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主要是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但是民间借贷行为是一个风险较高的活动,如果出借人以非法占有他人钱财为目的,非法吸收他人资金的,或者吸收他人资金后出借部分给借款人,部分用于自己挥霍使用的,则可能触犯了集资诈骗罪。
在民间借贷中,存在以下行为构成诈骗:
(一)使用虚假的证件和财产证明去贷款并长时间未偿还贷款
(二)以虚构的借款理由来借款并恶意躲避债务
(三)隐瞒事实
(四)信用卡诈骗
(五)借款人所借贷的数额远远高于其偿还能力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和本法第14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注:自《民法典》2020年1月1日生效后,以上分析内容与民法典冲突之处将参照《民法典》规定,结论可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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