
一、行使代位权的诉讼费用谁来承担
1、所谓的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2、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3、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之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就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签订管辖协议或仲裁协议的,应认定对债权人不生效力,不影响代位权诉讼的继续进行。但是,该管辖协议或仲裁协议对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所享有的、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纠纷部分,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二、担保责任和连带担保责任
一般担保责任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此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因此法律对其的期间规定得比较严格,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这个比较复杂,担保都是有风险的,简单来说他还不上就得你还了。
连带担保责任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履行债务。比如,甲向乙借10万元,由丙作保证人,并明确承担连带责任。到了还款期后,甲由于种种原因未能还款,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债权人乙既可以直接要求甲还款,也可以直接要求丙承担还款的责任,丙对于乙的要求不能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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