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承担商品房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且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的存续期。如存续期少于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则保修期不得低于最低保修期限。
法律分析
关于房屋保修期的法律规定是什么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房屋保修期的法律规定如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拓展延伸
房屋保修期的终止条件和责任分担
房屋保修期的终止条件和责任分担是指在房屋购买合同中规定的一段时间内,开发商对房屋进行维修和保养的责任。一般情况下,保修期从交房之日起计算,通常为一到两年。保修期的终止条件包括房屋交付验收合格、保修期限届满等。在保修期内,若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进行维修或赔偿。责任分担方面,开发商承担在保修期内由于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责任,而购房者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规定进行正确使用和维护房屋,避免人为损坏。购房者在保修期内应及时向开发商报告问题,并配合开发商进行维修工作。
结语
根据相关政策法规,房屋保修期的法律规定如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的存续期;若存续期少于最低保修期限,保修期不得低于最低保修期限。在保修期内,若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进行维修或赔偿。购房者应按合同约定正确使用和维护房屋,避免人为损坏,并及时向开发商报告问题,配合维修工作。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章 销售条件 第十三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买受人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三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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