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没有合同被骗的问题?起诉需满足条件:原告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明确被告,有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符合法院受理范围和管辖。起诉需递交起诉状,有困难可口头起诉。证据包括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被骗签了合同如何解除?如属诈骗,可撤销合同;如属欺诈,可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合同,法院判定违反民法典条款可撤销或宣布合同无效。
法律分析
一、没有合同被骗怎么解决
1、没有合同被骗的可以起诉处理。起诉的一方当事人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供民事起诉书、主要证据材料目录及复印件等材料。没有合同书的情况下,证据可以是双方签订合同过程中的录音录像资料、证人证言、交易记录、银行转帐凭证等。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被骗签了合同如何解除
签合同之后发现受骗的,要及时地固定证据。然后区别,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诈骗。如果是被诱骗所签订的合同,是属于可撤销合同,只要有证据证明在签订合同时对方采用了诱骗方法,你的合同是可以申请撤销的。如属于,则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若存在欺诈的情况,产生这种情况时,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通过诉讼主张撤销合同,如果经过审理后发现签订的合同有违反民法典条款的行为,法院就会撤销合同或者宣布合同无效。
结语
根据上述情况,对于没有合同被骗的情况,当事人可以起诉处理,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录音录像资料、证人证言、交易记录、银行转账凭证等。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和第一百二十三条等。对于被骗签了合同的情况,需要及时固定证据,判断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诈骗。如属于诈骗,可申请撤销合同;如属于欺诈,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法院可撤销合同或宣布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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