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损险的赔偿范围,除以下十种保险期内不赔偿外,其他赔偿。
1、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竞赛、测试、营业性维修、维修场所维修、维修期间;使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驾驶员饮酒、吸毒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驾驶人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二、精神损害不赔大多数保险条款都会有类似的规定,保险公司缺乏针对精神损害的定损标准。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精神赔偿视为免责。
3、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满;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上载明的准驾驶车型不符;持有未按规定审核的驾驶证,并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驶。
四、发动机进水后再启动造成损坏不赔2005年麦莎台风过后,这一点曾引发不少争议。保险公司认为,车辆行驶到水深处,发动机熄火后,如果司机强行着火损坏,操作不当,不在赔偿范围内。
五、部分零件被盗不赔如果不是全车被盗,只是部件如轮胎、音响设备、车标等被盗,车主只能自认倒霉。保险公司通常规定非全车被盗,只有汽车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被抢,被抢,被损坏是除外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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