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出庭。
一般来讲,普通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后,本人是否出庭完全依其自愿,法院并不强行要求当事人出庭参加庭审,后果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本条对离婚案件作出特殊规定,要求当事人原则上仍应该出庭参加庭审,除非“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或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因为离婚案件涉及当事人双方的人身关系,与当事人有更紧密的联系,尤其是婚姻关系,如果本人不参加法庭审理,法官往往无法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等实质性问题查清案件事实。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了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法律才有此设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这里所谓的“特殊情况”指的是:
(1)由于当事人的身体条件所限,比如因病住院治疗,年老体弱,行动困难等;
(2)因工作关系不能离开,或者远在异地,出庭确有困难。
在这些情况下不出庭的当事人必须向法院提交离或不离,以及有关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的书面意见。
一、离婚案件委托代理人的范围是什么
离婚案件不可特别授权,只能一般代理。理由是离婚案件涉及人身权利的处分,对于人身关系的处分,代理人不得直接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另外,离婚诉讼当事人必须要出庭,如当事人确实无法出庭的,例如,身染疾病,或不方便亲自到庭的,当事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
离婚案件委托代理人的特殊规定:
在特殊情况下,我国的法律要求就算聘请了委托了代理人还是要出庭应诉,这种案件就是离婚案件。离婚是一个非常个人的问题,一方面可以让法官可以了解事实的真相如何,另外在法官的调解下有可能和解。
例外,有委托代理人的当事人可以不出庭。“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不能够表达意志的比如聋哑人,精神有障碍的人,植物人。对不能够表达意志的人,还可以进行一个分类:如果这个人单单是不能用口头表达,但思维清晰能够用书写的方法书写意志,法庭就要求;需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可以不出庭的。如果这个人口头无法表达意志同时也丧失了书写表达意志,就只能由他的代理人代为出庭应诉。
如果一个案件,这个离婚案件的被告能够表达意志却不出庭,法院对这个不出庭的当事人进行拘传,甚至拘留,处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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