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单位正常管理活动和声誉。犯罪客观方面。索取、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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