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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是否只有土地纠纷的调解权,没有执行权?

2020-10-23 来源:汇智旅游网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土地纠纷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先由有关人民政府行政调处。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时,才能按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依照司法程序解决,未经行政调处的法院不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我是被告,我是土地纠纷案件,原告没有四个边界合同,只有一张收据,第一次他的证据不足,现在是上次起诉我的原因,这样合法吗?

就土地纠纷进行起诉所需要的证据种类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以及鉴定意见等。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仅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我是被告,我是土地纠纷案件,原告没有四到边界合同,只有一张收据,第一次他的证据不足,现在是上次起诉我的理由,这样合法吗?

就土地纠纷进行起诉所需要的证据种类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以及鉴定意见等。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仅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土地被政府征用,但没有建设,可以归还吗?

土地被政府征用后多年未用,个人没有权利收回。土地征用简称“征地”。国家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收取集体或个人所有的土地并依法给予一定补偿的行为。在一定意义上讲,征用就是强制购买。中国征用土地的涵义是国家为了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依法强制、有偿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特征如下:1、征用土地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实际行使征用土地权的是各级土地管理机关和人民政府;2、征用土地是国家行政行为;3、征用土地是国家建设的需要;4、征用土地必须以土地补偿为必备条件;5、征用土地的标的只能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征用土地必须按照经济规律办事,必须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必须严守征地审批权限,必须给予被征地农民以法定的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永久基本农田;(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你好,农村土地转让可以吗(那块土地是村里安置房的土地,只有土地发票,没有证书)

民法典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权可以转让。转让土地承包权需要承包方与受让方就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等进行自愿平等协商,达成流转意向;报所在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对受让方情况进行审查;经审查后在乡镇土地承包流转服务中心监督下,双方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第四十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第四十六条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可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

老人己去世,是单个户囗,但有儿女,没有公证纪承,政府有权收回土地吗?

老人去世土地确权收回,归国家。个人对土地仅拥有使用权,并不拥有所有权,因此老人去世后,土地使用权不是老人的遗产,不能依法发生继承。但是此土地使用权,国家或者集体作为土地的所有人,并一定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也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八条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时,该用益物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经设立的地役权。第三百七十九条土地上已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第三百八十三条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该内容由 张平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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